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贺祥林 湖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马克思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对这个科学命题的内容可作纵向与 横向的阐发。对作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即人的产生、存在、发展的现实解答是:人是 从劳动实践中“走来”、人是社会实践的存在物、人将走向社会实践的深处。对揭示全 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实践的客体的各个部分及其内在联系,特别是揭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 体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客体的探索与改造及本质力量的展现,应分别从对全部社会生 活条件的二分法说到三分法,从全部社会生活的总体性实践本质说到分体性实践本质, 从对全部社会生活实践本质的价值判别说到文明史观。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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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2)05-0041-05

      一、从《提纲》第八条说起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第八条的全部内容是:“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 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 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6、56、344、45、141—142、151、154、163、67、67页。)在此,“全部社会生 活在本质上是实践”,这是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全新的社会历史观之初提出 的一个全新的科学命题。依我之见,马克思创立的这一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因其根基立 于实践之上,其确切的表述应当是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实践的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一 表述不仅能被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总体上表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学者们全然赞成,而 且也会得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总体上表述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学者们一定程度的认可。 由此,我们今天对上述科学命题稍作深入的探索,不仅会求得许多重要共识,而且会对 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社会历史观获得某些正本清源性和前沿开拓性的双重效应。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科学命题一经提出,便有力地驱散了笼罩在人类 社会生活上空的理论迷雾,致使在社会历史观领域一瞬间划定了两道鲜明界限:其一是 它标示了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同长期在社会历史观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历史唯物主义存在 本质区别;其二是它标示了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同“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 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也存在原则界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42、151、154、163、67、67页。 )。如同这个科学命题的提出的历史意义是不可低估的一样,它的理论蕴意至少有以下 两大重要内容不可忽略:一方面,它启示着人们从纵向上对作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即 人的产生、存在、发展等这些古老而常新的关涉人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科学解答。诸如: 人从哪里来?人是什么?人到哪里去?上述科学命题可能提供的现实解答分别就是:人是 从劳动实践中“走来”;人是社会实践的存在物;人将走向社会实践的深处。对于实践 的主体即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的“来龙去脉”这个方面的重要思想,从马克思和恩格斯 直到今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先后都作了具体而丰富的阐述与发挥,本文在此不 再作具体阐明。另一方面,它启示着人们从横向上根据本质是现象的基本要素的内在联 系的界定来进一步界定实践的本质,进而揭示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实践的客体的各个部 分及其内在联系,特别是揭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客体的探索与 改造及本质力量的展现。对于这个方面的重要思想,虽然“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 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可是,这毕竟需要探索或阐发。

      二、从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的二分法说到三分法

      要阐发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首先应当明了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有哪 些。长期以来,人们通常都是将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划分为两大基本条件,即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和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前者也就是指社会存在,它包括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自然 环境、人口因素等这些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后者也就是指社会意识,它包括政治思想 、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科学和社会心理等这些具体的精神生活条件。 这种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的二分法,并未穷尽对所有社会生活条件的概括,像社会制度 体系这种社会生活条件,即通常所称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组织与设施,就未能够包括 进去。这里应指出,“社会制度体系”或“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组织与设施”,其内涵 外延基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制度体系”中必有规范条文系统,这一般都是以法律文本 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它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科技制度、文化制度、军 事制度、外交制度和司法制度等类型,而其中每个类型的制度都可划分出基本制度、具 体制度和规章制度三个层次,这些类型与层次的规范条文就是广义的“法律制度”。“ 社会制度体系”中还有组织机构系统和物质设施系统,其“组织”是领导制定和主持执 行规范条文的,亦即立法者和执法者,其“设施”是立法特别是执法过程所必需的东西 。由于政党、政府、立法机构及其下属组织机构在立法、执法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它们要借助政权与利用制度来掌握政局或控制全社会,所以人们又称“政治、法律制 度及其组织与设施”为“政治的上层建筑”。

      我认为,对于社会制度体系这种社会生活现象,虽然二分法没有集中地将其归于社会 存在范畴或社会意识范畴之中,但是一经分辨仍可将其不同构成要素分别归于其中的某 个范畴。从社会制度体系的构成来看,它的建立得以依据的灵魂是一定的理论观点,它 的运行得以依照的主旨是一定的宪法、法律、法令、规程、准则、规章等规范条文,就 社会制度体系中的理论观点和规范条文这两项构成要素系列看,它们可以归于社会意识 这个范畴;而这些制度得以制定和执行的是党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军队、警 察、法庭、监狱等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实施这些制度时又得借助某些物质设施、 实用材料、实用技术,就社会制度体系中的组织机构、物质设施这两项构成要素系列看 ,这是一系列权力性、强制性、实体性的要素,这其中的要素就曾被恩格斯称为“物质 的附属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列 宁也认同了这种看法,因而它们可以归于社会存在这个范畴。由此可以说,社会制度体 系是介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的中介现象,它的构成要素经分辨既可“分流”到社 会存在领地或者社会意识领地,又可将这些构成要素“合成”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生活现 象加以认知与认同,它是一种面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精神生活条件既显示出相对 独立性又展示其中介作用的社会生活现象。所以,关于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可以划 分为三大基本条件,这个三分法与二分法是内在联系或辩证统一的,考虑到三分法比二 分法要具体些,特别是它更能全面地阐明和解释社会历史领域众多的理论问题与实际问 题,因而我主张应当确认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三类生活:一是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生 活,二是社会精神条件下的生活,三是社会制度条件下的生活。这种三分法就是掌握全 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的现象性的入口,由此便可在下面逐步地掌握这个命 题的整合性的本质与分体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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