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谈判评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费驰(1971-),女,吉林磐石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吉林 长春 130024 刘晓东(1972-),男,辽宁凤城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1868-1869年的中英修约交涉活动,双方通过相对对等的谈判订立了“有予有求”的《中英新修条约》。尽管这一条约最终没有被英国政府批准,但此次活动仍不失为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维护国家利权的初步尝试,尤其为准备修约交涉而遣使出国的举措,更进一步促动了中国外交意识的觉醒及与国际社会外交接轨步伐的加快。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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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1)02-0123-06

      1868-1869年,中英两国在没有军事冲突的情况下,就修改双边条约问题举行了长达22个月的外交谈判,并于1869年10月23日草签了《中英新修条约》。然而,由于英国各商业团体的一致反对,英国政府于1870年7月25日宣布拒绝批准这一条约。尽管如此,此次修约交涉仍不失为近代以来清政府第一次在没有直接武力威胁的情况下,以相对对等的身份同西方国家进行的双边谈判。这是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维护国家主权的第一次成功尝试,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清政府的外交信心,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处置外交事务的经验。因此,1868-1869年的中英修约交涉活动,对近代中国外交政策的确立也蕴含着不容忽视的启蒙意义。

      一

      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七款规定:“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1](P99)及至60年代,英国虽已成为在华的最大受惠国,但仍期望通过相对和平的方式一方面继续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能进一步扩大侵略利益。而清政府在与国际社会的接触中也日渐认识到自身外交政策的失误,意欲通过修约来重塑自己的外交形象。因此到1868年,中、英两国政府都同意在“和平对等”的名义下重新修约。1868年1月2日,中英修约谈判正式开始,谈判内容主要集中于财政税则等方面。

      1868年1月2日,英国公使阿礼国向清政府送交了第一件修约草案,提出:“(1)将商人完过半税入内地之洋货,概免重征;征收较重之税则重新删改;(2)海关税银解归省库备用;(3)内河准行轮船;(4)长江添开码头;(5)海关设立关栈”等5项要求。双方会议数次,总理衙门称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可遵照外,其余“碍难允行”。

      5月,阿礼国再次送交草案,除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外,其余各条仍列在其中并又增加了多项要求:(1)退还厘金,各海口三十里内,概停捐厘;(2)洋盐准许进口;(3)各关税银成色应归一律,存票不分时日,悉领现银;(4)洋人在内地开栈常驻;(5)长江添设码头十处,开放温州;(6)准其先于宛平、句容两处挖煤;(7)台湾樟脑等应不包揽;(8)通商定律例,声明减税、免税物品等要求。经过缜密检视和研究英方的草案后,总理衙门于同年6月照覆英使:(1)同意由官试办减免货税;(2)允退还误收的厘金;(3)存票在三个月限内者,允给现银,一年限内者,照旧抵税;(4)可以自由买卖台湾樟脑;(5)长江口岸议以芜湖、大通、安庆三处内酌设码头,以琼州换开温州;(6)各关银色通商律例,亦俱允行;(7)因轮船需煤,允以由南省大臣,自行酌择试挖,华洋商人均准购买此煤,洋人不得自行租窑开挖。其余要求因“或关国政或碍民生,则皆一概拒绝”。

      9月,阿礼国第三次复送草案,不仅始终坚持内河行轮船、内地栈房、开挖煤窑等事,还要求长江除已允开三处码头外,在镇江北岸或瓜州及湖口设关,除开温州外,添开台州、泉州、北湖及琼州,存票一年限内准领现银。面对阿礼国的步步进逼,总理衙门拒不让步,并将阿礼国送来的草案,以“措言不逊”为由发还,英方不得不将“不逊之语全删”,重行致送。此时,阿礼国感到单靠英国一国势力已不足以慑服清政府,便邀同美国公使劳文罗斯对中国施加压力。劳文罗斯发来照会,极力支持阿礼国的立场,并致信恭亲王言称,如拒绝英方的要求,就会有严重的后果。[2](P125-126)在列强的威胁之下,总理衙门“虑其变羞成怒”,(《(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5)不得不“略示通融”,同意:(1)挖煤仍照前议;(2)九江关现有中国轮船一只,准其在鄱阳湖纳费,代为拖带所雇货船。同时,总理衙门认为“惟彼有求于我,而我一无所责于彼”太不公平,便也向英方提出数条要求:(1)禁止洋商包揽华商货物,应将正半两税齐完后运入内地,方准华洋商人概免重征;(2)洋商自置土货,于正子两税外另备半税,交关存储,以抵来路厘饷。倘出口复进别口,或未出口即在本口售完,此半税即由关入帐;(3)茶叶洋药应加税,丝斤则归入各项税则,以每百征五为率;(4)香港由中国设关收税;(5)商人不得充领事官;(6)英国有益于在英之通商各国,则中国亦同之,其在中国贸易之国欲援中国与某国定章一体均沾,亦当明其条款,一体遵守。英商在中国条约内已得之益,将来华商在英国亦一体照沾;(7)洋商所领税单运照,限十二个月为满后,再限一月缴销,违者不准再领;(8)水手登岸滋事,应议规约束等。英使则只对“包揽代报、私给洋旗、土货另备半税、洋货正半两税齐完等条”允许外,其余概为拒绝。

      至此,中英双方经过一年的谈判辩论,初步达成共识。然而,当在华英商了解到英使没有争到他们最为关心的中国内地居住权时,立即表示反对,要求英国政府进一步勒逼开放中国。但清政府的态度亦非常坚定,谈判随之陷入僵局,阿礼国只好将已议定之协议呈报英国政府审议,并说:目前要使清政府更进一步开放中国,那是完全无望的。[3](P26)除非冒着使用武力致使中国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解体的危险,[4](P237)而这同样也会使英国业已取得的在华优势遭受极大冲击,甚至为其他列强乘虚取代。因此,英国国外交部几经考虑,决定采取“部分修约”的政策,先攫取一定利益。1869年6月4日,克拉蓝登授权阿礼国接受任何中国人可以立即答应的妥协协定。[5](P91)与此同时,清政府也就修约事宜“著派亲郡王,会同大学士九卿,会同妥议”,(《(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10)决定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与英方进行谈判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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