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估算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士军,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土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内容提要:

土地整理是我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根本出路。有关土地整理潜力估算,在我国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中尚属空白。以长沙市为例,对影响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的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对长沙市农村居民地整理的理论潜力及1997~2010农村居民地整理可能实现的现实潜力进行了充分估算,为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力求为全国各地农村居民地整理整力估算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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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是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根本出路。长沙市土地利用率高达95.25%,可垦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长沙市农村居民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8%,人均202m[2],布局十分零散,是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 农村居民地整理理论潜力估算

      理论潜力,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土地利用条件,通过整理可能实现的潜力。

      1.1 影响农村居民地整理理论潜力的因素

      1.1.1 自然条件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影响居住人口的分布,从而影响土地整理的潜力。例如,长沙市中低山区的农村居民地因其所处区位偏僻,土地条件较差,居住人口少,整理潜力小。丘陵区农村居民地大都处于路边山脚,居住人口较密集,可整理潜力比山区大。二是影响整理土地的利用方向。中低山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腾出的用地主要用于园、林地用途,而丘陵区、岗地区及平湖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后腾出的用地大部分可作为耕地。

      1.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村居民地人均用地指标决定了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的大小。即人均用地指标越大,土地整理潜力越小,人均用地指标越小,土地整理潜力越大。

      1.1.3 农村居民地整理模式

      整理模式决定了农村居民地整理为耕地的潜力大小。例如,就地改造集并整理所腾出的耕地比搬迁腾地要小。

      1.2 农村居民地整理理论潜力估算方法及应用

      农村居民地整理,应将搬迁、集并与指标控制相结合,即将分布零散,占用土地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点实行搬迁,统一归入规划的村镇居民点内;对具有一定村庄基础,集中成片的农村居民点,在考虑搬迁入点农户的情况下,作为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按人均100m[2]集并。根据1996长沙市农村居民地状况,按地貌类型对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进行分类计算。

      1.2.1 整理腾地理论潜力估算

      1.2.1.1 中低山区

      长沙市中低山区人口分布稀少,交通不便,且农村居民地大多位于山腰坡地上,搬迁集并腾地难度大,整理补充耕地潜力小,因此在计算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时,对山区暂不考虑。

      1.2.1.2 丘陵区

      长沙市丘陵区,有约10%的农村居民地位于土地条件较好的路边、山脚,且分布零散。倘若这10%的农村居民均能搬迁入规划的居民点,搬迁腾地量=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73×10%×229=1672hm[2]。剩下的在考虑搬迁入点农户的情况下,则集并腾地量=(居住在丘陵区的总人口-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居住在丘陵区的总人口×国家规定的村镇建设用地标准=(73-73×10%)×229-73×100=7745hm[2]。这样通过搬迁集并可腾地9417hm[2]。

      1.2.1.3 岗地区

      长沙市岗地区,有约20%的农村居民地位于土地条件较好的地段,且分布零散。倘若这20%的农村居民地均能实施搬迁,则搬迁腾地量=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115×20%×235=5405hm[2]。剩下的在考虑搬迁入点农户的情况下,集并腾地量=(居住在岗地区的总人口-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居住在岗地区的总人口×国家规定的村镇建设用地标准=(115-115×20%)×235-115×100=10120hm[2]。上述两项合计15525hm[2]。

      1.2.1.4 平湖区

      集并腾地量=平湖区农村居民点面积-居住在平湖区的总人口×国家规定的村镇建设用地标准=27504-161×100=11404hm[2]。据此估算,通过整理可节地36346hm[2]。

      1.2.2 整理补充耕地理论潜力估算

      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整理的目的,搬迁腾出的土地应全部用作耕地;缩并腾出的土地应根据地貌类型分别计算。丘陵区、岗地区村庄集并腾出的土地可整理为耕地的比例分别为30%和40%,平湖区均可整理为耕地。据此推算,通过整理可补充耕地24853hm[2]。

      2 规划期1997~2010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估算

      2.1 影响因素分析

      2.1.1 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水平对规划期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①影响规划期末农村人口的数量。城镇化水平越高,农村人口越少,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越大;反之,城镇化水平越低,农村人口越多,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越小。②影响新增城镇用地量。新增城镇用地量随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农村居民地土地整理潜力便随之缩小。

      2.1.2 农村居民的建房欲望

      在规划期,农民只要建房,就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因此,农民的建房欲望越强烈,建房户越多,土地整理的潜力越大;反之,农民的建房欲望越弱,建房户越少,土地整理的潜力也越小。

      2.1.3 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要想让农民的建房欲望形成现实的建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即农村经济状况越好,农民新建房的能力越强,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越大,反之也成立。本文在潜力估算中,假设长沙市经济发展状况良好,不会对农民建房能力产生影响。

      另外,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的大小还与当地人均土地资源量、村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有关。

      2.2 潜力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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