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地区近代移民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卫东(1974-),男,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移民史及边疆社会史研究。 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 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清代以来,内地的人口不断增长,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晋、陕地区的人口大量迁往鄂尔多斯地区,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社会结构及民族关系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边疆的巩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码]K291.6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码]1002-6800(2000)04-0070-15

      鄂尔多斯高原是我国半干旱地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处于农牧交错带上,在历史上农业民族经常与游牧民族在这里展开争夺,从秦汉至明代,呈现出农业与游牧景观交替出现的现象。同时,该地区又是一个北方游牧民族之间争夺的要地,不时为不同的游牧民族相继占据,常常发生大规模的移民。然而自清朝统一中国,鄂尔多斯成为其组成部分,游牧的蒙古族在清朝的控制下几乎停止了迁移,但内地迁往该地的移民却一直没有停止过,使得这一地区的人口数量与分布、民族构成、社会结构与民族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我们认识自清代以来这一地区的社会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清代及民国时期迁入鄂尔多斯地区移民的人口多为汉族,对他们采用由内地州县遥治的方式进行控制,所以鄂尔多斯当地极少有迁入汉人数量的记录,而陕西、山西对此记录也多含混不清,尤其是因遥治而导致的行政区划的混乱,更增加了对移民数量研究的难度。以往的研究一般只注重土地的开垦,尤其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土地开垦(注:关于土地开垦研究较的主要有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载《满铁调查月报》第18卷12号及19卷1、2、12号)、宝玉《清末绥远垦务》(载《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一辑)、梁冰《伊克昭盟的历代开垦和近现代社会形态的变化》(载《鄂尔多斯史志文稿》第四辑)及祁美琴《伊克昭盟的蒙地放垦》等文,但这些文章主要讨论清末及民国的垦务和土地关系,对移民问题仅稍有提及。),由于存在着春去秋回的雁行人,土地开垦的进度并不能表示移民迁入的进程。

      一 同治朝之前的移民

        元朝灭亡后,鄂尔多斯部蒙古系成吉思汗嫡系后裔达延汗的子孙,一向以尚武著称,保持着强盛的武力,成为明朝无法平息的边患。以后满州女真族崛起,也为征服鄂尔多斯部也颇费了一番功夫,清王朝一直对鄂尔多斯部保持着戒心。明末,与鄂尔多斯部相邻的陕北一带,土地贫瘠,荒旱频仍,百姓因生活极端困苦,屡树义旗,李自成、张献忠就出身于此。明亡之后,驻于此地的军队虽然投降了清朝,但仍然保持着强烈的反清色彩。顺治五年(1648年),延安参将王永强、榆林将领刘登响应大同总兵姜瓖反清,定边、神木、花马池的绿营兵也闻风声援(注:《清史稿》,卷4《世祖本纪》。);康熙十四年(1675年),定边、延安、神木、花马池、绥德、庆阳一带的绿营兵为响应吴三桂北上又暴发了反清兵变。对清政府来说,陕北一带是一极其危险的地带,因此,清朝初年,为禁止蒙汉往来,对鄂尔多斯地区实行严格的封锁政策,在其南部沿长城边外划一条南北宽五十里的禁地,不允许汉人进入垦种,也不许蒙古人进入游牧,称为“黑界地”。

      陕、晋北部与鄂尔多斯毗邻地区,经过明末清初的长期战争,人口急剧减少,土地大量抛荒。清初,陕晋北部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致力于招徕流移,垦辟荒地,但清廷对蒙古私自招垦处罚较为严厉,所以很少有人迁入到鄂尔多斯地区。

      鄂尔多斯地区的开垦是随着清廷对鄂尔多斯部蒙古王公的防范心理逐步解除而开始的。自鄂尔多斯部归顺清朝后,在征服中原及平定陕晋北部叛乱的过程中,诸王公能够积极配合清军作战,并立下了汗马功劳。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鄂尔多斯贝勒达尔请求进入黑界地游牧,得到允准(注:张鹏一:《河套图志》,卷4《屯垦》。)。康熙三十六年,见勒阿松拉布奏请:“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黑界地。”清廷俱如所请,令贝勒阿松拉布及地方官“各自约束其人,勿致争斗,……日后倘有争斗,蒙古欺凌汉人之事,即令停止”(注:《清圣祖实录》,卷181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乙亥。)。此为清代内地人民进入鄂尔多斯地区之始,但政府规定不准在蒙古地区定居,春去秋归(后改为冬归),号为“雁行人”。这些进入鄂尔多斯地区的陕晋之人只能算是流动人口,尚不能称为移民。

      “黑界地”开垦之始,出边垦种的并不多,贝勒松阿拉布“乞发边内汉人”及清廷禁止“蒙古欺凌汉人之事”的发生都出于这种情况考虑的。随着内地人口的增加,尤其是发生灾荒的年份,内地沿边之民便出边就食,“至康熙末年,山、陕北部贫民,由土默特而西,私向蒙人租地耕种,而甘肃边民亦逐渐开殖,于是,伊盟七旗境内,凡近黄河处长城处,均有汉人足迹”。(注:潘复:《调查河套报告书》,(北京)京华书局,1923年,页219页。)由于出边垦种的人增多,以致康熙五十八年,鄂尔多斯贝勒达西拉布坦因“游牧狭窄”,奏请驱逐边外民人(注: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5《疆城》。),清廷命侍郎拉浑“以三十里定界,界内之地准民人耕种,每牛一犋,准蒙古收取租糜子五斗”(注:张鹏一:《河套图志》,卷4《屯垦》。)。雍正八年(1730年),“仍以五十里定界,命附近地方官折征粮草,十年,鄂尔多斯荒歉,复准蒙古情愿招民人越界耕种收租取利者,听其自便。从此,内地民人以口外种地为恒产,蒙古亦资地租为养赡。”(注:潘复:《调查河套报告书》,页219。)

      至乾隆时期,出口垦种的人更多,清廷为加强管理,于乾隆八年(1743年)设榆林神木理事同知,“驻札县治,专管蒙古鄂尔多斯六旗伙盘租种事务,词讼有牵涉蒙古者悉由该厅审理,其近边各县蒙民交涉命盗案件,先由各县录供详报,于奉批后申请该厅会同审拟解勘,他如监放兵粮、协捕贼盗,亦有分责”(注:清·卢坤:《秦疆治略》“榆林神木理事厅”条。)。当时,出口垦种的汉人编籍仍隶内地邻近州县,不准在蒙古入籍定居。可见出口垦种仍被清视为一时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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