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是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人权宣言。该宣言既包含了人的消极权利,又包含有人的积极权利,较全面地反映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注:消极权利指公民与政治权利;积极权利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美国人权政策与《世界人权宣言》有何相同之处,其差距何在?美国是否努力弥合这些差距?这些问题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大学术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距 美国人权政策主要由联邦宪法、宪法修正案和各卅宪法组成,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相同点少,而不同点多。 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在消极人权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强调了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但是美国联邦宪法所包含的消极人权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人权相比却要狭窄得多。 例如关于思想自由权,在美国主要指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规定如下:“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注:Tindall·Shi:America(W.W.Norton&company,Inc.1993),P.21.)但是《世界人权宣言》关于思想自由的规定则要全面得多。《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注:韩德增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8。) 但是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在消极人权上有许多不同之处。许多人权条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了规定,但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却没有规定。“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重要人权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美国联邦宪法至今仍没有这一内容。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美国联邦宪法时曾经注意到这一点,他写道:“一切权力由人民赋予,并来自人民。该政府的组成和运行都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但由于美国第1届国会反对这一条内容, 麦迪逊的这一思想未能列入美国联邦宪法。(注:R·Chafee:How Human Rights Got into the Constitution(Baton University Press,1952),P.48.) 人权中的“补救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人权,它规定如果个人受到法律伤害,应该得到补偿。例如一个人如果被判入狱数年,而却是无辜的。当真象大白时,此人已在狱中度过几年。怎样才能对这人失去的几年时间进行补偿呢?由于这涉及到人的生命权,所以必须补偿。但是美国联邦宪法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却作了明确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第8 条中写道:“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7) 人权中的旅行权,《世界人权宣言》在第13条第2 款作了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7。)但是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却没有类似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明确宣布了人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要求各会员国承认和遵守这些人权。虽然美国宪法的序言没有这样有力的规定,但是它也谈到了这方面的问题。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众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制定本宪法。”(注:Tindall·Shi:America,C.W.W.Norton&Company,Inc,1993,P.12。)然而这一序言在美国并没有被引用来说明人有人权。1905年,在“雅各布逊诉马萨诸塞卅政府”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甚至公开判决说:“美国联邦宪法序言的精神,不能被人援引为人权的基础。”(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 UniversityPress of America.1998).P.151.) 有的消极权利,在美国人权政策中和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都有规定,但两者却有一定的差别。例如关于结社权与和平集会权这一人权,美国只是在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中有规定,并且并不完全。 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的法令。 (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51.)但《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人人都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非常完整和明确。(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1088。) 如果说美国联邦宪法中所载的消极人权还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消极人权有许多共同点的话,那么美国联邦宪法有关积极人权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就不能相提并论了。 美国联邦宪法在有关积极人权的规定上是非常落后的。它缺乏普遍福利和社会正义等条款,没有《世界人宣言》从22条到27条上所载的积极权利。美国联邦宪法中没有发展权这一重要人权,甚至连人们的吃饭问题、住房问题及其他涉及生存的基本社会经济问题都没有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