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1)03-0074-06 1898年的戊戌变法是一次重要的思想启蒙运动。这不仅表现在维新变法、议会民主、个性解放等新思想的迅速传播,而且反映在人们对变法失败原因的多方面的反思。反思历史才有可能创新历史。历史的当事人对其历史的反思则更值得关注。 一 对梁启超来讲,戊戌变法的失败真可谓是刻骨铭心,对他一生的思想和行为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从1898年9月26日亡命日本起,他的许多论著都对变法进行了这样那样的评论,个别论点真是入木三分。到达日本不久,他就写了《戊戌政变记》,就自己的经历和思考,全面论述了这场变法的经过和成败得失,成为今天我们研究这段历史的第一参考书。但从总体上来讲,梁启超反思最多的是戊戌变法为什么会失败。他不同意当时国内外流行的一些观点,对变法的夭折有自己系统地看法。 梁启超在日本看到不少报刊在论述戊戌变法失败原因时,归之为康梁维新派“急激误大事”[1](P162),于是他一方面向一些名人要员致信,驳斥这种观点,一方面著书刊文,陈述变法失败的要害不是他们太激进,而是变法不彻底。 梁启超将改革分为激进和温和两种,认定他们的所谓激进改革可以救中国,李鸿章、张之洞等洋务派的温和改革不能有成效。他认为,李鸿章搞的练兵、开矿、设厂、修铁路、办学堂、派留学生,都没有抓住变法的根本,因而不可能国强民富,反而变出许多问题来。其称: 世之所谓温和改革者,宜莫如李、张矣。不见李鸿章训练之海军洋操,所设之水师学堂、医学堂乎?张之洞所设之实学馆、自强学堂、铁路局、自强军乎?李以三十年之所变者若此,张以十五年所变者若此。然而再假以十五年使如李、张者,出其温和之手段,以从容布置,到光绪四十年,亦不过多得此等学堂、洋操数个而已!一旦有事,不过如甲午之役,望风而溃,于国之亡能稍有救乎?既不能救亡,则与不改革何以异乎?[2](专集之一,P83-84) 梁启超认为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抓住根本,全方位地变法,像李鸿章、张之洞那样修房补漏式的“温和”改革,只能越改越乱。他沉痛地指出: (李张等人)不变其本,不易其俗,不定其规模,不筹其全局,而依然若前此之枝枝节节以变之,则虽使各省得许多督抚皆若李鸿章、张之洞之才识,又假以十年无事,听之使若李鸿章、张之洞之所为,则于中国之弱之亡能稍有救乎?吾知其必不能也。盖国家之所赖乎成立者,其质其繁。故政治之体段亦甚复杂,枝节之中有根干焉,根干之中又有总干焉,互为原因,互为结果。故言变法者,将欲变甲,必先变乙,及其变乙,又当先变丙,如是相引,以至无穷。而要之,非全体并举、合力齐作,则不能有功,而徒增其弊。譬如有千岁老屋,瓦墁毁坏,梁栋崩折,将就倾圮,而室中之人,乃或酣嬉鼾卧,漠然无所闻见,或则补苴罅漏,弥缝蚁穴,以冀支持,斯二者用心虽不同,要之风雨一至,则屋必倾而人必同归死亡一也。夫酣嬉鼾卧者,则满洲党人是也;补苴弥缝者,则李鸿章、张之洞之流是也。谚所谓“室漏而补之,愈补则愈漏;衣敝而结之,愈结则愈破”。其势固非别构新厦,别出新制,呜呼可哉?[2](专集之一,P83) 梁启超对李鸿章的批评,无疑是正确的。李鸿章晚年也承认他所办的洋务只是一座“纸糊的房子”,经不起风吹雨打。问题的实质在于梁启超是以此来证明李鸿章这种“温和”的改革不可能使中国富强,反而越改越糟,而只有他们那种激进的变法才是最正确的。那么,梁启超何以会失败呢? 善于立论的梁启超的逻辑推理是:第一步,以李鸿章的温和改革失败为证据说明他们激进的改革本身没有错;第二步,再论证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将这种正确的激进的变法主张真正贯彻下去。具体是: (一)布新而不除旧。无论是李鸿章等人的温和改革,还是康有为式的激进改革,梁启超都认为是只布新而不除旧,结果新旧相间,矛盾百出,最后必然失败。梁启超十分形象地指出: 凡改革之事,必除旧与布新两者之用力相等,然后可有效也。苟不务除旧而言布新,其势必将旧政之积弊,悉移而纳于新政之中,而新政反增其害矣。如病者然,其积痞方横塞于胸腹之间,必一面进以泄利之剂,以去其积块,一面进以温补之剂,以培其元气,庶能奏功也。若不攻其病,而日饵之以参苓,则参苓即可增病之媒,而其人之死当益速矣[2](专集之一,P81)。 改革就是新与旧的斗争,新的代替不了旧的,则必然是旧的扼杀掉新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除旧比布新还要难,因为除旧即意味着损害一部人的利益,夺掉和旧体制相联系的那一部人的饭碗,必然引起大的社会振荡。梁启超也十分清楚,认为“除旧弊一事,最易犯众忌而触众怒”[2](专集之一,P84),所以整个戊戌变法时期,布新有余,除旧不足,所谓改革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变事而不变法,变法而不变人。梁启超认为,整个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和他提出的变法措施都是正确的,只是由于光绪皇帝无权,很难推行。真正贯彻了的百无其一,仅为一些具体事的变革,而非整体法律制度的更新。而且执掌这些法律制度的官员更无从全局上更换,谈不上什么“变人”。于是好法不能变,好法无人行,则失败成定局矣!他深情地写道: 变事而不变法,变法而不变人,则与不变同耳。故先生(指康有为)所条陈章奏、统筹全局者,凡六七上,其大端在请誓太庙以戒群臣、开制度局以定规模、设十二局以治新政、立民政局以地方自治,其他如迁都兴学、更税法、裁厘金、改律例、重俸禄、遣游历、派游学、设警察、练乡兵、选将帅、设参谋部、大练海军、经营西藏新疆等事,皆主齐力并举,不能枝枝节节而为之。……无如下有老耄守旧之大臣,屡经严责而不恤,上有揽权猜忌之西后,一切请命而不行。故皇上康先生之所欲改革者,百分未得其一焉!使不然者,则此三月之中,旧弊当已尽革,新政当已尽行,制度局规模当已大备,十二局之条理当已毕详,律例当已改,巨饷当已筹,警察当已设,民兵当已练,南部当已迁都,参谋部当已立,端绪略举,而天下肃然向风矣[2](专集之一,P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