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馆、公所在中国有悠久历史,其萌芽至少在宋代已经出现,明清时期,在一些重要的商业城镇,会馆、公所已相当普遍。美国学者罗威廉把会馆、公所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同乡类,二是同业类,三是同乡兼同业的复合型。20世纪初,这三类会馆、公所沿着两个不同方向,即新型同乡和同业组织演变。同乡类会馆、公所被同乡会代替,同业及同乡兼同业的复合型团体为同业公会取代。同乡会与同业公会不仅与传统会馆、公所的职能不同,从制度层面比较,也有根本差别,这种差别蕴涵丰富的时代信息,是20世纪初中国正在经历的巨大而深刻的变革的折射和反映。本文以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为考察重点,同时对政府与同业组织现代化的关系作一探讨。 一、近代同业组织制度变迁的三个阶段和五个方面 20世纪初一种新的同业组织——同业公会破土萌芽,同业公会适应了新的历史条件,它的诞生,对传统同业会馆、公所来说不啻是一个挑战。 把传统同业会馆、公所与同业公会比较,不难发现,无论是团体的设立宗旨、会务、制度方面,两者都有很大不同。从宗旨上比较,传统商业会馆的设立目的是维护小集团利益,同业公会的宗旨是纠正行业经营弊端,促进行业进步。从会务上比较,传统商业会馆的会务是限制竞争,协调同业关系,确定商品和雇工价格,联合同业与官府损害本业利益的税收政策及各种摊派作斗争;同业公会的会务有确立行业秩序,纠正行业经营中的弊端,协调同业关系,仲裁各类行业纠纷,调查本业国内外商情,以便在商战中抢得先机,采取多种形式以促进行业进步,如培训人才,加强国际交流等。从制度上比较,传统同业会馆的领导人采取公举制,实行领导人轮流负责制,同业公会实行选举制,会长(理事长)负责制;传统会馆对领导人的职权没有监督措施,同业公会明确规定领导人的权限,实行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制衡机制等等。 促使同业公会诞生的因素很多,比如同业会馆、公所的组织形式落后,缺乏民主性和办事公正性,效率低下,易被少数人控制,不能很好发挥团体的作用等等。相反,同业公会引进了近代社会团体的许多理念和制度,追求机构决策的民主化和办事公正、高效。因此,同业公会的出现并最终代替会馆、公所成为中国同业组织的主体,乃是历史的必然。 同业组织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经过了将近百年时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上海开埠至1904年为第一阶段。这是传统商业会馆衰落前的最后阶段,从团体宗旨、职能到制度的蜕变已初见端倪。这一阶段商业会馆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外货的大量输入和外资的侵入,给中国孱弱的民族工业和传统的手工业、商业以巨大的压力,甲午以后这种压力变得更大,在资产阶级改良派高唱“商战”口号的感染下,也受自身处境的刺激,上海的民族工商业者在寻求应对之法,“合群御外”就是他们的答案。在这种思维的引导下,一些新建的同业会馆、公所从团体设立宗旨到会务与以往相比,有明显变化。20世纪初,传统商业会馆、公所的制度变迁正是这种变化的延伸。 第二阶段,从1904年1月清朝商部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至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前,这是中国近代工商同业团体组织蜕变力度最大、制度变迁内容最为丰富的年代。在外患日亟、中国民族主义思潮日趋激进的大环境里,中国社会的思想文化、民众意识也都趋向激进,以商会为首包括同业组织在内的商业团体也都受到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一方面,这些商业团体积极参与自20世纪初起中国的几乎每一次重要的民族主义斗争,并在地方自治运动中成为地方的一支主导力量。另一方面,这些商业团体的制度改革也在日侵月蚀地缓慢进行。对于商业团体的制度变迁,毫无疑问,以西方民主制度为圭臬的地方自治运动影响最大,但不可否认,这一阶段的两个政府晚清政府和北京政府都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晚清政府1904年1月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尽管是一部商会法,但它对同业组织的现代化影响仍不可小视。随后,民国4年、7年、16年北京政府又先后颁布了三个法令,每个法令的颁布都对工商同业组织的现代化起过有力的推动作用。可以说,至1928年,北京政府的法令对工商同业组织的规定,从宗旨、职能到内部运行机制的设计已趋于完备。 第三阶段,1929年8月至1948年。1927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对资产阶级领导的自治运动进行整合,整合的矛头直指旧商会。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此后,直至1948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过40多个有关部门同业公会的法令。这些法令对同业公会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继承了北京政府法令的某些条文,在此基础上向精密化演进,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为强化对社会团体的控制,在制度上有不少创造。经过强行整合,工商同业公会作为资产阶级领导的商业团体,政治活动空间极度萎缩,趋于消亡,但它的同业管理职能和社会职能仍被保留。 这里着重从五个方面考察同业组织从传统商业会馆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 1、立案与备案,法人与非法人:法律地位的依据 在现代社会,社会团体分为法人与非法人两种。法人社团必须经由国家行政机关核准方可设立,非法人社团只须向行政官署备案即可。19世纪中国的法律文化虽然没有法人或非法人观念,但要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向地方政府申请立案。立案所需文书随着时间推移,要求越来越完备。《上海碑刻资料集》收录了2篇会馆、公所申请立案并获批准的碑文(《上海县为起建江西会馆告示碑》、《上海县为京江公所准予立案告示碑》),会馆、公所申请立案的禀告包括组织创建缘由、发起人名单、会所地点、四止等。准予成立的是上海县知县,也即本地最高行政长官,知县在批准前,已禀告“道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