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的发展三形态论析

作 者:
张军 

作者简介:
张军(1974-),男,江苏铜山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研究。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近年来,人们对人的发展问题的研究多是同时态的分析,而缺乏对人的发展作历时态 的考察。马克思在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理解为人自身发展的历史的基础上,提出人的 发展的三形态理论。即人的发展将经历以下三个历史形态:“人的依赖关系”、“以物 为基础的独立性”和“自由个性”阶段。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02;Q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2)01-0007-06

      人的发展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哲学界关 注和研究的热点之一。但是,当前人们对人的发展问题的研究,多是共时态的结构分析 ,注重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涵、历史条件、实现途径等研究,而缺乏对人的发展作 历时态的宏观历史透视。本文拟就马克思有关人的发展的三大历史形态的提出及其不同 历史内涵作些探讨。

      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 命的个人的存在。”[1]人通过对象化实践活动不断创造出自己的生产力,而且在此基 础上生产和创造出自己的社会关系,生产和创造出自己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本质。实践作 为对象化活动不仅使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而且使现实的个人成为对象性存在的个人, 使人与现实世界之间发生对象性关系,其实质也就是社会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 说“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2]。

      正是把社会理解为在实践基础上的人的自我“生成”,把社会历史理解为“通过人的 劳动而诞生的过程”,马克思才科学地说明了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历史是人的对象化 实践活动深化的结果,是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自己的内在本质力量即人自身发展 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发展总是表征着人的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 ,就是人自身发展的历史。在此理解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人的发展的三大历史形态 的著名论断,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的发展大致将经历以下三个历史形 态(阶段):“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以物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和“自由个性” 阶段等。

      一

      “人的依赖关系”,是人的发展的最初历史形态。“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 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3]其历史内涵 主要包括“自然化”的需要、“原始丰富”的活动、“依附”的社会关系和“缺失”的 个性等。

      1.“自然化”的需要

      在该阶段的初期即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极其微小,自然界几乎还没 有被历史进程所改变。他们的需要极其简单,类似于动物的本能需要:需要的对象是某 些天然的自然物(野菜、树果、弱小动物等),基本上没有超过大自然恩赐的范围;人还 无法通过自身与自然交往以满足与发展自身的需要。随着人的生产能力的提高,人开始 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开始通过自己的活动改造自然外界对象以满足与发 展自身的需要。但这种改造能力是极其有限的,人的生产资料既简陋又匮乏,其生产只 是在低水平下简单重复,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生活方式非常简单,吃饱穿暖是生活的最高 目标。人的需要及其满足与实现方式具有典型的原始的“自然化”特征。

      2.“原始丰富”的活动

      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十分低下,致使作为活动主体的人与作为劳动 对象的自然尚未分离,人直接与大自然发生交往并与大自然形成自然的统一关系。人的 活动具有天然的“原始性”。而且社会分工极不发达,人作为劳动者独立完成生产过程 中的全部活动,人与对象的交往蕴涵着多方面的属性,其本质力量能够通过多样性活动 释放出来,使人的发展具有全面性,亦即“丰富性”。但是这种“原始丰富性”是没有 自由发展的全面性。一方面,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完全受制于自然,人没有成为与 自然对立并征服自然的自主存在,个人不能支配自己。“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 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 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4]另一方面,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化程 度十分有限,“生产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封闭、保守的小 生产方式使得人如同一个个马铃薯一样具有天然的同质性,缺乏相异于他人的独特能力 和独立本质。

      3.“依附”的社会关系

      这一阶段,与人完全受制于自然相一致,人的社会本质极度萎缩,人完全受制于社会 ,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自主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依附”性。社会对于个 人来说,不是具有独立个性的人的自觉组合,而是决定个人生存,具有无限权威的强制 性集合力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屈从、依附于社会既有的等级或特权。“虽然个人 之间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际关系,但他们只能作为某种具有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而相互 交往,如封建主与仆人、地主与农奴等等,或作为种性成员等,或隶属于某个等级等等 。”[5]人的一切活动都为先在的社会规定性所支配和限制,个人只是等级共同体锁链 中的一环,每个人都必须按照自己所在等级的先在规定再生产自己,“君君”、“臣臣 ”、“父父”、“子子”即是如此。

      4.“缺失”的个性

      这一阶段由于人的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发展的自身局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呈一体化 状态,这使得个体的人无论在自然面前,还是在社会之中都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自主性 ,人的个性还没有浮现在人之发展的历史平台上。人的活动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他们都 以相同的方式(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生产方式)并根据同一不变的规则(遵循同一秩序和 规律即自然秩序和自然规律)进行着,相对大自然而言,没有任何个体选择的自由或发 挥个体能力的自由的活动。个人的生产活动的同质性表明,个人缺乏相异于他人的独特 能力、独特本质,他只能依赖于共同体,以共同体的肢体的身份而存在。人的个性发展 缺乏赖以存在的实践基础。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个人不是消融于氏族共同体之中,就 是被特定的阶级统治所吸纳。承如前述,原始初民的生存与发展只是在共同体的画地为 牢的地面上的生存与发展,原始人是不可须臾离开共同体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原始人 是依赖并归属于共同体的。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则依赖并归属于不同的等级, 且彼此间存在着不对等的统治与被统治、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典型的便是奴隶对奴隶 主、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与归属。在这种人身依附与归属的主奴关系下,奴隶和农 奴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自由的人的身份,任凭奴隶主和封建主指使和处置。人的个性 发展缺乏最起码的社会空间和条件。总之,在这个历史阶段上,“无论个人还是社会, 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原始关系相 矛盾的”[6],人的个性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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