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家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对海洋的分割一共有四次,前后经历了500余年。尽管每一次分割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不同的分割方式,但每一次分割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缩小公海范围,扩大沿海国家的海洋管辖权,以获取更多的海洋利益。 第一次海洋分割。最初的海洋分割发生于15—16世纪。当时,欧洲老牌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以武力征服手段建立了各自的殖民地体系,其范围分别延伸到除澳洲大陆以外的世界其他四个大洲,从此,便引发了全球性的最为激烈的也是最为清晰的海洋争夺。1494年,西、葡两国订立《托德西利亚斯条约》,规定在大西洋的佛得角群岛以西370千米处划一条南北向的线,线西归西班牙,线东归葡萄牙。麦哲伦发现太平洋后,两国又于1592年订立《萨拉戈萨条约》,在太平洋中再划一条线,将全球海域划分为两部分,分属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所有。从此以后,西、葡两国占据了全世界的海洋范围。 第二次海洋分割。大体时间为16—18世纪。16世纪后,许多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原有的西、葡两国完全控制世界海洋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他们都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对航海自由提出了新的要求。英国在18世纪成为海洋强国后,以其强大的海上实力,宣扬公海自由的主张对其有利,于是英国公开主张把海洋划分为分属沿海国家主权范围的“领海”,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各国均可自由航行的“公海”。领海、公海的概念提出以后,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领海距离有多远却众说纷纭。1703年,英国海洋事务专家宾克斯胡克在《海上主权论》中,首先提出陆上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为领海界线的理论。1782年,加利亚尼根据当时的射程大约3海里,便提出领海宽度为3海里的主张。这也是当时划定领海的”大炮射程论”。这一理论和主张很快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样,海洋又被重新分割,出现了国际社会公认的“领海”和“公海”,海洋也变为“公海自由”。 第三次海洋分割。1945年9月,人类开始了对海洋的第三次分割。这个时间,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这就是著名的“大陆架公告”。从而把地质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引进到了海洋法中。稍后时间,美国国务院又发表补充声明提出,大陆架指水土覆水深184米(600英尺)的海床和底土。这样,美国就可以把大约240万平方千米海域中的海底资源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接着,墨西哥、巴拿马、哥斯达黎加以及其他一些拉美、亚洲国家从1945年至1948年也先后发表了类似的公告和法令,并纷纷提出了200海里管辖权主张。1958年4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海洋法会议,签订了4个公约,即《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从此,国际海洋法上就有了大陆架制度,沿海国家不但拥有领海,还有了毗连区和大陆架。公海自由范围进一步缩小,沿海国家海洋权益进一步扩大。 第四次海洋分割。1973年至1982年开了长达9年之久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一般被认为是人类对海洋进行第四次分割的起点,而这一次的海洋分割直到今天仍远远没有结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着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上的争论和斗争,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海洋强国与其他国家、沿海国与内陆国、资源输出国与资源消费国、宽大陆架国与窄大陆架国之间,在海洋权益方面的严重分歧与冲突。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群岛国”概念,使一大片公海成为这些国家的内水;确认了“专属经济区”概念及其宽度为200海里;重新定义了“大陆架”概念,并把大陆架扩展到最远可达350海里,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也可以扩展到200海里。1994年11月16日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这样,公海再一次被缩小,各沿海国家对海洋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