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年5月13日,太平天国三丞相林凤祥、李开芳、吉文元率部从浦口登岸北上,揭开了以北京为战略目标的北伐序幕。连同后续部队,北伐太平军编队出发时“共有15或13个军,2.5万多人”(注:张守常、朱哲芳《太平天国北伐西征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至1855年5月31日李开芳部兵败冯官屯,两年中北伐太平军先后转战于苏、皖、豫、晋、直、鲁六省,频繁的战斗使北伐太平军的有生力量不断消耗。兵员的补充是维持战争进行和争取战争胜利的重要保障,那么以流动作战为主的北伐太平军在没有天京实际援助的情况下是否曾采用强制性的“裹胁”手段以补充兵员?“裹胁”对北伐太平军产生了什么后果?对此,一些关于太平天国北伐战争的文章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关注,然而少有专文对此进行较深入详尽的论述。本文拟对北伐太平军(以下简称北伐军)研究中仍存在分歧的“裹胁”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一 清政府的官方文书及时人记载中常以“裹胁”一词描述北伐军补充兵员的手段。以往,研究者大多视之为清政府的诬蔑不实之词,意在掩盖清政府丧失民心的尴尬境地,并试图挑拨和疏远北伐军与群众的关系。一般说来,这种看法有其合理的一面。太平军到达后,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群众踊跃参军的场面。同时太平军的到来也推动了当地群众的反封建斗争。即使是在“就其(群众斗争)发动的深度或广度来说,都还不如南方”(注:张守常《太平军北伐和北方的的群众斗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79年第6期。)的北方地区,随着北伐军的到来,群众也较普遍地起来响应的援助。北伐军在怀庆屯扎时,两万余清军竭力断绝他们与附近群众的联系,但仍有怀庆西南的“济源、孟县两处百姓助贼银米牲畜,故围久不解”(注:龚诠《耕余琐闻》,癸集。转引自张守常《太平军北伐和北方群众斗争》。)。北伐军占领洪洞后,北邻“赵城各村镇先为贼送骡马米粮”,赵城以北的“霍州城门大开,备粮食以待贼”(注:《剿平粤匪方略》,卷55。转引自《太平军北伐和北方的群众斗争》。)。北伐军在直隶任县不过“信宿”而去,该县竟也“从贼者数百人”(注:马昆《谕贫民》,谢丙麟修《任县志》,卷8,《艺文》。见《太平军北伐资料选编》(以下简称《选编》),第393页。)。这些都反映了北伐军与北方群众唇齿相依、相互援助的一面。 然而,这种积极关系是否始终如一?地主阶级文人笔下的“裹胁”是否都为毫无根据的贬损之词?问题的关键在于北伐军是否曾“掳掠”百姓,这将对整个太平军与群众间关系的评价产生重要影响。学界对此尚存分歧,有论者认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北伐军掳民从军的问题,清方记载北伐军“沿路裹胁”、“到处裹胁,愈聚愈多”等实际是对北伐军与北方群众间良好关系的歪曲(注:张守常《太平军北伐和北方的的群众斗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79年第6期。)。也有人承认两者间有时也存在“结合并不密切的问题,甚至出现隔阂、产生矛盾,以致给革命带来严重损失”。并将其归咎于组织群众不力和互相抵触的宗教信仰(注:刘民山《试论北征太平军与直隶地区的群众关系》,《太平天国北伐史论文集》,河北人民出版社版,第146-147页。)。有的论者不仅肯定了“裹胁”的存在,认为“凡沿途自愿或非自愿加入太平军及为太平军服役的人,都可算做‘裹胁’之列”,还剖析了“裹胁”的几种形式(注:黎仁凯《论北伐太平军与直隶群众的关系》,《太平天国学刊》第四辑,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02-304页。)。还有人根据清方、外国人及太平军三方面的材料,认定“太平天国确实采取了‘掳人’的扩军方式,而且起义一开始就实行了”(注:胡奇明《试论太平天国的“掳”人问题》,《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我们认为,北伐军确实存在强掳百姓从军的问题,主要依据为: 其一,《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五辑辑有京城巡防处审录北伐军人员的供词十七件。除一件系武邑县人杨长儿供称被北伐军“出钱雇去”外,其余皆系供称被“裹”入北伐军。那么,这此人是否真是被胁迫而从军的?首先,从所供被“裹”时的具体情形看,有“跟随官兵挑负行李,到独流”后被北伐军“裹”去的;有在“赶集”时被“裹”去的;还有的在“城内看戏,不料长发贼进城”而被“裹”去(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5辑,173-180页;第184页;第169页;第173、183、185页;第173、182页。)。这些都是突如其来的情况,往往出乎当事人的预料,多少给人以受胁迫从军的直观印象。其次,从供认时的心态看,被俘的北伐军人员多少存有希冀清政府宽免罪责的幻想,因此不排除这样的可能,即有人隐瞒主动加入北伐军的事实而假称被迫从军。然而,若由此认定这十六件供词都是伪供也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在这十七件供词中有十六人供认自己在作战中曾杀死杀伤官兵若干,甚至还有人供认曾“跟随贼匪打仗七、八次,……,共砍死官兵二十余名”(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5辑,173-180页;第184页;第169页;第173、183、185页;第173、182页。)。依常理,这些被俘人员若为求生而假称被“裹胁”,何以又供出如此“十恶不赦”的“罪行”?这也证明他们确有一些人是被强行捉入北伐军的。何况清方也似无必要对北伐军一般战斗人员的供词进行窜改。 其二,李开芳在供词中称:“所到各处,裹胁的乡民,也有用银钱邀买跟随的,亦有怕杀跟随的。”(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5辑,173-180页;第184页;第169页;第173、183、185页;第173、182页。)这里提到北伐军除吸收群众主动参加外的两种扩军方式。由于北伐军“一路攻克州县,得些库银以备全军公用,如沿途购买粮草火药之类,战士不携私财,所以银钱并不全带”(注:张守常、朱哲芳《太平天国北伐西征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因此不难想象,被北伐军用“银钱邀买”的百姓只是少数,大部分非自愿加入的百姓则是由于“怕杀”而被迫“跟随”从军。 其三,若对大量史料中所记载的北伐军“裹胁”行为一概看作是统治阶级的诬蔑之词,就不免把北伐军补充兵员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和绝对。太平军是有破城后滥杀的情况的,当时人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至少有一部分是真实的难以否认的。北伐军沧州一役,损失颇重,杀人也多,不少史料对此都有记载。诸如北伐军破城后,“贼拥而前,逢人即杀,以火燔小南门,烟焰蔽天,血流成渠,……。”(注:佚名《畿辅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70页。)北伐军不仅对驻沧州旗营杀戮甚重,致“驻防满营死者男女老幼共二千三百十七人”(注:《忠义纪闻录》,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3辑,卷16,《沈刺史如潮传》。),且对城中居民不分官民,大开杀戒,“一时官绅士庶遇害者万余人”(注:张凤瑞修《沧县志》,卷14。)。北伐军在沧州的烧杀在其征战中极为罕见,完全是出于阶级的局限和狭隘的报复心理,此因可由时人评论中窥得一斑:“贼自入直境以来,此其受创之最重者,故积忿屠之。”(注:谢山居士《粤氛纪事》,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3辑,卷5,第198页。)此前也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北伐军攻打平阳府时,“守城乡勇试放一炮”,适毙北伐军中大旗手一名,林凤祥“怒甚,传令攻破此城,全杀无遗。”因“城外关厢未设防兵,客商迎降,”林凤翔下令保全,“不准擅取一物,违者立斩”。而对“城内则搜杀三日,男妇老幼尸身枕藉,临行又纵火焚烧,一城化为灰烬。”此事的亲历者陈思伯对此不禁感慨:“何怀庆与平阳二郡,有幸与不幸,相去天渊?此理之所不可解者也。”(注:《复生录》,《近代史资料》总第41号,第39-40页。)北伐军在沧州和平阳的行为如出一辙,看似具有偶然性,实际上却暴露了北伐军作为农民起义军所固有的弱点。这种行为在历次农民战争中也并不鲜见。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仅从情感出发,对出自地主阶级笔下且不利于太平军的材料简单地以阶级定性而以予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