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山东,特别是鲁西(注:一般讲的鲁西,地理上是指运河以西、黄河以北的平原地带,行政区划上大致指曹州府、济宁州及东昌府、临清州、武定府。对鲁西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分析也是有必要的,但由于篇幅上的原因本文没能涉及。拙稿《关于19世纪后半期鲁西民间宗教结社与拳会的研究》(韩国高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8 年)第1章论述了这方面的情况。),很久以来一直是民间宗教结社与拳会活动十分活跃的地区,并且还是与此相关的教案与反基督教运动的最高潮——义和团运动的发源地,故此,是研究民间宗教结社与拳会最适当的地区之一。 鲁西教案的主体,到了19世纪末,从民间宗教结社转变为拳会。大部分研究者不大注意这个问题,而是根据民众运动史的观点,从义和团起源的角度,来探讨民间宗教结社与拳会相关与否问题。(注:关于义和团的起源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早期义和团的主要组织如义和拳、大刀会、神拳等拳会与清中期的白莲教(鲁西的八卦教)无关;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关。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存在着以下问题:前者忽视甚至不顾这些拳会与清中期的秘密宗教起事在史料中一起频繁地出现这一事实;而后者虽主张相关,但没能重视清中期的拳会与作为义和团早期组织的19世纪末再次出现的拳会之间的质的变化。具体分析请参考拙稿《关于中国近代民间宗教与拳会的研究——争点与动向》,韩国中国现代史研究会编:《中国现代史研究》第4辑,1998年。 )实际上,这些集团要想成为起事的主体,必须具有在地方社会可以动员乡村民众的影响力。出于这种考虑,本文根据地区社会史的观点,着重于起义之主体从民间宗教结社转移为拳会的契机及变化之过程。具体讲,本文首先以在鲁西曾流行的八卦教结社为中心考察民间宗教结社的实际状况。其次,将起事之主体从民间宗教结社转移为拳会的契机和变化过程作为考察的重点,与此相联系,同时对教民(教会)的发展也进行分析。最后,论述一下拳会与教民(教会)之间的对立冲突在地区社会的层面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通过以上的研究分析,当有助于理解并把握19世纪后半期鲁西的民间宗教结社与拳会的实际状况。 一、清中期鲁西八卦教的传播 清代鲁西较具代表意义的民间宗教——八卦教,源于康熙(1662—1722)年间曹州府单县的刘佐臣创办的五荤道收元教。他编著了经卷《五女传道书》,将组织编为乾、坤、震、巽、坎、离、艮、兑等八卦,在鲁西收罗教徒。(注:关于八卦教的教义,请参考马西沙《清代八卦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庄吉发《清代八卦教的组织及信仰》,《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17期,1985年;濮文起《中国民间秘密宗教》,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5—88页。) 在刘佐臣的儿子刘儒汉(刘如汉)继承父业后的30多年里,八卦教的势力范围从鲁西扩大到河南、山西、直隶等地。并且,教主刘姓、离卦长郜姓、震卦长王姓等一批世袭特权家族的出现也是在这个时期。 1736年(乾隆元年)刘儒汉死后,其子刘恪虽继承了教主一职,但刘恪对八卦教的发展没能起多大作用。最大的发展时期是刘恪之子刘省过作教主的时期(1748—1772)。在此时期,八卦教发展为华北地区最大的民间宗教。组织更加完备,教内世袭特权家族也有所增加,如乾卦长张姓、艮卦长张姓、坎卦头目孔姓、震卦掌爻布姓等。 根据官方记载,八卦教第一次为清政府所知是通过1772年的“邪教案”。曹州府菏泽县人震卦长王中的行为被告发后,揭露出教主刘省过,随之,八卦教的全貌也被揭露,教主刘家大部分被处刑或流亡。这样,1772年的“邪教案”成为八卦教演变的转折点。一方面,刘氏家族走向衰落,另一方面,由于教主刘家已被神化,刘佐臣被崇拜为“弥勒佛转世”,刘省过则被视为现实世界的救世主,故而刘氏家族已形成了一般教徒无法取代的宗教权威。(注:以上关于八卦教教主刘氏一家的详细分析,请参见马西沙《八卦教世袭传教家族的兴衰——清前期八卦教初探》,《清史研究集》第4辑,1986年,第168—197、203—204页。 )而这也就成为八卦教在受政府镇压的情况下还能保持持久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例如,1786年,段文经、徐克展等人为了救出囚禁在单县的刘洪(刘省过的长子),制造了一次“杀官劫狱”事件(注:《清代八卦教》,第96—100页。);曾逃到河南的刘二洪(刘省过的次子), 在北京被山东、直隶一带的教徒再次推为教主;1780年刘省过死后,八卦教主一职空缺,鲁西南金乡县八卦教头目侯尚安曾准备派人将被流配到新疆的刘廷献(刘省过的族兄弟)推为八卦教“中天教首”(注:马西沙:《八卦教世袭传教家族的兴衰——清前期八卦教初探》,《清史研究集》第4辑,第203页。)。 除宗教权威之外,谋取和积聚起来的世俗的财富与权力,也作为维持刘氏家族的另一支柱起了作用。一般来说,民间宗教的联系网同时也是金钱流通网。各地区组织需将教徒交纳的献金按一定比例上交刘氏家族,以换取宗教权威的承认(注:S.Naquin,“Connections Between Rebellions”,Modern China,Vol.8,No.3,1982,pp.344—351.),保证教徒未来利益与荣华。1772年清政府在刘省过家中发现的12400 余两白银,就是通过这种渠道积蓄的资金。(注:《山东按察使国泰奏》,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六日,陆景琪、程
编:《义和团源流史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13页。)同时,世俗的财富进一步带来了世俗的权力。例如,第二代教主刘儒汉于1703年通过捐纳,成为山西荣河县知县,一直到1719年“参革回籍”之时,都是一个地方官。通过捐纳,其三弟刘如清也成为候选教谕,其子刘恪成为捐纳州同,其孙刘省过则成为捐纳县丞。(注:马西沙:《八卦教世袭传教家族的兴衰——清前期八卦教初探》,《清史研究集》第4辑,第182—187 页。)通过这种方法在地方社会防范危险、保护自己是很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