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

——兼与俞吾金先生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学功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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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人性、人的本质和人道主义的讨论,到80年代中后期关于主体 性问题的深入探讨,再到90年代以来方兴未艾的所谓“人学”热,中国哲学界对于人的 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个基本的共识是:人也是马克思哲学的研究对象 ,在马克思哲学中,并不存在所谓“人学的空场”。

      不过,上述研究基本上还只是看到了人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对象意义,还没有把它作为 马克思哲学的一种内在理论维度去理解和确认。俞吾金教授在《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 的另一个维度》(《光明日报》2001年2月6日。以下简称“《俞文》”)中提出:人文关 怀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维度之一,这就把人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地位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对此我是欣然赞成的。但是,《俞文》中有一些具体的观点和说法是我所不能同意的 ,在这里提出来与俞先生和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马克思哲学中人文关怀维度被遮蔽的原因

      马克思哲学本身内在地包含着人文关怀的维度,只要正确地解读马克思,这一点应该 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不能否认,在我们过去对马克思哲学的解释中,人文关怀的维度确 实被遮蔽起来了。这是因为什么呢?《俞文》从三个方面作了分析。其中第一和第三个 原因都只能说是外部原因,它们固然影响着对马克思哲学文本的解释,但本身还不是直 接的内部原因。直接的内部原因,是传统教科书所奉行的借以解释马克思哲学文本的解 释框架或解释模式,《俞文》所说的第二个原因涉及到了,我想再稍微具体一点谈谈自 己的看法。

      我认为,传统教科书所奉行的哲学解释模式,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自然 决定论”,二是“客体优先论”。

      “自然决定论”主要是从世界观意义上说的。即归根到底,最终把与人和人的实践活 动相分离的自在自然(或原生自然界)作为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在这样的体系 中,当然看不到人和人的活动的基础性意义。

      坚持“自然决定论”的论者有一个逻辑上的僭越,即把“自然”等同于“物质”,把 “物质决定论”等同于“自然决定论”。其实在马克思哲学中,物质的决定作用是相对 于意识而言的,即强调物质对意识的根源性和意识对物质的派生性。物质决定意识并不 等于物质决定人。不能等同的界限在于:一方面,物质不等于自然界,还包括社会存在 和人的感性活动;另一方面,人也不等于意识,因为人首先是一种客观的自然存在和社 会存在,然后才是精神存在。把马克思哲学中本来是用来说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的原则 ,简单套用到自然界和人的关系上,势必导致奉行“人是环境的产物”之类的旧唯物主 义,而离开马克思的哲学立场。

      “客体优先论”主要是从认识论和价值论意义上说的。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唯物主义 当作一种类似“客体主义”的模式来思考问题,把“物质第一性”等同于“客体第一性 ”。这样,在说明认识问题时,它总是单一地强调客体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而忽视主体 (人)及其活动在认识中的地位;在说明价值现象时,它总是企图在客体的存在和属性上 ,去寻找价值客观性的基础和根据,而看不到主体(人)在价值领域中的基础意义,解释 不了“价值因人(主体)而异”这一事实。

      上述两个观念纠结在一起,最后凝结为某种类乎“自然本体论”的解释原则和哲学立 场。这里的“自然”也不是纳入到人的活动范围的“现实的自然界”、“人类学的自然 界”,而是与人和人的活动彼此分离和异在的自然。把这样的“自然”等同于“物质” ,或者把“物质”解释成这样的“自然”,并把它作为整个哲学体系的起点和基础,结 果当然谈不上“人”在哲学体系中的地位,更遑论把它作为马克思哲学的一个基本维度 。总之,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维度被遮蔽的根本理论原因,是传统教科书自觉或不自 觉地坚持的旧唯物主义的解释原则和哲学立场。当然,马克思本人不能对这种情况负责 。

      二、实践的观点与人文关怀维度的关系

      我尤其不能同意《俞文》的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实践论”的哲学解释框架也会 导致马克思哲学中人文关怀维度的丧失和遮蔽。

      我认为,按照文本如实地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就能够合乎逻辑 地凸显人的主体地位并对人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说明。人是实践的主体,实践是人的存在 方式。在马克思哲学中,实践问题和人的问题、实践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之间,具有深 刻的内在一致性。当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 要缺点——“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要求把 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时,他是在“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第83页)的同等意义上提出问题的。马克思鲜明地提出:“环境的改 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同上 ,第84页)因此可以认为,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同时也是一种“主体性的人学” ,它为理解人的问题和其他哲学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哲学框架。

      这里的分歧是对“实践”概念的理解。首先,从形式上看,实践不仅包括《俞文》所 列举也是通常理解的那些具体形式,而且包括交往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不仅表现 为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拿生产实践来说,如果没有人与人的关 系——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就根本不会有生产。进而, 更重要的是,我认为单纯从实践的具体形式去看问题,没有把握到马克思哲学“实践论 ”的实质,或者说,这样的理解降低了实践的观点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地位和意义。只有 把实践的观点理解为一种哲学解释框架或哲学视界,才能把握到它对于马克思哲学的全 局性和根本性意义。而这样的“实践论”,不仅不会导致对人的遮蔽,相反,它为马克 思哲学中人文关怀维度的凸显提供了根本的哲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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