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言论自由与种族诽谤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世安(1948-),男,贵州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827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美国虽然标榜言论自由,但是却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进行种族诽谤。美国在法律上禁止种族诽谤,各州还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反诽谤刑事法案,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这些法案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白人种族主义者利用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为种族诽谤的罪行开脱。民权运动胜利后,美国的反诽谤刑事法令开始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执行。但是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美国要彻底消灭种族诽谤,仍然任重道远。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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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1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1)03-0050-05

      言论自由是美国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美国最值得骄傲的传统之一。然而美国的种族主义者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种族诽谤,造成了种族关系的紧张和美国社会矛盾的尖锐。美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制止种族诽谤,制定了一些反诽谤法令。但是这些法令的执行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在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借口下,种族诽谤仍然大行其道。因此,种族诽谤是美国仍然存在的严重人权问题之一,也是美国人权状况亟待解决的领域之一。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了解美国人权政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因而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辩论

      言论自由是美国标榜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但是在美国1879年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美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后来由于人民的强烈要求,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修正案,作了补充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的和平集会和向政治请愿申冤的权利。”[1](P788)这条规定补充了言论自由,但是没有说明言论自由的范围。因此,这条规定使种族诽谤难于受到约束。

      而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存在种族隔离制度,黑人受到公然的歧视。对黑人的诽谤,并不构成是否有罪的问题。因而美国舆论对宪法第1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条款规定中的问题,就没有认真地进行过辩论。到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民权运动的胜利,黑人争得了在法律上与白人平等的地位。但是黑人仍然受到种族歧视和诽谤,于是种族诽谤是否合法,就引起了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大讨论。这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哪些言论应当允许自由,哪些言论不能允许自由。

      以美国社会学家亚历山大·麦克莱江为代表的一批人坚决主张禁止诽谤言论。他们认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不应当绝对禁止国会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的法律,国会有权制定某些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麦克莱江说:“必须禁止和惩罚诽谤性的言论以及诋毁性的言论。”在他看来,应当受到禁止的言论,还包括引诱人民犯法的言论、煽动暴乱和叛乱的言论。另一位美国社会学家爱默生强调:“言论自由不能违背其他的人权原则,应当与人权的其他内容相协调。”还有一位社会学家R.博克提出只能允许政治言论自由,而不能允许鼓吹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自由。[2](P61)

      在反对种族诽谤的问题上,没有出现反对意见。通过这场讨论,美国有关各方达成共识,即美国允许“健康”的言论自由,不允许诽谤性的、鼓吹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自由。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反诽谤法令,但是各州都制定了反诽谤法令或在刑事犯罪法中有相应的反诽谤的条款。在美国影响最大的反诽谤法是“哥伦比亚法”。该法规定,任何破坏社会安定的语言,都属于诽谤言论,“一种言论,如果被正常人看起来是挑动暴力、教唆使用暴力、挑起愤怒、不安和由于反对滥用职权而使用暴力,造成动乱,那就是诽谤”。[3](P104)非常清楚,上述规定表明:美国政府所谓的诽谤言论主要是指反对美国政府的言论。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有关诽谤刑事案件时,又提出了“宪法特权”和“清楚与现实的危险”论。所谓“宪法特权”,是指不允许诽谤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享有不受诽谤的特权,任何诽谤政府官员的人都有罪。美国政府后来又把“宪法特权”扩大到保护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上。在“宪法特权”的基础上,美国最高法院又提出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论。

      “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是大法官霍尔姆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审理“施秦克诉美国”(Schenck v.United States)一案时提出来的。当时许多美国人反对政府征兵和进行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准备工作。美国最高法院以这些人的活动会带来“清楚和现实的危险”为名,把发表反对参战言论的人、散发反战宣传手册的人、以及反对征兵的人,都定为有罪。[4]

      由此看来,美国政府反对诽谤言论的重点是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美国的言论自由,只给有利于国家和有利于政府的言论自由。而不利于美国统治阶级的言论就不允许自由,就会根据“宪法特权”和“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被禁止。至于反对黑人的种族诽谤,不是美国社会关注的重点。因此,美国的种族诽谤未能受到有效的遏制。

      二、1960年前美国的种族诽谤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存在着种族隔离制度,美国黑人人权公然受到践踏,因此针对黑人的诽谤非常普遍,司空见惯。美国虽有反诽谤法,但是这些法律是保护白人的,黑人受到种族诽谤而得不到保护。这在美国历史上最为轰动和最为严重的诽谤案“博哈莱斯诉伊里诺斯州”(Beauharnais v.Illinois)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博哈莱斯诉伊里诺斯州”一案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由于民权运动高涨,杜鲁门政府提出了对黑人较为开明的政策。而保守的白人为了维护种族隔离制度,发动了一场反对杜鲁门民权计划的全国性运动。上述案件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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