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之“是”:价值本质研究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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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美堂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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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2)03-0024-04

      一

      以往关于价值本质的讨论,重在追究价值是什么,即给出代表价值的那个宾词,那个 述语,那个“能指”的对应物——“所指”,找出价值的自在规定性。主观论者试图把 这个“所指”归结为情感、欲望、快乐与兴趣的投射等,总之是某种主观的或心理的东 西;客观论者试图把它说成是客体固有的某种成分、属性。哲学家们的具体解释虽然差 异很大,但基本思路是一致的:无视主客体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把价值当作某种单纯 的、独立存在的质,一个具体实在的“什么”。这两种理解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学界 已做了大量批评,本文不必赘述。

      马克斯·舍勒等人看到了价值即主体又超主体、即客体又超客体的特点,却又把价值 解释为“第三世界”,似乎它是主客体之外独立存在的某种“东西”。这一思路仍然没 有跳出实体主义的窠臼。

      通过对以上几方面观点的批评和反思,哲学界逐渐形成共识: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范畴 ,它不表示在主体、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价值也不是一个属性范畴,不能把价值理 解为任何存在物的固有属性。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明主客体之间的统一状态。( 注: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第124—125页。)这一观点被称为“关系说”。“关系说”是价值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进 步,它正确解释了单纯的主体或单纯的客体无所谓价值,价值是在二者的互动关系中产 生和存在的,从而解决了价值哲学中的一些古老的难题,如价值的非实体性、相对性、 主客体统一等问题。

      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把握价值,这个大方向应该肯定。只是在具体理解时, “关系说”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即有的学者批评的“以本体论承诺为前提”。表现之一是有的学者仍按本 质主义的思维方式理解“关系”,把价值理解成一个既定质(主体)与另一既定质(客体) 结合产生的新质;许多人致力于确定作为“关系”的那个述语,而较少按生成思维、过 程思维探讨在主客体复杂的相互作用中价值如何地“是”的。先验地确定作为“关系” 的那个质的努力,不可避免地引出了许多歧义,结果,价值的本质反而更加扑朔迷离。

      表现之二是有的论者直截了当:价值即关系——“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仿佛价值是两个实体间的链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关系实体化。但是,主客体的关系 (注:说“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更准确些;“关系”容易被误解为静态结构。)是价 值的居所、生成条件,而不是价值本身;价值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生成,但它自 身并不等同于这种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按“使用价值”的思维模式来理解人的价值(注:赖金良对这种思维模式 提出了不少批评。参见其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浙江学刊》1995年第6期)、《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质疑》(《中日价值哲学新论》,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等。),似乎人的价值就在于他对他人、社会有何功用、 效用。

      按照“价值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之命题,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人的价 值是这个人对他人需要的满足。“人的价值在于奉献”是这一思维模式最典型的注脚。 显然这里只把人当作客体来理解。人是价值的主体、价值的目的,这个基本事实在这里 没有了;人的尊严、基本权利和可贵之处,这些最典型地代表人的价值的内容很难从现 有的“关系说”中推导出来。

      以上问题表明,“关系说”中仍然存有本体论思维的痕迹,而本体论思维的弊端是先 验地确立价值的自在质,把复杂的动态关系简单化,把开放的主客体互动过程凝固化。 这是目前关于价值本质的探讨停滞不前的一个原因。

      二

      价值不能实体化,我们把握不到它的自在质,这个特点早有哲学家指出了。柏拉图说 ,美不是美的东西;后来的哲学家也指出“善”(good)不是“善物”(goods)。摩尔为 什么说善是“不可定义的”?因为他意识到价值所指的那个宾词的质、那个“什么”, 是很难敲定的。李凯尔特断言:“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存在着或不存在着, 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页。)从不能把价值实体化、本质化的意义上说,这些 看法是有道理的。

      价值不能实体化、本质化,是由价值存在的特殊性决定的。价值存在有两个基本特点 。

      第一,价值的存在表现为在主客体的动态关系中生成、显现,是一个不断地“成为” 它自身的过程。

      诚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价值不是作为既定的质存在于主客体中或主客体间 ,而是存在于主客体的互动关系和过程之中;价值不是作为某种可分析的质存在,不是 能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相分离的存在,而是这一动态过程所呈现出的就人的合 目的性来说所具有的效果。当客体作为对象与主体发生关系,就主体需要的满足、目的 的实现、超越性的完成来说有“好”(“善”)或“不好”(“恶”)等方面的意义时,就 出现所谓价值。价值既然不是由稳态质确定的“什么”,那它只能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中 并作为这种作用的效应而存在,只能以深化、展开、运动等动态形式存在。这意味着价 值必须不断地成为自身、显现自身,从而获得自身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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