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19世纪传播到美、亚诸洲。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迫于外交形势的压力,清政府也开始接受国际法。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Martin)翻译、美国人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直译为《国际法基本原理》或《国际法要旨》一书的刊印出版,是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的标志。国际法的传入,使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世界普遍通行的基本外交原则和外交惯例有了初步了解,并开始在外交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这也引起了其外交观念的转变,“万邦宗主”、“万国来朝”的虚幻理念渐渐淡化,中国外交由传统逐步步入了近代化历程。 一、国家主权平等思想的产生 国家主权平等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然而,鸦片战争前,在中国人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中国为“天朝上国”,其他皆为“夷狄之邦”。当面对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方面明显优于自己的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时,这种虚骄自大的观念受到了冲击。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晚清一些精英分子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转而接受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864年4月,在处理普鲁士与丹麦在中国领海的商船之争时,奕诉曾初步提出过国家主权问题。1875年3月,李鸿章在处理马嘉理案时又提到,马嘉理未经中国地方官同意,擅自带领武装探路队深入中国内地,“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中国自主之国,岂容他国无故调兵入境?”(注:《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5,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郑观应也说:“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以性法中绝无可以夺人与甘夺于人之理也。”(注:郑观应:《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这里,他已明确表述了国家主权平等的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最早和最强烈引起中国人注意的国家主权是协定关税、利益均沾和治外法权等问题。 关于协定关税问题。按照国际法,“凡世界之内名之为国者,无论为强大为弱小,为自主为藩属,无不有自定税则之权”(注:《论加税》,《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4,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2页。)。而1843年中国与英国签订《五口通商章程》确定关税税率时,由于不熟悉西方惯例,“亦未深思自有之权利,竟将进出口税一律征收”(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24,第2页。),从而造成了进口税率极低,出口税率反而较高的不正常现象,中国商品根本不能与洋货竞争,以至于商业利润大多为外商垄断。19世纪70年代,这种状况就已引起中国人的注意。1878年,御史李璠论述了进口税率太低及其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1879年,薛福成在谈到中国税则问题时明确提出应改变这种状况,他说:“万国公法有之曰,凡欲广其贸易,增其年税,或致他国难以自立自主,他国同此原权者,可扼之以自护也。又曰,若于他国之主权、内治有所妨害,则不行。”(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8~549页。)亦即后来王韬所言:“更定厘税,我朝廷自有制度,非邻国之宜预闻,其轻重所系,斟酌尽善,国家当自具权衡……”(注: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99页。)从80年代起,曾纪泽、郑观应、崔国因等人又依据国际法再三地评论过这个问题,强烈要求清政府采取保护关税的措施。陈炽在《税则》篇中也提出,“输纳税课”乃是“人情天理”,建议中国应借修约的机会修改税则(注:赵树贵、曾丽雅编:《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1~82页。)。由此可见他们对关税自主的重视程度。 第二个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是利益均沾,即片面最惠国待遇问题。这是1843年中英双方签订的《虎门条约》第一次承认的。当时,“中国于外务利益未甚讲求,率以利益均沾一条列入约内。一国所得,诸国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注:李鸿章:《妥筹球案折》,《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9。)。从此这便成为中外条约中的一个惯例。洋务运动时期,郑观应就指出:“一国有利,各国均沾之语”与国际法甚相矛盾(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76页。)。1871年与日本使臣商谈立约时,曾国藩也曾向清政府建议“将均沾一条删去”(注:曾国藩:《预筹日本修约片》,见《曾国藩全集》第12册,岳麓书社1994年版。)。1879年闰三月,曾纪泽在伦敦与巴西驻英公使白乃多谈判双方定约通商的问题时,特地命马格理至巴西驻英国使馆向白乃多声明:“中国与各国立约,所急欲删改者,惟‘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之语,最不合西洋公法。”(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99页。)所以中国拟在此后与外国新订的条约中撤消最惠国条款。十年后的1889年,驻美公使崔国因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也发表了大致相同的看法(注: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8页。)。 治外法权也是19世纪40年代以来一个长期困扰中国人的严重问题。按照国际法,各国民人“无论生斯土或自外来者,皆归地方法律管辖”(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6页。)。而西方各国设在中国“统辖商民”的领事,“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公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这种“洋人归领事管辖,不归地方官管理”的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注: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对于这一问题,洋务运动前期,李鸿章、薛福成、王韬等人就有明确认识。1882年,曾纪泽在办理外交时进一步指出,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乃“系交涉之变例,为欧美两洲各国之所无”(注:曾纪泽:《曾纪泽遗集》,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97~198页。)。后来,黄遵宪、陈炽等人也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都列举了这一特权给中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要求政府依据国际惯例将其废除。 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晚清外交官员能够认识到的国家主权范围也越来越广,萌发了近代领海、内河及铁路、电信等主权意识。应该说,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这种认识还十分有限,但仅从他们接受并运用这一原则展开外交斗争这一点来看,他们已初步具有了近代民族意识,而这一点恰好是晚清外交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