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与市民社会

作 者:
何萍 

作者简介:
何萍(1953-),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博士 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武汉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马克思在研究和批判市民社会中提出的,本质上属于政治哲学 理论。这一理论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哲学理念层面的内容,主要探讨现代社会 自由人性的建构问题;其二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内容,主要探讨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文明制 度的变革问题。在第一个层面上,马克思否定了经济社会的异化现象,倡导个体的人格 自由,从而把自由看做是现代社会的自由人性的建构,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在第二 个层面上,马克思深入剖析了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揭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 现实基础,指出市民社会的形式对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所起的最重要作用,就是为人的 全面而自由发展创造了外环境和内环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表明,在马克思那里,人的 全面而自由发展是一场与制度的深刻变革相联系的伟大历史运动。所以,人的全面而自 由发展不仅是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更是制度文明建设的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2)03-0261-06

      任何一种哲学,它的核心概念或最高范畴,都是一种历史、一种社会类型的理念。人 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最高范畴,它表达的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念。对于 这一理念及其实现,我国学术界通常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来说明。本文认 为,马克思是在研究和批判市民社会中提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的,其目的是构建 新的文明形式。可见,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探讨的是制度文明建设的问题 ,本质上属于政治哲学。作为政治哲学,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由两个层面的内容构成 的:其一是哲学理念层面的内容,主要探讨现代社会自由人性建构的问题;其二是社会 制度变革方面的内容,主要探讨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文明制度的变革问题。这两个层面的 内容都是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和理解相联系的。由此可见,我们若不了解马克思 的市民社会概念,不联系市民社会来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论,就不 可能真正揭示和把握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深刻内涵。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一 理论视角,分别探讨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以重新思考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 理论。

      一、自由人性的建构

      马克斯·韦伯曾经对“资本主义精神”作过一个很深刻的说明:“如若‘资本主义精 神’这一术语具有什么可理解的意义的话,那么这一术语所适用的任何对象都只能是一 种历史个体,亦即是一种在历史实在中联结起来的诸要素的复合体。我们是按照这些要 素的文化意蕴而把它们统一成为一个概念整体的”[1](第32页)。马克思所主张的人的 全面而自由发展体现的是与“资本主义精神”相对的“共产主义精神”,它与“资本主 义精神”一样,是一种历史个体、一种文化,然而,它又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否定形 式,与“资本主义精神”发生一种历史的相继关系,呈现为相继发生的时间联系:“资 本主义精神”是相对于“封建传统精神”而言的,表现为现代精神对封建的传统精神的 否定,在时间上,表现为从过去到现在;“共产主义精神”是直接否定“资本主义精神 ”的,表现为现代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在时间上表现为从现代走向未来。这种 历史的相继关系决定了“共产主义精神”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共性和差别,也构成了 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特有理念。

      从共性看,“共产主义精神”与“资本主义精神”都根源于现代社会,都倡导“个体 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任何时代的人都为之追求的目标。但是,在现代社会之 前,政治是社会生活的中心和主要形式,与之相应地,人们仅仅在法的领域,从个体、 集体与国家关系的角度思考自由的问题,于是,自由只被看做一种外在的力量,一种迫 使个体服从整体的手段。这不仅表现在古代的政治国家中,而且也表现在早期的基督教 中。早期基督教以自由为手段反对了政权的统治者,却使普遍民众屈从于宗教的权威。 以市民社会兴起为历史起点和标志的现代社会,首先打破了政治在国家中的权威性,使 经济、财产关系进入了国家,成为国家的一个有机部分,与之相联系,人的自由也挣脱 了法的限制,深入到经济之中,与人的最基本的生存联系在一起。这时,自由不再是手 段,而成为人的生存原则,成为目的本身。其次,市民社会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 提出了人的自由的个体性问题。市民社会在任何时代都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商品经 济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强调特殊性、个性化,与之相联系,它的伦理原则就是个体自由, 因为没有个体的自由就没有商品的特殊性,也就没有商品交换。但是,在现代社会以前 ,市民社会并不发达,不能成为社会的基础,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义,所以,它的伦 理原则不能成为一种社会形态的伦理原则。进入现代社会,市民社会发达起来,成为整 个社会的基础,建立了以经济发展规律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于是,与市民社会相联系的 个体自由的问题也就提了出来,成为现代社会人性建构的重大问题。17-19世纪的经济 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们无不关注这一问题,马克思也同样关注这一问题。在从早年 到晚年的哲学和经济学著作中,马克思对自由的思考几乎都是围绕着个体自由如何可能 的问题展开的。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提出,作为共产主义精神的 自由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第294页)。

      然而,由于研究的时间视角不同,马克思所讲的个体自由又与17-19世纪的经济学家、 历史学家、哲学家都看到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对于个体自由的要求和意义,并从不同的角 度论证了人的自由与经济利益,与财产之间的关系,论证个体自由的合理性。但是,这 些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在论证人的自由与财产关系的联系时,有一个巨大的 缺陷,即他们只看到财产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看到了财产中的个体自由,却没有看到 隐蔽于财产中的人格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没有提出个体的精神自由和价值的问题。后 者恰恰是人的自由的最根本所在。所以,这一时期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 尽管看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是人获得个体自由的历史条件,却没有揭示个体自由的 深刻内涵。因为人的自由不仅是一个法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人性的问题,法只是人性实 现的外在条件,人性的自我实现才是根本。这一时期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只 强调财产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就把人的自由归于一种契约关系,而无法深入到人性之 中。洛克就是如此。与这些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不同,马克思不仅把财产关 系作为人获得个体自由的历史条件,而且发现了隐蔽于财产背后的人格,强调人格的自 由、精神和价值的自由才是人获得个体自由的原则。正是这样,马克思通过资本的生产 来分析人的自由时,尤其强调资本的人格化问题,强调资本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 的价值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以个体的自由发展为历史基础的, 但是,这里的个体绝不仅仅是具有经济、交换自由的个体,而且是具有独立人格自由的 个体。后者才是人性的深刻展现。经济、交换自由的个体只是独立人格自由的个体的现 象。这一思想早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得到了较为 详尽的论述。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把每一个体都规定为具有质的存在,强调个体 只有在偏斜运动中,只有走向外部世界,才能完成其人格的建构,获得个体的自由,而 外部世界就是个体的现象,个体获得自由的媒介和历史前提;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 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把外部世界归结为经济运动,强调经济运动对于人的自由实现的 意义。在这里,马克思改造黑格尔哲学的最卓著贡献,就是把黑格尔现象学中的现象还 原为经济事实本身,并通过经济现象的分析,揭示出个体自由的人性方面的内容。这便 是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哲学中的独特意义。以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商品价值 、商品拜物教的分析,都是这一哲学思想的展开和深化。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马 克思始终是把个体的生命活动,人的精神自由的实现作为人的自由的内容,人的自由即 是以经济关系为历史前提的个体人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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