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化与整合的功能关系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平,1955年生,南京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生,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 副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 210097 龚廷泰,1948年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社会利益主体可以按拥有利益资源的多少分为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按政治和社会地 位的不同分为高位主体和低位主体。社会利益的分化和整合是这些利益主体谋求自身利 益的手段、方式或机会。在通常情况下,高位主体和弱势主体倾向于选择利益的整合, 低位主体和强势主体倾向于选择利益的分化。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既相对立,又相依赖 ,这就造成了利益的分化与整合呈现出既相反相斥,又交融互修、交替互补的局面。为 了实现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需要保持利益分化与整合的必要张力和平衡。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7 期

字号:

      利益的分化与整合是人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利益实现的两种基本方式。研究这两种方式 的发生机制、功能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对理解我国社会转型期正在发生的急速的社会分 化和随之引出的整合的呼声,对指导利益分化和整合过程中的规则设计和操作对策,无 疑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分析利益分化与整合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必要的概念工具。这 一系列概念工具均是“利 益主体”这一中心概念的逻辑延伸。我们可以从结构关系的意 义上把利益主体划分为平 行(关系)主体和垂直(关系)主体,在平行主体中按实际拥有利 益资源的多少可以分为强 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两种类型;在垂直主体中按其政治和社会地 位的不同,可以分为高位 主体和低位主体两种类型。之所以作出这些区分,是因为利益 分化与整合对不同类型的 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影响,而分化与整合的功能互动从根本上 说,是这些利益主体之间 利益矛盾运动的结果。

      一、分合相对:分化与整合的相反相斥

      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人们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 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在社会利益关系中处于 不同地位的利益主体,由于所凭借的资源和条件不同,对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和方式有 着不同的选择倾向。

      从纵向垂直的利益主体结构关系上看,处于较高层级的高位主体倾向于选择加强利益 的整合力量,而处于较低层级的低位主体则倾向于选择利益的分化和离散。

      这是因为:第一,这有利于两类主体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在任何垂直的利益关系结构 中,都存在着一定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和支配关系和自下而上的隶属和受动关系。自上而 下的控制和支配实质上是对利益资源的控制和支配。高位主体只有维持和加强这一垂直 的等级结构才能维持和加强对低位主体的控制力和支配力,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高位主体势必采取各种手段(法律的、道德的、组织的)反对和限制低位主体的分 化和离散倾向。

      但高位主体可能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他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有着自身的特殊利 益。另一方面他也可能作为所管辖的各低位主体利益的代表,而有着与低位主体休戚与 共的共同利益。当高位主体站在自身特殊利益的立场上时必然倾向于强化利益整合。而 只有当他站在共同利益立场上时才有可能容许抑或鼓励适度的利益分化。马克思曾经把 私有制条件下只代表自己的特殊利益不代表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的“集体”称为“虚幻的 集体”(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 84页。),这样的“集体”当然只能是利益整合的主张者,而不可能是利益分化的推动 者。但历史的辩证法在于,高位主体对资源的过度垄断必然伴随着对低位主体合法资源 的侵吞或剥夺,一旦这一侵吞或剥夺威胁到低位主体的生存权利的时候,必然会激起低 位主体的强烈反抗,从而使高位主体存在的权威性、合法性产生危机。所以,高位主体 对资源的垄断往往以不危及低位主体起码的生存条件或不激起强烈的反抗为限度。

      高位主体允许利益分化除了出于缓解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危机的考虑以外,还有一种可 能就是为了增加资源的总量。高位主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或方式: 一是在有限资源的范围内通过利益的整合加强对资源的垄断,以扩大自己在资源总量中 占有的份额,但这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资源总量的限制,二是所占资源份额比 重的限制(以不激起低位主体普遍的强烈的反抗为限)。这就必须寻找另一种谋利方式, 即扩大资源总量的方式。前者是通过资源的分配,后者是通过资源的生产。资源的分配 是权力运作的结果,它可以通过加强社会整合而实现。而资源的生产却需要调动广大生 产者、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就必须允许适度的利益分化。只有“放水养鱼”,才能避免 “竭泽而渔”。

      尽管高位主体出于某种考虑会允许适度的利益分化,但从总体上、常态上说,高位主 体是利益整合的倡导者、支持者,而且事实上也是这一整合的组织者、实施者。利益分 化是在某种特殊条件下的暂时的、权宜的手段,其最终的长远的目的仍然是实现分化基 础上的更高程度的整合。

      与高位主体相反,低位主体由于所占资源有限,处于被控制、受支配的地位,其利益 实现的程度一方面取决于对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能够 摆脱高位主体的控制和支配,以获得更大的自由活动的空间和谋求利益的机会,所以他 们是利益分化的主张者和推动者。

      第二,分化是低位主体可能而又现实的利益实现方式。其实,无论是整合还是分化, 其主动权都掌握在高位主体的手中。高位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不同的条件下 作出或整合或分化的选择。由于在高位主体所作出的这两种选择中,只有分化才有可能 给低位主体的利益实现带来希望和机会,所以他们所能够做的,就是在有效利用现有资 源的同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包括钻空子、打擦边球、甚至违纪犯禁等冒险方式, 积极地争取和推动利益的分化。

      从平行关系的利益主体上看,同一层级的不同利益主体虽然在制度化的权力等级结构 中地位相同,但自身实际拥有的资源是大不相同的。正像我国东南沿海省份与中西部省 份的关系一样。由此形成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分。强势主体倾向于分化,弱势主体倾 向于整合。

      这是因为:第一,整合使次级主体利益的平均化倾向。任何整合都是在某一层次、某 一范围内的整合。整合谋求的是这一层次、范围内的各次级主体的共同利益,而不关心 他们的利益差异。共同利益既不是强势主体的特殊的既得利益,也不是弱势主体的现存 利益,而只能是所有次级主体利益的平均化。虽然在结构功能合理的有机系统中,作为 共同利益的整体利益可能大于各次级主体或各部分利益之和,也就是说,共同利益并非 是算术上的平均数。平均化描述的是一种利益倾向,而不是静态的量的概念。这一倾向 对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影响和意义显然是不同的。对前者意味着既得利益的削弱或未 来可能利益实现的约束;而对后者则意味着某种补偿或保障。正是利益整合给强势主体 和弱势主体所带来的不同的利益影响,决定了这两类利益主体对整合的不同态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