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乡村民变的特点及成因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章征科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辛亥革命时期是近代中国社会变动非常明显、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的时期,中下层民众的反抗活动很频繁。这些反抗活动呈现出广泛性、低质性以及过渡性的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有各自的原因,造成民变广泛性的原因主要是当时民众的死亡恐惧和文化归属感的幻灭;造成民变低质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民众落后的权威崇拜;造成民变过渡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时代和阶级关系变动所致。总之,民变特点是由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性。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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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时期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走向衰亡的时期。当时,清政府实施的官制改革、经济改革、文化教育改革、社会风俗改革、军事改革以及法制建设全面铺开,由此引起新旧文化观念发生猛烈碰撞和权力、利益的重组,结果使社会矛盾日趋激化,社会生活变得日趋紧张,整个社会陷入极度的混乱之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乡村民变风起云涌,此起彼伏,不断地冲击着清王朝的统治秩序。民变既反映了中下层民众反抗斗争的一些传统特征,也反映了一定的时代特征。

      一、乡村民变的广泛性

      从发生民变的地域看,从白山黑水到东南沿海,从蒙古草原到青藏高原,从长江三角洲到天府之国,从黄河两岸到天山南北都发生了规模不等的民变。从参与民变群众的成份看,包括农民、会党、僧道、卜医、散勇、中小地主、乡村耆旧、手工艺人、乡村店商贩夫等。领导者多为会党和乡绅地主。从参与民变的民族成份看,参加者主要以汉族为主,其它还有苗、壮、蒙、回、满、藏、维吾尔、彝等少数民族。从民变数量看,据章开沅等先生主编的三卷本《辛亥革命史》所表列的数字统计,民变次数超过千次。据张振鹤、丁原英的专题研究资料统计,民变次数从1902-1911年武昌起义前,总数超过1300次。1910年民变次数最多,达250次以上,最少的是1903年,民变也有50多次。这说明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全国不到三天就发生一次民变。从民变的内容看,可谓多种多样。主要有反赔款摊派、反抽捐加税、抗租抢粮、反洋教、反禁烟、反户口调查以及维护旧风习等。

      民变广泛性的内在原因是源于民众的生存抗争意识。辛亥革命时期,乡村民众的生存出现严重危机,不仅物质生活陷入穷苦困顿,就连平时贫乏但宁静的精神生活也出现了高度的紧张,促成辛亥革命时期乡村民众生存抗争意识形成的原因也因此表现为:

      其一,死亡恐惧。在中国人的生存习惯中有“好死不如赖活”的民谚,可见人们对生存的强烈渴望。但在辛亥革命时期,置乡村民众于死地的因素实在太多:在摊派辛丑条约赔款和清政府举办的新政中,官吏催逼可以致死;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后,传教士、教民报复可以致死;辛亥革命时期频发的虫灾、水灾及旱灾以及瘟疫蔓延可以致死;就连地痞无赖土匪猖獗乃至政府的“清乡”也可以致死。乡村民众似乎成了汪洋中随时都会遭灭顶之灾的一叶扁舟。为了生存,民众不得不铤而走险。

      其二,文化归属感的破灭。辛亥革命时期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非常剧烈的一个时期,与中国传统文化迥异的新事物、新思想、新制度不断被引进。清政府的新政对农村原有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自治使乡村中许多不负道义责任的土豪劣绅借维新之名取得法律上控制乡村的权力,而使耿直之正绅感到失落;废除科举则使大批旧制度下的乡村知识分子感到自己被上层统治者遗弃,致使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传统情感日渐崩解;办学校则多与废寺庙相联系,而且教学内容跟农民的需要关系不大,况且许多内容又是与侵略中国的西方列强的文化有联系,加上与新政相伴随的是乡村日益贫困化,因此民众的幻灭感更强了。这就是乡村民变中的反洋教、毁学堂的心理原因和经济原因。在辛亥革命时期,毁学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以至于时人感慨毁学竟成风气。“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注:《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第一卷,第十一期。)时人在分析乡村民变毁学的原因时指出:一半是由于“愚”,一半是因为“穷”。(注:《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七卷,第三期。)由愚而致变由穷而致反正是乡村民众文化幻灭感的表现。

      促使民众的生存抗争意识由一种心理倾向变为反抗行为的诱因是多重的。主要诱因是清政府及官吏的腐败贪残。清政府为筹措庚子赔款和新政费用,加紧搜刮,“当捐之行也,一盏灯、一斤肉、一瓶酒,无不有税。”(注:《论近日民变之多》,《东方杂志》,第一卷,第十一期。)“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55页。)而办捐税之“牧令中十人难得一循良,苛派者必十之八九。”(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页。)清政府自己也承认:“近年以来民生已极凋敝,加之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注:《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第5251页。)而经办事务的官员及绅董的中饱行为更加深了民众的苦难。

      同时,清政府举办新政时未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因而也造成很大的社会震荡,“若夫野老乡竖,于一切新政,既为平素所未见未闻,一旦接触于耳目间,自不免传为异事,演成不经之说”,乃至“酿成非常之巨祸。”(注: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料丛刊·辛亥革命》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95页。)由于缺乏动员,中下层民众不理解,甚至反对新政。如“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由于提议增加亩捐钱120文办地方自治,结果“大滋绅民之怒”,引发有1700余人参与的骚乱。(注:《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七卷,第十二期。)浙江淳安“民风蔽塞,类多仇视新政,复经劣绅无赖从中鼓煽,遂益肆无忌惮”,结果发生捣毁学堂等事。(注:《军事》,《东方杂志》,第四卷,第七期。)而政府的高压则只能更加激起民众的反叛心理。如1911年河南长葛姓江的知县以办巡警为名,议加亩捐三百文,“沿门大索,远近骚动”,民众申诉道:“江官到任,即科派差钱,一年共派七次,吾民之力实不能及。刻下江官又派加地丁钱,吾民性命必不保。屡次呈恳免缴,屡遭重责。官比差,差比民,吾民身家为贪官所食。刻为筹抵制之计,务望速至五里囤会议,不来者群起而攻之。”(注:《中国大事记补遗》,《东方杂志》,第八卷,第八期。)

      外国传教士、教民恃势施暴也是一个重要诱因。《辛丑条约》签署后,列强对清政府的控制进一步加强,清政府的官吏从中央到地方对列强都很敬畏,仰其鼻息。一些传教士、教民趁机欺压非教民众,霸占其田产、房屋,抢掠财物,甚至杀人放火,由此引发民变,1902年直隶朝阳民变、浙江桐庐民变是其中影响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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