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传统工商业行会,特别是苏州丝织业行会制度的研究,曾经作为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的组成部分,引起过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注: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南京大学历史系中古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经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同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田居俭、宋元强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巴蜀书社1987年版等。与苏州城市行会制度关系较为密切的论文主要有:刘永成:《试论清代苏州手工业行会》,《历史研究》1959年第11期;彭泽益:《鸦片战争前清代苏州丝织业生产关系的形式与性质》,《经济研究》1963年第10期。)但是这些讨论多局限于鸦片战争之前,近代以后中国工商业行会的发展变化。人们尚不甚了了。此外,日本学者也就这一问题展开过讨论。(注:参见田中正俊《“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收于所著《中国近代经济史序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205-241页;小岛淑男《清末民国初期苏州府の绢织业と机户の动向》,《社会经济史学》第34卷第5号(1969年);横山英《中国近代化の经济构造》第二章“清代都市手工业的生产形态”,亚纪书房1972年版;铃木智夫《洋务运动の研究》第四编“洋务派的广东蚕丝业近代化政策”,汲古书院1992年版,等等。)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近代中国商会的研究形成热点,也触及作为商会基本成员的同业公会。彭泽益认为,同业公会是传统行会向近代商会制度过渡的一种形式,作为传统行会的一种转换形式,同业公会可说是转化中的行会变种。(注:彭泽益:《民国时期北京的手工业和同业公会》,《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虞和平则认为,同业公会是在商会的作用和影响下,行会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化,这种转化“不是商会迎合于行会的传统性,而是行会在商会和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向现代性过渡”(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马敏、朱英也认为同业公会是行会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是行会在近代社会中的转型,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与行会的极大区别。(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笔者的研究则证明:初期商会的基本成员“仍然保留着相当浓厚的行会特征,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商会本质上只不过是诸种行会的结合体而已”。(注:王翔:《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相对而言,目前关于近代商会的研究已取得不少重要成果,而对同业公会的研究则仍显薄弱,尤其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材料和具体的分析,系统探讨传统行会向同业公会转化的论著尚不多见,从而使这一研究领域难免“雾失楼台,月迷津渡”之憾。本文旨在具体剖析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由云锦公所向铁机公会嬗变的个案,探讨中国工商业同业组织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过程,以增进人们对于中国近代化过程中新陈代谢而又新旧并存的复杂情态的认识。 (一) 行会制度是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同时又是商品生产发展不够充分,社会分工不够发达,商品市场不够广阔的产物。它由同一城镇中的同业者或相关职业者所组成,主要功能一是联结同业,以与不利于己的人事相抗衡;二是避免竞争,维持本行业共存共荣的垄断地位。在中国,苏州是行会制度发展得较为成熟的一座城市,其中尤以丝织手工业行会的历史最为悠久,特点最为鲜明,作用最为显著。 早在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年),苏州丝织业同行就曾建立过“机圣庙”(注:顾翰:《重建苏城机神庙碑记》(乾隆五十七年),转引自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3页。),其具体情形不得而知,大致可以说是行会组织的雏形。元贞元元年(1295年),苏州丝织业同行在元妙观内设立吴郡机业公所,明万历年间改建机房殿,以为行会会所,并“立有行头名色”(注: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11,“祠庙”,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84页。)。清道光二年(1822年),在祥符寺巷成立了云锦公所,据称由“丝织、宋锦、纱缎业合建”(注:苏州市工商联编:《苏州清代会馆公所资料摘记》,见苏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苏州工商经济史料》第1辑,第227页。)。 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行会曾经对手工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明末清初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市场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商业资本向生产过程的渗透,行会组织越来越成为丝织手工业发展的桎梏。苏州丝织业行会极力维护小生产的方式,竭力用严格的行规来限制竞争,从产品规格、数量、价码、市场到生产技术,以及开设铺坊的规模和招收徒工的数目等几乎所有方面,都实行硬性规定。道光二年的《元和县严禁机匠借端生事倡众停工碑》规定:“自示之后,各乡匠揽织机只,概向机房殿书立承揽,交户收执。揽机之后,务宜安分工作,克勤克俭,计工受值,不得将货具经纬私行侵蚀,以及硬摄工钱,借词倡众停工。”(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4-25页。)这显示出劳动契约的订立受到行会的强制。缔约地点必须在机业行会所在地的“机房殿”,契约条文必须由机业行会制定,而该契约书也必须交给机业行会“收执”。这样一来,如契约内容有违反行规之处,就无法得到行会的认可,无法完成缔约的手续。南京丝织业中也有相同规定。《江宁县缎机业行规碑》规定:“一议各号无论生意好歹,如有机范出来,有无‘承管’连环互保者,统归一律开账,不准自行搭找料户。如不遵议,察出照规究罚。”(注:江苏省博物院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66页。)此处所谓“承管”的角色,颇类似于一般所说的“行头”。两地资料相互印证,可见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有行会强行楔入,竭力阻挠两者的自由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