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1)01-0069-07 从朴正熙到全斗焕、卢泰愚,韩国威权政体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之上的。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威权政体的合法性却逐渐丧失,并最终为民主政体所代替。那么,为什么威权政体与经济发展之间会有如此关系?在分析韩国威权政体合法性的基础上,本文欲对这个问题作一回答。 一 威权主义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出现之后,人们对它的理解与界定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威权主义指“权力集中在一个领导人或统治核心手中的政治制度”,它包括寡头统治、独裁统治和君主专制。[1](p.713)另一种观点虽将威权主义与独裁(autocracy)、僭主政治(tyranny)相区别,但含义仍然较为宽泛,如珀尔玛特认为,独裁与僭主是未加限制和制约的个人非制度化统治,而威权主义是制度化的集体统治。[2]阿尔蒙德的威权主义概念也比较宽泛,因为他不但将新传统型国家,即没有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且国民生产总值和经济增长率都很低的战后独立国家归入威权主义之列,而且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划入威权主义的威权—技术—动员类型。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威权主义国家是指缺乏公众参与和宪法制约,强迫人民服从统治者权威来实现民族重建的国家”。由于执政当局把推行高速增长作为国家发展的首要目标,故而称之为“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或译为发展取向的国家);在拉丁美洲被称之为“官僚威权主义国家”((bureaucratic-authoritarian state)。因此,威权主义主要以战后新兴工业化国家为典型代表。[3](p.60-63)本文主要根据第三种观点界定威权主义,因为威权主义概念出现之后,一段时间内并未引起人们重视,只是到了60年代,随着拉美、东亚等地出现发展导向型政府并取得很大经济成就之后,人们才重新使用它。因此,威权主义概念应赋予它特定的历史与现实内涵。就韩国而言,李承晚政权与后来的军人政体显然不能划入一列,与其将其划入威权主义并冠之以“政客型”[4]还不如把它归入阿尔蒙德所说的“新传统型国家”,其原因是: 第一,李承晚的政治结构虽有三权分立、国会选举和政党竞争等民主框架,但这个李朝后裔非常“讨厌美国人强加给他的‘民主政治’。在1950年以前,他一直反对政党政治,说政党政治不适合韩国国情。”[5](p.39)因此,美国人强加给韩国的“民主共和”制度并没有成为宪政的有效屏障,只是成为李承晚排斥异己、镇压反对势力的工具。李承晚政权并没有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而只是“旧李朝政治传统的延续”[5](p.38)。 第二,在官员的任免上,李承晚以私人感情和对自己的忠诚程度作为取舍标准,这与军人政体的专家治国形成鲜明对比。1954年,李承晚在美国顾问的劝告下,也曾一度强调科技治国,并将内阁和政府部门许多领导换成专家或技术人员。但1956年的第三届总统选举结果使李承晚对专家治国会危及其统治产生了深刻的忧虑。因此,从1958年开始,李承晚对官僚机构进行大改组,感情最终代替理性再次成为他用人的最高准则。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威权政体通常都把推行高速经济增长作为国家发展的首要目标,而李承晚则几乎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同强大的反对党,即全性洙的民主党的权力角逐上,由此导致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停滞,甚至倒退。1956年,当李承晚重新倾向于以感情用人时,本来有了起色的经济向后急剧倒退。韩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1957年为8.8%,1958年则为5.5%,1959年为4.4.%,1960为2.3%。农业增长率1959年为-1.1%,1960年为0.1%。[6]韩国50年代GDP年均增长率为4.7%,60至80年代则分别为10.1%、9.3%、9.3%。[5](p.53)因此,李承晚并没有像后来的军人政府那样,通过致力于发展经济而实现民族重建的任务。韩国的威权主义主要是指1961年以来的军人政体,本文对威权主义合法性的分析也仅限于朴正熙和全斗焕政权。 二 合法性概念最初由卢梭提出。由于卢梭的合法性概念以人民的公意为唯一基础,这个模糊概念又与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之上的主权概念混在一起,这样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同时产生了“强制的合法性”的矛盾。因此,后来的学者虽然使用合法性概念,但对合法性的解释与卢梭的理论相去甚远。[3](p.197) 当今学术界对于“合法性”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两种学理上的分野,即马克斯·韦伯、阿尔蒙德、利普塞特等人的经验判断和J·哈贝马斯的价值判断。经验论者认为,合法性是统治者为维护现行政治制度而作出的种种论证,以及民众对于政治秩序的普遍认可与忠诚。因此,合法性实际上来源于政治秩序本身。与此相反,哈贝马斯强调,合法性作为一种政治秩序可能具有的属性,只存在于社会文化生活中。社会文化领域对于国家制度合法性的公开讨论与论证产生出民众对于政治系统的信仰与支持。“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7]。这里的“值得认可”不等于被认可。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应然,而不是是然。由此可见,哈贝马斯主要是从对政治系统的价值判断角度来考察合法性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