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2)02-0037-04 人们在谈论制度问题时,常常把它与“创新”联系在一起,用以说明制度创新在制度 转型中的重要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制度创新?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创新?如何进 行制度创新?对于这些问题,人们虽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这些问题的思 考总是局限于具体问题、具体社会现象、具体领域进行分析,缺乏宏观的、整体意义上 的社会哲学层次上的分析。本文拟从社会哲学的意义上,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 什么是制度创新?在制度学派的文献中,它通常被视为制度变迁、制度发展的同义语, 用以表达“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1](P225)的动态过程。林毅夫就特别说 明了这种“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的一致性。他认为现有制度的修正同时也是一种 创新活动,新制度的采纳也必须随着旧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拉坦更明确地指出:“制度 创新或制度发展一词将被用于指(1)一种特定组织的行为变化;(2)这一组织与环境之间 的相互关系的变化;(3)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2] (P329)美国学者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则把制度创新定义为用一种效益更高的制 度来代替另一种制度的过程。可见,在制度经济学那里,对制度创新都给予了不同程度 的关注。就他们对制度创新所作的论述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他们的论 述又因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显示出局限性。事实上,制度创新既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也是 一个社会关系范畴。既包括经济领域或企业部门的制度创新,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各个具 体领域和各团体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调整,而且包含着人们的权利和 价值、文化观念的调整。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把握制度创新,是需要从社会哲学的高度对 其进行分析才能做到的。 从社会哲学的角度来审视制度创新,可以看出,制度创新与人的创造性活动是分不开 的。因此,要进行制度创新必须做到:一是人的活动要以思想观念的更新为前提。人的 任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制度创新活动也不例外,它要以人们思想观 念上的变革为前提。一般说来,思想观念的变革越彻底,创新活动就越顺利。只有人们 观念上更新了,才能以新的眼光、新的视角去审视各种制度,并把对制度的创新作为自 己的一种自觉行为。二是人的活动要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是人的能动性的最高体现,人 之为人,就在于他的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这种创造性本质表现在制度创新上,它 不仅要赋予新制度以新规定、新要求、新标准、新组合,而且意在追求一种高效优化的 社会制度。只有满足这两个方面要求,我们才能称之为制度创新。三是人的活动的结果 要实现制度发展的扬弃和质的飞跃。人的创新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或异想天开的自由行 为,而是对社会发展中人们的行为,对人、财、物等关系的新的规范。它不是对原有制 度的简单抛弃,而是既克服又保留,即克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制度因素,保留发挥有利 于社会发展的制度因素,从而使制度更具科学性。进一步来说,制度的这种克服和保留 ,其要求不仅要实现对原有制度的补缺、丰富和完善,更是一种高层次的发展,因而是 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质变。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制度创新,便可把它定义为制度主体以新 的观念为指导,通过制定新的行为规范,调整主体间的权利平等关系,为实现新的价值 目标和理想目标而自主地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 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不同。在对制度创新的理解中,有的学者将它与制度变迁不作任 何区分,直接作为同义语来使用,也有的学者将制度变迁视为制度创新的基本含义。这 使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的含义与界限变得非常含混不清。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虽然在内 容上有其相近的一面,但他们终归分属不同的理论层次。制度变迁是经济学、社会学意 义的概念,而制度创新则是社会哲学意义的概念。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制度变迁有时 被看作制度创新,并以此来衡量制度发展的变化过程,这样做并不为过,但将二者在等 同意义上使用,只限于经济学、社会学领域,一旦超出这一领域而在社会哲学领域来使 用,则难以继续通行。如果把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等值看待,就等于把制度创新降低到 经济学、社会学水平上了。从实际情况来看,制度变迁只涉及制度本身的变化,至于这 种变化是否具有合理性,不得而知。一旦涉及制度变化的合理与否,实际上则进入了社 会哲学的领域,因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涉及到“评价”、“意义”等价值关系。因 此,制度变迁本身还不能称作制度创新,而制度变迁的合理性则属于制度创新。从一定 意义上,变迁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创新是一个哲学的价值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制度创新也不同于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是为了解决体制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和僵化问题 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变迁方式,就改革是一项伟大的革命而言,它本身包含着制度的创新 因素。但这并不能说二者就完全等同了,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区别主要 表现为:体制改革主要着眼于现存制度的弊端和缺陷而进行的带有表面特征的变革,制 度创新则着眼于创造新的制度形式;体制改革通常是由国家和政府自上而下发起的,是 对社会的具体制度,如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和公司制度、政治参与制度、教育制度、家 庭制度、宗教制度、管理制度等体制进行的变革,制度创新通常直接由人类的大多数来 完成的,必须是自下而上进行的,是指对各种具体制度的制度安排上所作的创新;体制 改革重在“变”,制度创新重在“新”。 二 制度创新虽然是由人来进行的,但制度所以要创新,并非是人的主观上的一厢情愿, 其创新的根据在于制度本身。制度既是创新的结晶,也是创新生成的内在根据。具体说 来,制度为创新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生成根据。 首先,制度僵化。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稳定的社会制度的创立和有效实施 ,制度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会形成 一种惯性,使制度出现功能失调。制度作为交往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公共的确定性。 它赋予人们某些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人们共同遵守;在价值目标上制度也通过普遍 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要求以整个社会的名义予以实施价值目标;制度还具有强制性, 这往往要通过法律对人的交往规范和行为规则予以确认和巩固,并对违反这种交往规范 和行为准则的行为采取予以严惩的确定性态度,以此将人的行为纳入到确定的合法化模 式中。然而,制度的上述公共的确定性准则与所要规范的人的行为相比较,显然在其变 化的速度上滞后于行为变易的节奏,且成熟的和完善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保守并 产生惰性。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指出,制度稳定的社会容易产生一些垄断性的集团和组 织,从中又会分化出许多“分利集团”,它们试图维持现存的制度和秩序,竭力阻碍新 技术的采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阻止制度的变革和秩序的变迁,从而引起经济增长率的 下降,最终导致社会僵化。[3](P17-18)韦伯也通过官僚制度的分析,解析了现代制度 的副作用。[4](P242)在他看来,现代官僚制度能够通过行政法律、现代纪律和各种管 理技术,利用利益、权力以及价值观,把人们组成在特定的团体和组织内,使自由的个 体“共同体化”。在组织内部,由于过度的组织化,使内部秩序出现僵化和封闭,造成 了官僚主义的盛行和人的异化。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克服的唯一办法就是要进行制度创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