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的本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秦越存(196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从事 价值哲学和心理学研究。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原文出处:
学术交流

内容提要:

评价性认识不同于知识性认识的特殊本质是通过其特殊对象、结构和结果等表现出来 的。评价不仅是评价主体对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系统的反映和建构,而且同时表达了人 们的态度和情感。因此,评价是一种主体性很强的观念活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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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2)02-0001-06

      评价属于价值论研究的问题,但评价作为一种认识价值的观念性活动,无疑也是认识 论探讨的问题。在现实中,人的认识活动实际包括两种取向,即人不仅要认识外在客观 世界的本来面目,而且要认识世界对人的意义。因此,从完整意义上看,认识应该包括 两种基本形式:知识性认识(揭示世界是什么的认识)和评价性认识(揭示世界应如何的 认识)。只有这样,认识才是全面的;只有这样,人才不仅能科学地“解释世界”,更 能有效地“改变世界”。

      评价性认识作为认识的一种基本形式,既具有认识活动的一般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 殊本质。评价的特殊本质是通过其特殊的对象、结构、结果等表现出来的。

      一、评价的含义

      评价亦称评价性认识或价值认识,是评价主体对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系统的反映和建 构,同时也表达了人们的态度和情感。

      价值关系作为主客体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不同于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 。它是由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组成的需要和满足的关系或索取和被索取的关系。在价值 关系系统内,价值主体是具有一定需要和创价能力的人。他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 体。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是生成价值的内在动因,并在价值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起 着主导作用。价值客体是主体需求的对象,是事物本身的属性、结构和功能。它是生成 价值的必要条件。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作为价值关系的两极,通过创造活动(主要是实 践创造活动)联结起来,从而相互作用,生成一定的价值关系系统。评价就是对这样的 一个动态活动系统的反映和建构。

      评价作为一种认识,首先是评价者对价值关系系统的能动反映,即在占有和选择有关 评价客体信息的基础上,以价值关系为原型,在意识中再现价值关系的观念性活动。如 果没有对评价客体的这种反映,主体的评价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能是主观自 生的东西。

      评价不仅是对价值关系系统的反映,而且是对它的观念性建构,即评价主体在思维中 对评价客体信息的重组。评价者凭借大脑中社会化形成的认识结构,对所选取的信息, 按照正确反映评价客体的要求,把这些信息在大脑中重新组合成为观念信息系统。这是 评价主体再造评价客体的活动。它突现了评价过程中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如果没有 评价主体的建构,评价性认识就不能产生和发展,它在评价性认识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价值就其表层而言是客体满足了主体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效应,是一种可以直接感知的客 观效果。而就其深层而言,价值关系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当客体满足了主体需要时 ,客体对主体而言是有价值的;当客体不能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主体便无价值;当 客体损害了主体利益时,客体对于主体则具有负价值;当客体尚未满足或损害主体利益 ,但却具有满足或损害主体利益的可能性时,客体对主体则具有潜在的正价值或负价值 。评价不只是对已经产生效应的情形的反映,更重要的是运用思维的能动性、创造性揭 示现象背后深层的价值关系,去建构未来的价值世界。

      可见,评价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是对价值关系系统的认识。但是,由于价值关系是一 种主体性很强的社会关系,在价值关系系统内,价值主体是以需求者的姿态出现的,并 起主导作用。这就决定了评价性认识必然有主体需要的介入,使得评价主体在获得对评 价客体知识性认识的过程中,产生了对价值客体的心理上的赞同与反对的意向,这就是 态度和情感。例如:“青蛙是益虫”就是一种评价性认识。这样一个评价是对“青蛙捕 食稻田里的害虫满足了人们对粮食的需要”这样一个价值关系的反映和建构。并且,正 是因为人们认识到青蛙的行为满足了人们的需要,才将青蛙判定为“益虫”,表达了人 们对青蛙的喜爱的心态和情感。

      二、评价的对象

      评价的特殊本质主要是通过其特殊对象表现出来的。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是以其对象 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其他理论的,评价也不例外。因此,要科学地阐明评价的本质,必须 首先正确地确定其对象。那么,评价有没有确定的对象?如果有,它是不是一种客观的 事实?是一种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对这些问题的正确与否的回答,决定着评价能否成为一 种科学的理论。

      我认为,评价对象是价值关系系统这一主体性事实。

      首先,评价对象——价值关系系统也是一种事实。所谓事实,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 考察,泛指主体对客体认识中逻辑上不依赖主体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社会和人类 思维的各种现象的属性和规律。简言之,不依赖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及其关系都是事实。事实的最根本的特性是客观存在性。这一点连实证论者也是承认的 :“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1]因 此,要区分事实与非事实,只能根据“客观存在”这一本质特性。客观存在的实体是事 实,客观存在的关系也是事实。价值关系系统也是一种事实,是一种关系事实或系统事 实。价值关系系统事实是在主客体价值关系层次上所形成的不依赖评价者意志为转移的 一种新的事实。这种新的事实是通过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互动及其客观效果表现出来的 。其中价值主体及其需要是客观的,价值客体自身的属性和规律也是客观的,两者通过 实践创造活动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通过价值关系系统的运动产生的 结果,必然也同其他事实一样,可用经验的方法加以观察,测定和验证。可见,价值关 系系统具有事实的根本属性——客观存在性,因此,也是一种事实。评价是以一种客观 的、确定的事实为确定对象的,在这一点上,它和知识性认识的对象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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