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华总商会网络

——论日本大正时期的阪神华侨与中日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来幸 日本神户商科大学副教授

原文出处: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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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推向海外的商会网络(注:相关研究已有古田和子的“上海网络中的神户——搬运外国棉制品的中国商人”(载于《年报近代日本史研究》14,1992年)“亚洲地区交易与交流之网络”(见平野健一郎编:《讲座现代亚细亚4,地域结构与地域关系》,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笼谷直人的“亚洲通商网络的历史意义——一战与二战之间日本加工棉布贸易情况分析”(见财团法人孙中山纪念会《孙文与华侨·纪念孙中山诞辰13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7年3月);“来自亚洲的‘冲击’与日本的近代——中国人贸易商的‘团结力’”(载于《日本史研究》344,1991年);及“1880年代来自亚洲的冲击与日本的反应”(载于《历史学研究》608,1990年)等。)

      (一)分布情况

      1904年制定的商会简明章程促使国内各地商会纷纷成立。在清朝最后的10年里,它几乎推广到有县制存在的全国各地。由于激烈的社会变动和经济活动的广泛化,工商业者抱有了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完整的希求和统合工商业者自身的愿望。因此,自国外移植过来的商业会议所(商会)体制很快就配合了他们的要求,而中国的商会迅速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基层部分。笔者认为,可称为“内发型发展”典型的中国民间商会,除了具有“总商会”、“商会”并存的双层机构、以“全国商会联合会”作为常设领导机关完备的全国性组织这两点主要特征之外,还具有通过中华总商会连贯海外华商的网络组织之主要功能。(注:请参照拙文“清末明初的商会与中国社会”(载于《现代中国》70,1996年)和“1915年商会法的成立”(见《富山国际大学纪要》3,1993年)。)

      《中国年鉴(第一回)》记载了1915年发布商会法之后国外总商会的分布情况。其中东海以北共有日本4所、俄国5所、日属朝鲜7所、美洲4所;东海以南共有泰国1所、荷属东印群岛17所、英属香港1所、澳洲3所、英属马来亚10所、法属斐济1所、美属夏威夷和菲律宾4所、葡属澳门1所。共计58所正式注册成立的海外中华总商会。(注:“外洋各埠中华商会详表”(根据1922年农商部第七次农商统计表至1918年的统计)(见《第一回中国年鉴》,1923年)只举了58所中华商会。这些商会可能是响应官方的要求提供资料的。其他还有小吕宋(马尼拉)、域多利(加拿大域多利)、西贡、墨西哥、巴拿马等中华总商会确实存在而没列入年鉴。)

      其中,成立于光绪年间(1905-1908年)的中华总商会有17所。集中于以马来半岛以及爪哇岛为主的英属与荷属的南洋群岛华侨社会。最早成立商会的槟榔屿中华总商会,它的前身是1904年设立的商务局。商务局成立的第二年,即1905年11月,接受派遣当地的考察外埠商务大臣张振勋(弼士,南洋华侨)的劝导,槟榔屿华侨将商务局改称为商会。此后它成为南洋各地设立商会的榜样。张振勋在第二个访问地新加坡,也尽力劝当地领事和华商设立商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成立于1906年3月。(注:庄国土:《中国封建政府的华侨政策》,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97-304页。)次年,工商部侍郎杨士琦以考察南洋商务大臣头衔,访问了越南西贡、泰国曼谷、马来亚、爪哇等地。这些城市也陆续成立了中华总商会。到了宣统年间(1909-1911年),继已经成立总商会的长崎(1907年)地区,日本各港口城市如神户、大阪、横滨都纷纷成立了中华总商会。同时,中华总商会在美洲各地的华侨聚居地也陆续成立起来了。

      海外的商会都几乎无一例外被准许称为中华商务总会,因此它们向政府领取“关防”(正式公章)得以使用。1918年当时的国内商会总数大约为1400个。其中以总商会(清朝时期所称商务总会)名称有使用“关防”资格的仅40个左右,甚至有些省份总商会一省才准设立一处。与此相比,海外的中华总商会总数高达58处。如果把经费开支和会员总数平均起来,我们能得到,经费开支和会员总数平均国内每一商会1571元,共147人。每一海外商会开支4063元,会员共369人。(注:“各省商会详表”与“外洋各埠中华商会详表”庄国土:《中国封建政府的华侨政策》,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97-304页。)国内每一总商会平均开支13万元,会员平均总数625人。海外总商会的平均规模,比国内总商会要小一些,但跟国内以一县一会为原则推广各地的商会(商务分会)相比,它无疑显现了高一层次的重要性。其中显然也有一些地方像荷属万里洞(Billitan),是个小岛屿,几乎只有从事于采矿的华工居住,也成立了总商会。但一般而言,华商聚居的海外商埠,都和中国沿海各港口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锁关系,是经济交易圈当中的主要联系点。海外商埠的华商会之所以能承担总商会资格,是因为这个理由。从它的分布情况来看,我们不难看出,中华总商会的分布主要集中在环太平洋沿海地区和岛屿的海上交通要冲的华商聚居地。

      (二)中华总商会的法律地位与组织情况

      首先看一看海外华商会到底具有如何的法律依据。1904年发布的商会简明章程第25款记载“现届开办之初,应先就各省商务最繁次繁之区设立总会分会,嗣后商会〈务〉日有振兴,则商会亦因时推广,其南洋各商及日本美国各埠华商较多者,亦即一体酌立总会分会”。它将国外商会看作和国内商会连续为一体的外延部分。(注: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编:“商会简明章程”,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1-28页。)

      在1909年制定国籍法后公布的1915年商会法第6条,要求商会总商会会员需为中华民国的男子,而它却把有关海外华商会的条例列入本文外,放在施行细则(1916年公布)里了。细则第15条记载“本法施行前原有旅外之中华商会商务总分会及其选任各职员等一切名称应依本法分别改称为中华总商会中华商会及会长副会长会董”。第17条条文规定,中华总商会的公文呈式,向海外公使用“禀”,向总领事以下使用“公函”形式。第18条规定,正式公章,商会需用“钤记”,中华总商会和全国商会联合会用“关防”。(注:“商会法旅行细则”,民国5年2月1日公布,《第一回中国年鉴》,第1578-1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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