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确保商路安全,维护商业特权,垄断北欧贸易,德国北部城市组建了一个政治经济同盟——汉萨同盟。“汉萨”(hanse)原为一种向外乡商人收取的税款,由当地商人负责征收,完税者将享有与征税地居民同样的商业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汉萨”逐渐成为商人团体的名称(注:库尔森:《中世纪经济史资料选》(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Economic History),纽约1965年版,第217页。)。中世纪时北欧许多城市都曾出现过德国北部城市商人的团体,它们统称为“德意志汉萨”,十四世纪中叶以后“汉萨”一词专指汉萨同盟。汉萨同盟在欧洲中世纪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文拟就汉萨同盟的历史影响和衰亡原因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不当之处,欢迎指教。 一 汉萨同盟在其形成和发展的初期,客观上对西、北欧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过相当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首先表现在加强商业联系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 在汉萨同盟形成过程中,西、北欧各国和地区的封建化过程皆已基本完成,生产力的水平明显提高,以城市为中心的小商品经济日趋活跃,但相比于德国北部城市,无论在经验还是在资金方面都处于相对的劣势,这就为德国北部城市的商业扩张提供了条件。更兼当时的西、北欧诸国和地区大多苦于封建割据,王权衰弱,财源枯竭,不得不以商业特权来换取德国北部城市商人的巨额贷款和所谓的“津贴”,这样就使德国北部城市商人获得了可乘之机,大肆进行商业渗透,并最终垄断了北欧地区的贸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汉萨同盟视为德国北部城市商人向外进行商业扩张的结果,其中著名的四大商站的建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们分别是1229年建立于俄罗斯的诺夫哥罗德商站(注:《不列颠百科全书》(The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第12卷,第13版,第928页。),1252年建立于佛兰德的布鲁日商站(注:伯里:《剑桥中世纪史》(The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第2卷,剑桥1968年版,第218页。),1278年建立于挪威的卑尔根商站(注:汤普森:《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Europ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纽约1931年版,第165页。),1320年建立于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的斯蒂尔亚德(Steelyard)商站(注:德里:《挪威简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36页。)。四大商站均享有很大的自治权。英王爱德华四世在争夺王位过程中得到过汉萨同盟的财政资助,作为回报他在1474年与汉萨同盟签署的《乌得勒支条约》中规定,同盟商人除了得享爱德华四世及前辈国王所授予的各种特权外,还不受英国海事法庭和其他法庭的司法管辖,一旦同盟商人在英国涉及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国王任命的两个以上的法官单独进行处理(注:麦克弗森:《商业、制造业、渔业和航海年鉴》(Annals of Commerce,Manufactures,Fishery and Navigation),伦敦1905年版,第690页。)。除了布鲁日商站外,其他三个商站均为封闭的场所,且具有防卫功能(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An Economic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伦敦1974年版,第382页。),商站的势力由此可见一斑。通过四大商站及其下辖的子商站,汉萨同盟在欧洲,主要是西、北欧地区,组建了一个庞大的商业网,这一地区的经济联系因此而日趋密切。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汉萨同盟商人经营的商品基本上都是原材料和生活必需品。同盟商人运抵伦敦的主要是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出产的粮食、蜂蜜、食盐、钾碱、水獭皮、野兔皮、鼬鼠皮、貂皮、啤酒、原木、树脂、沥青、琥珀、锡、铁和铜等,运出的则是羊毛、毛线、床罩和粗呢等(注:《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第166-167页。);在诺夫哥罗德,进口的商品主要是产自佛兰德、英国和德国的亚麻、手套、彩线、针、羊皮纸、腌鱼、金属、葡萄酒和食盐等,出口商品为蜂蜡、蜂蜜、亚麻布、大麻、蛇麻子、皮革、木材和毛皮等,另外丰年还出口部分粮食,灾年则反之(注:《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第171页。);输入卑尔根的主要商品是谷物、面粉、酒类、纺织品、大麻、沥青和食盐等,输出的是皮革、毛皮、奶油、木材、海象牙、鲱鱼和鳕鱼干等(注:《挪威简史》,第139页。);在布鲁日,同盟商人用北欧的产品与意大利、法国和尼德兰等地的商人进行交换,后者带来的主要是呢绒、葡萄酒和东方商品(注: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三联书店1964年版,第365-366页。)。通过上述商品目录不难看出,汉萨同盟商人的经营活动不仅加强了原料产地与生产中心之间的联系,而且也有助于西、北欧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 其次,汉萨同盟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西、北欧地区商业活动的环境。中世纪中期的西、北欧地区虽然小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商品交换仍然困难重重。影响商贸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盗贼猖獗,旅途多有不测,无论是水路运输还是陆路运输皆是如此,尽管商人经常自发地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但战乱频仍,兵匪不分,防不胜防;二是封建割据势力乱设关卡,随意课征,居于水陆商路沿线的封建主更是将过往的商旅视为摇钱树,肆意盘剥,苛捐杂税名目之繁多令人瞠目,如货物税、通行税、过境税、桥梁税、码头税、河流税、货车税、轮船税、市政税、摊位税和市政管理税,等等。据统计,莱茵河上十二世纪末设关卡19座,十三世纪末增至35座,十四世纪末几达50座(注: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第2卷,剑桥1952年版,第134-135页。)。据说由于征税的缘故,通过该河流的商品成本要提高百分之一百(注:《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390页。)。封建主的过分贪婪,极大地阻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面对诸多不利因素,汉萨同盟运用集体的力量进行抗争。早在1260年,尚处雏形阶段的汉萨同盟在其通过的第一个条例中便明确宣布:“每个城市应全力以赴地保卫海洋,反对海盗和其他为非作歹之徒,使海上商人能够自由地进行贸易。”(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0页。)这一条例后来被称为《卢卑克法》。1293年,来自梅克伦堡和波美拉尼亚地区的城市商人代表在罗斯托克举行会议,决定今后凡与他们有关的案件均按《卢卑克法》进行仲裁。在这次会议上,共有26个城市的代表对此投了赞成票,遂成决议(注:《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第152页。)。汉萨同盟的海外商站也纷纷以《卢卑克法》为蓝本,制定商站章程,在现存的七份诺夫哥罗德商站章程中有一份明显是以《卢卑克法》为基础而修订的(注:《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第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