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辩证法三种研究范式的批判性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贺来 吉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导,吉林 长春 130021 陈君华 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生,上海 2 00433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辩证法的理论基础是事关辩证法理论合法性,对于辩证法具有根本意义的前提性问题 。但国内哲学界对此问题的理解恰恰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本文即是要对这些严重的不足 进行深入的反思,从而为辩证法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清除地基。本文分别对“自然主义 范式”、“认识论范式”和“实践论范式”三种辩证法的基本理论范式进行了批判性的 分析,探究了其各自的成败利弊以及由此所导致的辩证法的“无根”状态,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立足于现代哲学的视野,探求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已成为辩证法研究中的一个 核心任务。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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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07-0036-07

      辩证法一直是哲学研究中十分重要的领域之一,但近年来,与其它领域相比,辩证法 研究却呈现出了比较沉闷的局面,正如国家教育部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 势:高校“十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的“哲学编”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 在基础理论方面取得了不少重要进展,“但在辩证法……等方面的研究不如前一时期活 跃”。(注: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组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高校“十 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选》,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页。)在我们看来,之所以 导致这种状态,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辩证法研究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性的问题,即辩 证法“真实的理论基础”究竟为何的重大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力的澄清和解决,正是 这一点,直接制约了辩证法研究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系统所包含 和悬设的“本体论承诺”。按照奎因的观点,任何一个理论系统,总是包含与之相伴的 “本体论承诺”,(注: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页 。)辩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论言说,同样蕴含其特殊的“本体论承诺”,它与其“本 体论承诺”总是一同出场和一同显现的。第二个也是更为重要的层面,是指在理论本性 上,辩证法是一种既与形式逻辑的、工具性的方法论有着重大区别,也与知识性的认识 论有着本质不同的理论形态,它是一种与“真理的内容”即“本体”密不可分的“内涵 逻辑”,因此,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它与其相应的本体论 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完全统一的,或者说二者乃是同时“在场”的:“辩证法 ”是其“本体论”内容的内在展开,“本体论”是一种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 本体论”构成了辩证法得以立足和生成自身的载体和依托;辩证法是根植于这一载体和 依托所展开的关于这一载体和依托的思想逻辑,辩证法是植根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之 上的辩证法,本体论是一种辩证的本体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阐释、内在循环的 关系,因而是须臾不可分离的。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辩证法就将失去了其“真理 内容”,失去赖以存在的依托,成为无本之木,沦为纯粹形式化的“外延逻辑”和飘浮 无据的任意化的概念游戏。

      从这两层含义,可以看出,辩证法本体性的“理论基础”是一个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 、理论内涵和理论旨趣等内在相关的根本问题,只有其真实的理论基础被澄清并牢固地 确立起来,一切关于辩证法的言说才是有基础、有着落的。

      依照上述基本观点,我们可以把以往的辩证法研究概括为三种主要“理论范式”:即 “自然主义范式”、“知识论范式”以及“实践论范式”。这三种理论范式都对辩证法 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然而它们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内在理论困难,这一点直 接限制了辩证法研究取得真正富有实质性意义的突破。在本文,我们将对这三种理论范 式进行深层的批判性地反思,意在为确立辩证法真实的理论基础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 以促进辩证法研究的理论变革和创新。

      一、“自然主义范式”的无根性

      所谓“自然主义”,也可称为“客观主义”,按照胡塞尔的看法,它是这样一种思想 态度:它将世界的先行存在视为天经地义、无需反思的一个事实,并致力于寻求这个客 观的“客观真理”,即无条件的、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规律。它认为,最 终的实在就是理性可以加以把握的客观世界,主要是物质世界,其次是依附于这个物质 世界的心理世界,用理性去把握这样一个客观世界,构成了哲学和科学的使命。(注: 参见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与超验现象学》,张庆熊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 5-7页。)

      上述思维态度体现在辩证法上,便表现为辩证法研究中的“自然主义范式”。在此范 式内,辩证法的基础被理解为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自身(包括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 自在的、客观的物质世界的存在、运动和发展遵循着“辩证的法则”、具有辩证的本性 ,因此,客观的、自在的辩证法则强制性地要求人们在主观的思维对它进行如实地再现 和反映,于是便形成自觉的辩证法理论,它的典型表述是:所谓辩证法,“就是关于自 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自然主义范式”在我们的辩证法理解史上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人们曾一度把它作 为思考辩证法问题时不自觉的、无条件的前提。

      我们认为,“自然主义范式”对辩证法理论基础的理解,包含着诸多不可克服的理论 困难,它关于辩证法理论基础的承诺是脆弱和经不起反思的。

      首先,以“自在的、与人无关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将难以在理论性 质上对哲学与实证科学作出划界,并因此导致辩证法所独具的理论精神和理论境界丧失 殆尽。

      众所周知,具体实证科学的基本旨趣就在于以主客二分为前提,以一种对象性的方式 去获得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与此毫无二致,“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把客观物质世 界设定为辩证法的基础,认为辩证法同样是以一种对象性的方式去获得关于对象世界运 动的一般规律和“知识”。按此理解,与实证科学知识相比,辩证法与具体学科的区别 仅在于它不像后者那样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它所揭示的规律性知识具有最大的普适性 和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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