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建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与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景平 复旦大学历史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邮编:200433

原文出处:
《民国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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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山先生的经济思想和主张中,关于银行建设的内容为学术界所忽视。事实上,孙中山先生颇为重视银行业在民族民主革命事业中的地位,曾多次提出设立近代银行的主张,也有过相应的实践活动。这些思想主张和实践活动,应视作孙中山先生改造中国博大精深的学理与锲而不舍的革命实践的组成部分,得到充分的研究和客观的评价。

      一

      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先生旋以临时大总统身份颁令改组原大清银行,在此基础上于1912年2月初在上海设立了中国银行,这可以说是孙中山先生关于建立中央银行主张的尝试。

      辛亥革命爆发后,作为清政府中央银行的大清银行在各地的分支行纷纷受到冲击,损失颇重。当时仍在维持业务的仅上海分行等少数机构,绝大部分分支机构已纷纷停业。为澄清视听,大清银行部分商股股东及部分高级负责人,于1911年11月18日在上海汉口路该行开会,宣布成立股东联合会,再经过南北方商股的充分酝酿筹划,把股东联合会改名为商股联合会。(注: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12-13页。)

      待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于1912年1月初正式上书孙中山,提出了改组大清银行的方案,其要点为:1、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作为政府的中央银行;2、停止原大清银行的业务,于中国银行内另设大清银行清理机关;3、大清银行原有官股500万两,全数予以补抵此次战事地点各行所受损失及一切滥帐;4、大清银行原有房屋生财等项,统归新组织之中国银行接收应用;5、商股股东等原有之大清银行股份500万两,承认为中国银行股份,照票面价额,换给股票作为旧股,另再加招商股500万两;6、另一方面,自财政部批准之日起,作为筹备期间,由财政部长委任正副监督会同大清银行股东代表筹办一切。(注: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档案出版社1991年10月,第3页。)该方案的最关键之处有两点:第一,使新组织的中国银行成为民国的中央银行;第二,保障原大清银行商股的利益不受损失,所持股份全数转为中国银行股份。这两点正是大清银行股东必须力争实现的两大目标。

      原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的方案,是通过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转呈孙中山的,而陈本人就是原大清银行副监督。孙中山见到这份报告后,立即面示陈锦涛:“新政府既已成立,凡商民已得旧政府正当之权利,自宜分别准予继续。所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五百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款,以雄财力,并请派正副监督,先行开办,克期成立。凡新旧营业帐款,请分电各省都督力加保护,并将该行原有房屋、器具、簿据等项先行发还各节,大致尚属妥协,著即准行。”(注:《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3页。)孙中山的这一批示,基本上接受了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的全部要求,明确由财政部主管大清银行之清理和筹设中国银行相关事宜。

      由于孙中山的明确批示,陈锦涛立即以财政部名义,于1912年1月24日批复大清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同时,委任吴鼎昌(达诠)、薛颂瀛(仙舟)为即将设立的中国银行正副监督。1月28日,大清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召开股东大会,传达了孙中山的批示及财政部的指示。大会决定由股东会成员组成中国银行临时理监事会,负责与政府委派之正副监督筹订章程,并有管理全行事务之权。1月底,孙中山曾颁令“筹拨巨款,开办中国银行”。(注:引自财政部发行军用钞票示谕稿(1912年1月3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86页。)实际上,临时政府没有能力筹拨官款,只能依靠原先之商股进行运作。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汉口路大清银行旧址举行了成立大会,正式对外营业。2月14日,根据南京临时政府的要求,中国银行在南京设立了分行。(注:《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14页。)以后,中国银行在上海和南京都曾为发行军需公债、收兑军用票,起到了一些作用。

      当孙中山批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方案前后,革命党人自己创设的中华商业储蓄银行(简称中华银行)亦在力争获得“国家银行”的地位和相应的优惠权利。中华银行系沪军都督陈其美为适应军事需要,于1911年11月下旬发起成立的,孙中山为名义上的总其事者,黄兴、薛颂瀛、沈缦云等为首届董事,该行主要负责经理军用钞票,经汇军需款项。在筹建临时政府时,中华银行方面就要求享有“中央权利”。(注:《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11页。)但是,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筹措军政费用无疑具有极其重大之意义。由于起义与独立各省仅在名义上承认南京为中央政府所在,实际并不承担解缴收入之义务。正如孙中山多次与陈锦涛商议财政事项期间谈到的:“中央政府现无确实可恃之财源,舍发行军钞、募集公债而外,更无济急之法,而欲实行此策,非有金融机关不可。”孙中山与陈锦涛的共同看法是:东南各省已经光复,必须有新政府直接控制下的银行作为汇兑机关,起到活动商业,恢复财源的作用;然而中华银行成立不久,难以承荷这一重任;况且戎马倥偬,社会经济不定,临时政府根本无从在短期内新集股本,组织银行,遑论短期内遍设分行于各省,以为汇兑流转之助。正在为难之际,原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提出了改组大清银行为中国银行的方案,在孙中山看来,大清银行资力雄厚,资本额即有一千万两,在国内主要地区都有分支机构,在其他资产和专业人员等方面,均较中华银行优越得多。况且大清银行本来就是清政府的国家银行,官股占了股本的一半,即使商股不提出将大清银行改为新政府中央银行的请示,南京临时政府也应该名正言顺地把它接管过来,使之承担起中央银行的职责。这无疑是“盖借已有之基础,应目前之急需,既以增长民国之实力,又可因其资产为通融,实为民国国家与该银行股东两得兼利之道。”(注:引自陈锦涛关于草创中国银行咨参议院文(1912年3月下旬),《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9页。)中华银行成立未久,实力不足,更谈不上在金融业工商界的影响,在这些方面不能与原大清银行相比。孙中山最终决定在大清银行基础上成立中国银行,承继中央银行权利,这一决策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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