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1)03-0058-09 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起,中国的维新派作为一个特定的政治群体,在中国近代民权运动中,处于承上(早期改良思想家)启下(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重要地位。它的民权思想虽然和早期改良思想家有着历史的渊源关系和共同的社会背景,但维新派的民权思想又有时代所赋予的鲜明的个性特征——明确的政治目的、丰富的外在表现形式、复杂的变化发展历程和耐人寻味的悲剧性结局。 一、维新派“民权学说”和西方“天赋人权”学说的理论差异 天赋人权理论,早在开始于十五世纪中叶的欧洲文艺复兴思潮中即奠定了基础,拉开了资产阶级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的伟大斗争的序幕。当时的思想家:如意大利的但丁、皮科,荷兰的爱拉斯漠,法国的蒙太涅等。他们赞美人的理智,歌颂人的尊严,肯定人的价值,主张个性解放。他们认为人人都可以凭自己的力量直升天堂,与上帝合一。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的理论里,只有“人”和“神”的对立,而人和人之间的差别几乎是不存在的。他们无差别的“人”的解放的思想,被其后的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继承下来,建立了天赋人权学说。天赋人权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自由和平等的思想。格劳秀斯、洛克、卢梭等人几乎都认为,人类曾经有过一个初始的自然状态,那时没有上帝,没有国家,没有人对人的统治,具有相同理性的人们生活在自然、和谐的气氛中。在人类初始状态,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只能是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由和平等的权力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是天赋的。可惜,这种权力在现实社会中已经荡然无存,它变成人对上帝和封建强权的屈从,天赋的权力被巧取豪夺了。在两相对比之中,他们得出一个结论:神权和封建特权是违背人的理性的,它破坏了人的自然和谐状态,因此,是不合理的。卢梭面对封建专制的罪恶现实,大声疾呼:“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责任。”(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任何政府侵犯了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民便有权起来用暴力推翻它。 天赋人权学说的核心,是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天赋人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理论学说,它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最集中体现,就是对财产占有权的强烈要求。 天赋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理论学说,它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的直接对立物而出现的。从十七世纪洛克的民主主义主张,到十八世纪已经从有神论和自然神论之中摆脱出来,从而走向战斗的无神论的启蒙思想家对封建专制的无情批判,无不表明了天赋人权学说彻底的反封建的理论特色。 维新派的民权学说和西方天赋人权学说的理论差异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维新派民权学说没有像人权学说那样,把“民”上升到“人”的高层次上加以论证。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君民“二元”主体结构社会。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民”是相对于“君”而言的社会群体概念。维新派未曾把“民权”抽象提高为“人权”,这说明维新派思想家们还没有能够摆脱君民二元主体结构所形成的传统思维框架,也说明他们是在君与民的对应关系之中去阐述民权理论的。的确,维新派思想家们在论述民权的时候,丝毫没有忘记君的存在:“民无权,则不知国为民所共有,而与上相睽;民有权则民知以国为国,而与上相亲。”(注:《戊戌变法》第三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10-153页。)现实社会里至高无上的君权投影到维新派的民权理论中,常常使君权具有比民权更为重要的位置。于是,维新派屡屡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陷于自相矛盾的迷宫之中。比如:他们认为民权的来源是君的赐予。康有为曾说,在此沉族破家、肝脑原野的危机关头,“与其分灭于外,惨为亡国之戮囚,孰若付权于民,犹得守府而安荣。”(注:《戊戌变法》第三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10-153页。)维新派未能脱离君民二元主体结构的框架去阐述民权,因而“民权”就永远也无法脱离“君权”而独立存在,这恰恰是东方的“民权”所显示出的与西方“人权”不同理论特征的关键所在。而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阶级的根源,又有文化的根源。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本身的孱弱和不成熟,就决定了他没有能力提出足以与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相抗衡的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再有就是社会文化的根源。在中国的宗法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严格的地位层序,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准则,只不过是宗法行为准则的再现。因此,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不存在抽象的“人”的概念。每个人首先是存在于“君”与“民”的二元对应结构中,你或者是“君”(抑或是附属于“君”的“官”),或者是“民”(有时有“民”中又分解出的“绅”)。同时,每个人又存在于社会道德伦理关系中,或是“君臣”、“父子”,或是“夫妻”、“兄弟”。人们都恪守着命运给自己安排的“位置”,并严格遵循着与该位置相应的一整套的伦理道德原则——纲常伦理原则。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伦理道德原则并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意义,它完全是宗法家庭和以宗法家庭为基础的宗法社会的一种内在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它带给人们更多的是社会的安定和人际的和谐,因此,它为人们所乐于接受,并世代相传,逐渐固化为一种民族文化心理。康有为曾说:“何谓行?曰先之制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吾生于其中,则循其故常,君者吾君之,臣者吾臣之,父者吾父之,子者吾子之,兄弟、夫妇、朋友犹是也。”(注:《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557页。)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封建君主个人品质有优劣之分,治国业绩有大小之别,但在作为国家权力和意志的象征这一点上,“君”已经超越了具体“人”的范畴。他们具有大小相等的权威。这一权威的建立,得之于封建宗法社会长期形成的纲常伦理道德原则和社会文化心理。在纲常伦理的层序关系中,原本是能动的个体的“人”,为了整体的和谐,“合理”地、“自觉”地失去了独立人格,也失去了他自身的价值。这就是背负着传统文化的沉重负荷的维新派思想家们无法从现实社会的君民关系中去抽象出“人”的概念,从而建立起比较科学的理论体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