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可持续利用:一种资源利用伦理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安宁(1961—),男,浙江省丽水市人,副研究员,在职博士生,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和资源经济学研究工作。中国科学院 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

原文出处:
自然资源学报

内容提要:

论文阐释了资源利用伦理的概念,从历史实践、现实需求和社会基本伦理意识等方面说明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的合理性,用博弈论方法重点讨论了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在资源利用中克服“囚徒困境”的作用,伦理失灵的原因和伦理法律化的必要性。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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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037(2001)01—0065—06

      1 资源利用伦理的概念

      资源利用伦理是指建立在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上人类利用资源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既给人们确定资源利用的目标和价值体系,又向人们提出实现这些目标和价值的方式和规则。前者属于德性伦理,后者属于规则伦理。当人类改造自然能力十分有限,资源利用活动不足以危及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生态质量时,资源利用伦理主要用于协调同代人之间的关系,帮助实现人类利益分配代内公平之理念。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激化矛盾的数量增多,伦理协调的关系(或道德顾客)范围也在扩大。

      社会步入工业化之后,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已成为人类利用资源的主要手段和武器。但在错误的道德价值观引导下,人类对资源进行掠夺式利用,许多不良后果已开始显现出来:物种灭绝、水资源枯竭和土地荒漠化等正在威胁人类的食物保障,臭氧层破坏和温室效应正在危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人与自然和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出现激化,伦理协调的关系范围也就扩大到人与自然,或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道德顾客也扩展到地球上万物和人类的所有后代。绝大多数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都在阐释人类社会代内公平理念的基础上,增添了反映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的内容。“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是一种能体现后者的伦理原则。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成为普世伦理原则的两条基本条件:一是与绝大多数完备合理性资源利用伦理学说所相容;二是符合人们建构资源利用伦理的信念基础。

      2 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的历史实践和现代发展

      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够被社会作为伦理原则广泛接受,成为社会的道德共识,关键之一就是它能经得起长期的伦理竞争和满足迫切的现实需求。在人类文化,特别是中华文化发展过程中,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考验。今天当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重之时,我们特别需要这种伦理来维护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2.1 中国古代资源利用伦理思想与实践

      中国古代资源利用伦理深受“顺天无为”、“制天有为”和“天人合一”等哲学思想的影响[1],提倡因时利用资源, 禁止在野生动植物幼年期、繁殖期和生长旺盛期狩猎或采伐,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孟子认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林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撼,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章句上》)。荀子进一步指出:“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生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孟子和荀子都将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看作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不可胜食”、“不可胜用”、“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基础和前提。

      中国古代资源利用实践始终体现了上述资源利用伦理思想,在可持续前提下力求高效利用资源。当对资源需求(耗费)量超过资源自然生产(恢复)量时,人们就对资源生产进行可持续人工投入(如投施粪肥、“绿肥”和“灰肥”等),以实现资源可持续高效利用。这种资源利用伦理意识与实践保证了中华文明能生生不息地延续几千年,而不象其他一些古代文明早已淹没于历史长河之中,就充分证实了这种伦理的价值。

      2.2 现代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发展

      可持续利用成为普世伦理原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面对全球性资源环境问题,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始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吸取东方,特别是中华文化中人与自然整体主义哲学思想,创建新的人与自然哲学观和资源利用伦理学。现代资源利用(环境)伦理学既吸纳了东方哲学中“一元论”思想,又依托于现代西方主流伦理学新自由主义和社群(共同体)主义的一些基本理念。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沿着“自我”的时间尺度和社群的范围广度两个方向延伸。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学将新自由主义伦理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之两大原则适用范围扩展到“未来人”,如诺顿的“弱人类中心论”[2] 和布伦特兰等人的“可持续发展论”[3]。诺顿倡导人们要用“理性偏好”来选择资源利用方式, 不但要合理处置同时代人们的利益公正分配,还要解决好代际间人们的资源恰当配置。布伦特兰等人则更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要协调好国际间和代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另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学将社群主义的“社群”概念从人类社会推向所有动物、或生物、或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如辛格和雷根等的“动物权利论”、[4、5]施韦泽和泰勒等的“生物中心论”[6、7]与利奥波德、奈斯和罗尔斯顿等的“生态系统中心论”[8~10]。辛格和雷根等人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 主张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动物,提倡种际正义。泰勒接受了施韦泽“生物中心论”思想,认为各种生命与人类一样,具有“天赋价值”,是地球生命社群中一员,应获得道德顾客的资格。利奥波德、奈斯和罗尔斯顿等人将地球生态系统本身也看成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社群,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都是社群的成员,它们在生态系统内相互依赖,不可缺少。没有地球生态系统,所有生命,包括人在内,都不可能存在。系统组份多样性有助于社群的稳定和存在,因而上述社群成员理应都享受到人类的道德关怀。

      尽管上述资源利用伦理学强调的伦理境界和道德原则各有侧重,但是都能从其中演绎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要求。也就是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是诸多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之共识。相对于其他伦理原则而言,资源可持续利用更接近于现实社会的伦理意识,为社会所接受。同时它又能基本上发挥其他原则相应的道德实践之功效。所以,在1991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共同编制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一书中,将资源可持续利用看作是一条资源利用的基本伦理原则。这一原则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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