论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丧失与提升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学风(1972-),女,江西大余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理论部讲师,中山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人类社会是一个人的主体性不断丧失与增强的过程,网络社会也不例外。网络社会一方面促进了人的主体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又“反客为主”,导致了主体性的丧失。网络社会中的主体性的发展与提升是一个人的自觉的过程,通过网络主体教育及网络主体的自教自律,增强人在网络社会中的主体性成为时代的重任。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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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2)05-0027-05

      网络社会是由人所拓宽了的另一生存空间,人是现实社会的主体,也应当成为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社会由人所创造,这就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但正如马克思100年前的警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页。)网络社会中的人也可能为他们所创造的技术、符号及各种关系所控制、操纵,导致主体性的丧失。因而,提升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成为时代的重任。

      一

      20世纪80年代末始,主体性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对主体性的界定见仁见智。本文的主体性指的是人的功能属性,即人在与一定对象的关系中所具有主动态势、能动作用、积极态度与支配作用。这些均相对于客体而言,客体是对象,对象既是人,又是社会。它表现为:(1)自决,指人们作为决策主体对于自身活动目的及行动方案的相对独立的认识、选择、预见和决策。这是人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2)自主,指人们作为活动主体而主动地发起一定的活动并积极地排除干扰将其推向前进,实现一定的目的。(3)自控,是对活动过程的自觉调控,指向目标,自控是人作为主体而掌握和支配自身活动及其结果的最重要功能。(注:黄楠森主编:《人学原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整个人类社会是一个人的主体性不断丧失与增强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于是产生对“自然神”的向往,人的主体性也就非常微弱。第一次人的主体性的提高是人从自然界的分化,人不断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控制自然,人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因之显现。但人从自然分化的同时又用人脑创造了神,创造了宗教,宗教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束缚了人的思想,使人丧失了主体性,人在神面前非常缈小。第二次人的主体性的提升是在工业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人从上帝束缚下解脱,人创造了自身,人手创造商品、机器、产品。这一时期人的主体性高度发展,“人本位”的思想使人们由宗教社会对神的向往转向世俗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但人在创造商品和机器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商品、机器的奴隶,导致商品拜物教,人就成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异化了的人”,人的主体性因而又一次丧失。第三次人的主体性的提高是在后工业社会中,人向自然空间拓展,用脑与手创造了科学技术,人的主体性旋即提高。但人在创造科技的同时又创造了“科技神”,认为科技决定一切,科技可以改变一切,人对科技是无能为力的,人在科技面前丧失了主体性,丧失了人的道德性、目标性、价值性,科技成为迫害人的武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如同在现实社会中一样,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也是不断增强与丧失的。

      网络及网络社会的出现,表明了“人的无机身体”已经扩大到历史上任何时刻都不可比拟的领域之中,表明了人创造了一个能满足他所需要的新空间、新社会。因此,网络社会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性——主体性的存在。同样,也可预期网络社会可能成为促进人的主体性在更高水平上得到发展的社会。(注:鲁洁:《网络社会·人·教育》,《江苏高教》2000年第1期。)的确,网络在加速人对自然关系进程的同时,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网络在加快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生活的质量。更为重要的是,由网络而形成的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通过网络在全世界自由传递和流动。这不仅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而且也扩展了人的活动范围。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数字化生存……让弱小孤寂者也能发出他们的声音”,(注: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这意味着网络社会这一人类新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为人的主体性推向新的发展水平和更高的发展境界提供了新可能。

      网络本来是人们基于资源共享和互惠合作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因而在网络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网络中所有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和领导,因为所有的人都拥有网络的一部分,INTERET没有一个最终的管理者。在这个空间里,由于没有权威,没有统治,从而为人类的个性张扬创造了契机,而约束的消除在解放了个性的同时也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因而有人指出,只有在网络社会中,人们才找到了一个真正的“自我”,或者说网络是人的“自我”得以“真正”和“真实”体现的工具。这说明网络使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渐觉醒,使主体意识得以更充分地锻炼,也使人的主体能动性和潜能得到提升。

      曾有学者指出:“由于网络本身虚拟性空间浓缩、时间维度向空间维度的隐匿等特点,它在使现实主体性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却又使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主体性畸变、主体批判性的缺失以及主体性的被奴役。”(注:陈胜云:《网络社会的主体性危机》,《现代哲学》2001年第1期。)本文将从另一角度审视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丧失问题。

      人的主体性在主体与客体的各种关系中都必然地以一定方式具体地表现出来并相应地得到实现,在网络社会中也不例外,只是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异化与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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