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精英群的联合和行动

——对梨园屯一段口述史料的解说

作 者:
 

作者简介:
,1938年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政治思想文化研究所 100872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世纪60年代以后,直东交界一带社区精英权力的拓展遇到外国教会的挑战,士绅团首在管理社区事务和维护道德教化领域的自我保护倾向拉大了其同州县政权的距离,并为体制外的民间组织公开化提供了社区空间,导致基层体制内外的多种组织反击洋教的联合行动日渐武装化。世纪之交的外患内忧使社区自卫运动促进了社区精英跨区域的横向联合和对区域性的民间文化的再创造。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民间文化的三个标帜将多中心、区域性的民众反洋教集团联结成义和团运动。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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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暮春季节,河北省威县干集(晚清叫中兴集,属山东冠县)有一位名叫陆衍科的老人,向山东大学的研究者讲述了他儿时从私塾先生姜汝能(号老亮)那里听来的关于冠县梨园屯教案的始末。大意是:利园屯的中心有一座玉皇庙,从同治年间起,村民和天主教会所属的本村教民为争夺庙基多次起讼,几经反复。这场官司由王世昌、姜老亮等六位士绅上控,一直打到山东巡抚衙门。全村人动了公愤。有八个村民要和士绅一起去告状,但没有成功。村里人管败诉的士绅和他们的支持者叫做“六大冤”和“八大讼”。因为官府不为民做主,村民们决心与教民拼命,共举红拳手阎书芹等一批贫苦的玩拳人为首领,武装争庙,号“十八魁”。“十八魁”又投拜到威县沙柳寨梅花拳师赵三多门下。他们把闹教的梅拳、红拳等会社道门联合起来,改名“义和拳”。“‘义和’即大家联合起来的意思。”(注:干集陆衍科口述,1982年4月。本文引用的口述史料,大部分出自路遥编集《山东大学义和团调查资料汇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写作时,笔者在山东大学读到了该书付梓前的调查手稿。还有一些史料,来自1986年冬笔者参加路遥和佐佐木图两位先生组织的中日学者华北农村调查团在威县考察时的个人手记。特此说明,并向惠借手稿的路遥先生深表谢忱。)1898年10月,直东交界一带的义和拳反洋教起事由此而发。

      在梨园屯一带,有关玉皇庙事件的口述史料相当丰富,陆衍科的回忆是其中较为完整并可以从相关文献记载中得到印证的一件。这一批史料,也许能为义和团起源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角度。在既往的研究中,史学界对于义和团起源的两个社会特性已经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这就是起源的区域性和组织的多元性。凭藉这两个基点,我们过去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地考察了以特定区域为依托的各种民间组织,是怎样从历史的深处“走”出来的;现在,我们则可以进一步讨论这些组织是怎样在变化了的区域格局中“动”起来的。换言之,需要在“区域”和“组织”之间寻找新的可以涵盖和沟通两者的研究角度,更具体地说,是要找出一股对特定区域的多层组织及其所属民众进行社会动员的力量。陆衍科的回忆,实际上揭示了一个特定的社区(注:这里借用的“社区”,并无现代区域社会的含义,特指村落或以集镇为中心的村落群。),从各个阶层和多层组织中浮现出来的精英分子,是怎样凭藉各自掌握的乡村资源,一圈又一圈地将民众动员和汇聚起来的。据此,本文拟以梨园屯的玉皇庙事件作为个案,来讨论这个动员过程。笔者把这个过程称为“社区精英群的联合和行动”。

      一 “社区精英”的界定

      一般而言,“精英”和“大众”是指一对在经济地位、文化和权力上互不相同的社群。他们之间的各种联系又将其组合在一个比上述概念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之中。美国学者费士彬提出晚期中华帝国阶层划分的三个标准:教育、法权和经济地位,认为这些阶层的两极分别是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特权并处于主导地位的精英和目不识丁、处于依附地位的普通人;在这两极之间则是受过一点教育但程度各异的人群。这三种群体又可以细分为九种不同的文化集团(注:转引自王笛《大众文化研究与近代中国社会——对近年美国有关研究的述评》,《历史研究》1999年5期。)。孔飞力研究了晚清时期以地方精英为核心的团练、地方武装的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他使用了“名流”(偶尔也用“绅士”)这一社群概念,并区分了“全国性名流”、“省区名流”和“地方名流”,认为后者在乡村和集镇社会中行使着不可忽视的权力(注: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3—4页。作者还关注了某些富有的和受过教育的平民操纵农村社会生活的可能,但没有展开分析。)。

      两位学者的分析无疑具有启发性。不过他们以财富和受教育程度为标准的“精英”或“名流”概念却并不完全适合本文讨论的对象。本文所注目的“社区精英”(或“乡土能人”),是指几类能对乡镇社区的全体或部分成员发生支配作用的人群。他们的角色身份和权力资源相当复杂,除了财产、受教育程度和法权(政治的和宗族的)的标准之外,还应考虑中国基层社会的组织和权力的多元性,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个人的社会关系、能力和公众形象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他们介入社区活动的条件。

      笔者在多次华北农村调查中曾向不同省区的老年人请教,在晚清和民国年代,生活在他们身边的“能人”都是一些什么样的人?他们的回答大体上是一致的。他们排出了这样一个“能人”序列:

      1.有钱或者有“功名”,并且在地方上有号召力的人,包括秀才、举人、从洋学堂回乡的学生、退休官员和热心公益的财主,有能力的村首或族长等等。这批人不仅在乡村集镇的公共事务中起主导作用,而且在对外联系(主要是应付官府、军队和“黑道”组织)时能维护村镇的利益。

      2.没有多少财产,也没有受过什么教育,但为人公正并且有办事能力的人。他们活跃在村镇内部,或依凭长期建立的公众形象——“人缘”和“面子”,在房地买卖、租佃借贷、婚丧嫁娶、邻里纠纷等事件中充当主持人或调解人;或有一技之长,在村镇防务、公共工程、治病疗伤、年节庙会等活动中起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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