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商”词义及其内涵的几点讨论

作 者:
马敏 

作者简介:
马敏,1955年生,教授。华中师范大学 430079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晚清历史文献中的“绅商”存在分指性和单指性两种情况。在分指性意义上,系“绅士和商人”的合称;在单指性意义上,则反映着绅士和商人之间的融合,以至结合为一体。“绅商”名词的出现和流变提示了近代社会阶层结构演化的历史大趋势,即“商”之地位上升和“绅”之地位下降,以及这种社会错动中人们社会心理和价值取向的巨大变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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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友谢放教授惠赐大作《“绅商”词义考析》一文,以切磋学术,倡导讨论、争鸣之风,这是要万分加以感谢的。谢放教授思绪缜密,学风淳笃,对“绅商”词义做了条分缕析的深入剖析,有许多新见,是过去我在研究近代绅商问题时所不曾想到的。拜读之后,很受启发,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或附带的见解,欲借《历史研究》的一点版面,发表出来以供讨论并请谢放教授指正(注:有关“绅商”社会内涵的较系统的阐述,参见拙文《近代绅商名辨及其社会内涵》,载《学人》15辑。)。

      晚清时期“绅商”业已成为流行于各种公私文献的一个关键词,通过绅与商的合流,已经形成了一个亦绅亦商的“绅商”阶层,对此,谢放教授均无疑义,他想指出的是,当时公私文献中的“绅商”一词,基本上是分指“绅”与“商”,并未融合成为一个单指性的“混合词”。而这一点,恰好同我相左。我在相关著作中认为,“绅商”虽在多数场合指绅与商的合称(gentry and merchants),但有时又是对亦绅亦商人物的单称(gentry-merchant)(注:对存在亦绅亦商一类人物的单称,王先明教授在其著作中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绅商’既是绅与商的合称,又是亦绅亦商一类人物的单称。这是一个社会躁动期难以确切定性的动态性称谓概念。”(《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241-243页。)。

      谢放教授认为,就他所见到的资料来看,“尚未发现无任何疑点的(绅商)‘单指性’例证”。而在我看来,尽管绅商“单指性”的例证的确不多见于文献,但还并非绝无仅有,恰恰是这些“不多见”的称谓,对研究转型期的社会群体,可谓含意深焉,颇值得研究者注意。以下试举几例。

      作为单指性“混合词”的“绅商”,有时是指亦绅亦商、兼具绅商双重特征的社会群体。这在晚清文献中有着清晰的反映。如光绪十六年正月二十日《字林沪报》云:“今届新春,齐集同乡官商,于本月初二日午刻在公所团拜……暨各字号绅商,皆乘兴而来。”(注:转引自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751页。)这里的“各字号绅商”,显指各商号中的绅商,在同是经商者的意义上,绅与商似已不复可分。又如1903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章程》中提及:“特会者,遇有不平之事,欲求伸诉,由受屈之人先三日将事由告知本公所,刊发传单,邀集公正绅商届期同为调处,以评曲折,捏诬者罚。各董事既须入会,即公正殷实绅商。”(注:《上海商务总会历次奏察禀定详细章程》,藏上海市档案馆。)这条材料中,如果说前句中的“公正绅商”尚不清楚究竟指浑然一体的绅商群体,还是分指绅士和商人,那么后句中的“殷实绅商”一语已可明显感觉到系指由绅士和商人融合生成的新的社会群体。

      在单指性意义上,有时绅商的称号还直接冠之于一人。1906年《商务官报》上刊登一则商部《批京西业煤绅商常春等禀》云:“该绅商所请每年包雇五千认缴运费自可照准等因。查此案既经北洋大臣核复照准,所有该绅商等设立栈房、运储煤炭一事,自应准其立案。”(注:《商务官报》(合订本)1册17期。)这里,“该绅商”的称谓显然指常春一人,单指性甚为明显。

      同样刊于《商务官报》上的《本部具奏槟榔屿绅商林汝舟兴学保商恳请奖励折》云:“……五品衔林汝舟,福建海澄县人,经商槟埠五十余年,为中外所推重。该埠原设平章公馆,合闽粤两省以谋公益,敛举该绅为总理……所有请奖槟榔屿绅商缘由,谨恭折具陈。”(注:《商务官报》3册8期。)这条史料不仅标题中绅商单指之意明显,就文意而言,单指性也是很明显的。

      另两条单指性实例,一是《时报》1905年8月15日的一则报道谓:“(安徽)青阳县绅商某,赴省具禀抚辕,称有矿师在该县乌株岭探得矿座甚旺……”(注:这条材料谢放论文注释里也有引用。);一是《全浙公报》1909年7月6日有一则告白《旁观者代报不平》,该告白作者落款即为“绅商吕国庆谨启”(注:这条材料承蒙浙江大学政治学系讲师、在职博士生冯筱才先生提供,甚为感谢。)。这两条可以说是确切无疑地将“绅商”之名直接冠于一人身上的铁证,尤其后一条资料系自称“绅商”,证明单指性的绅商“混合词”是的确存在的。

      进而言之,如果仔细推敲的话,谢放教授文中对某些较为明显的“单指性”绅商例证的质疑,其实是可以冰释的。

      例一,天津商会档案《天津府凌守复陈商务公所情形禀并批》:“并委绅商宁世福、么联元、卞煜光、王贤宾等为公所董事”(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2页。)。谢放教授认为,这条材料中“绅商”之后有一“等”字,因此,有可能是绅与商的合称,即已列出的四人为“绅”,而未列出的可能还有“商”。

      但事实上,宁、么、卞、王四人之所以被委任为商务公所董事,正因为他们是绅化的商人,身份特殊,亦绅亦商。其中,宁世福为新泰兴洋行买办、三品衔候选知府,么联元为银钱业巨东、分省补用知县,卞煜光为富商、光禄寺署正,王贤宾为盐业巨东、河南试用知府。因商务公所的成立,主要是以“商”代“官”,补前此成立的“商务局”官办之弊,故可推之行文者是将此四人作为亦绅亦商的“绅商”来看待的(或可以说连他自己也分不清楚他们究竟是绅还是商,统称为“绅商”最恰当)。尽管四人之后冠一“等”字,但官方所“委”为董事者,仅此四人而已(注:天津商会档案中有一条资料可证当时被委派为天津商务公所董事的绅商仅宁、么、卞、王四人,“窃客岁四月间蒙恩创设商务公所,经商等公举三品衔候选知府宁绅世福、河南试用知府王绅贤宾、分省补用知县么绅联元、光禄寺署正卞绅煜光总理其事。”(《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30-31页),其他董事的产生办法,系根据所附的“商务公所暂行章程”,“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3页。)。至于商界称宁世福等人为“绅”,或宁等人自称为“绅”,那只是当时的风气使然而已(当然也有一定的规律,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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