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议几个方案的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国强(1962—),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部主任,主要从事海疆史、中越关系史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 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时至世纪末,所谓“南沙群岛主权争议”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90年代以来,有关国家和一些外国人士先后提出了所谓“U形方案”、 “环形方案”、“北海模式”等多种方案,但这些方案均从集团利益或本国利益出发,不仅抹杀了中国的主权地位,而且也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然不可能为中国所接受。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就提出了解决南沙问题的新思路,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日益赢得有关国家的认同。但这只是一个过渡性方案,只有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南沙问题才能得最终解决。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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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9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6800(2000)03—079—10

      在世纪之交,所谓“南沙主权争议”成为久拖不决的悬案,中国所拥有的南沙主权权益不断遭到侵害,围绕南沙主权所展开的较量将持续下去。

      就在和平与武力两种手段交相运用之间,有关国家和某些人士提出了一些方案。但是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这些方案大多带有强烈的、狭隘的集团利益或本国利益,丝毫没有考虑主权国——中国的利益,甚至将中国的利益置于其方案之外,这显然有失公平、有失公正、有失公允,也是有违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当然不可能为中国所接受。同时,中国政府为解决南沙争议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来解析一下这些方案。

      一

      (1)“U形方案”与“环形方案”

      在1992年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上,越南提出了一个方案: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 以划分南沙群岛海域,200海里以内分别为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的领海,200海里以外是与中国划分海域的部分。这就是所谓的“U形方案”。

      在此之后,1994年5、6月间印尼在“U形方案”的基础上, 提出了解决南海争议的所谓“环形方案”,即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环南中国海各国沿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为各国的领海,领海重叠部分由各有关国家协商解决,环200 海里以外的海域为共同的海域。

      无论是“U形方案”,还是“环形方案”,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完全抹杀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中国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了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历史事实。这样的方案实际上极大地有利于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由南海周边国家分割南沙群岛及其海域,并由南海周边国家分享南沙权益,而恰恰将主权国——中国排除在外。这些方案当然不可能令人信服,也不可能被中国采纳。

      (2)“北海模式”与“印尼澳航路模式”。

      菲律宾政府曾建议采取两种模式:北海模式和印尼澳航路模式(注:新华社1988年9月28日马尼拉电。)。

      前者是西欧有关国家在有主权争议的北海水域共同开发资源的方法。1959年荷兰在北海发现格罗宁根大气田之后,北海极富远景的油气资源引起西欧各国的关注,在国际法院的参与下,西德与荷兰(1964年)、西德与丹麦(1965年)、英国与挪威(1965年)、英国和荷兰(1965年)、丹麦与挪威(1965年)、英国与丹麦(1966年)、丹麦与荷兰(1966年)等国之间,先后缔结了划分大陆架的协定,相邻各国将整个北海大陆架予以全部分割。由于彼此之间多有矛盾,所以继续由国际法院进行审理。直到1971年国际法院就“北海大陆架案”进行了判决,并提出了共同开发的协议。

      后者是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解决有争端海域的方式。1989年,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通过协商,双方划定了各自开发和联合开发的海域,通过建立一个共管中心地带,共享那里的石油资源,并且在两侧设立两个分别管理区,从而解决了两国之间包括帝汶海沟在内的海域边界争端。1993年8月19日,印尼建议用石油共享办法解决南沙群岛争端, 实际上就是“印尼澳航路模式”的翻版。

      就上述两种模式而言,其共同之处是由争议双方或多方共享和共管有争议海域的资源。那么,它们是否适用于南海呢?

      首先,与北海在本质上有根本不同的是,南海只有一个主权国,即中国,中国拥有对南海海域的完整、充分的管辖权,任何对南海的军事占领和资源掠夺,都是非法的。南海主权归属本身是十分明确的,它无需交由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可以暂时搁置争议,与有关国家通过协商来对南海进行共同开发,但绝不允许由南海周边各国先对南海海域进行分割,然后再来谈论共同开发的问题。

      其次,北海问题是由大陆架划分所引起的,最后协议所说的共同开发,是针对重叠主权声称海域而言的。而南海则有所不同,它本身并不存在对海域以及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划分,引起南海主权争议,是有关国家对南海实施侵略、攫取资源的结果;有关国家侵入中国传统海疆线内,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本质上不存在主权重叠的问题。

      以与上述大致相近的理由来分析,我们认为所谓“印尼澳航路模式”对解决南海问题,也有诸多的不可借鉴性。即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在南海不存在中国与邻国重新划分海上边界的问题;而以所谓共管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大有瓜分和剥夺中国主权的含义。

      可见,尽管上述两种模式在解决各自问题中,都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北海模式”在处理大陆架划分的问题上,具有典范作用。但是,将它们借用到解决南海问题上来时,却显得有些苍白无力,而且从根本上就行不通。

      事实上,首先提出借鉴“北海模式”的菲律宾,在后来的进程中也推翻了这个倡议,因为它最终发现“北海模式”的共管原则,实际上也在消减和剥夺它对南海的主权要求。菲律宾的这一反复,实在有些“弄巧成拙”的尴尬。

      (3)“一人一份”与“人人有份”

      来自美国夏威夷东西方中心高级研究人员马克·瓦伦西亚,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人物,因为他在自己所极力构筑的南海问题“空中楼阁”中,表现出了极强的想象力,但是却缺乏对中国主权足够的尊重。

      1992年6月22日至24 日由马来西亚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的第6届亚太圆桌会议在吉隆坡召开,主题是“在太平洋地区建立信任、 减少冲突”,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代表和观察员与会。 就是在这次会议上,瓦伦西亚提出了他的建议,通俗地说即“一人一份”和“人人有份”。后来,在1995年和1996年瓦伦西亚先后撰文,对他的建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注:参见瓦伦西亚:《对各方都有好处的解决办法》,载《远东经济评论》1989年3月号;《地区规划》, 载《远东经济评论》1992 年8 月号;《如何划分水域》, 载《远东经济评论》1996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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