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洋务思想家的近代外交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永明(1971—),男,江西南康人,厦门大学学报编辑部助理编辑。厦门大学学报编辑部,福建厦门361005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西交往的日益频繁,洋务思想家的外交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他们通过对主权观念的认识、对使节制度的建言、对交涉之道的探讨以及对国际外交准则的分析,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外交理论,由此形成了他们的近代外交观,并推动着晚清外交观念的近代化。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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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1;D8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 —0460(2000)04—0125—08

      19世纪后半叶,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作为新的观念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在近代中国步入转型社会的历程中,以其卓越的才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接纳外来知识,服务于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积极推动传统中国向近代社会转型。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沿海及沿江港口纷纷被迫开放,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促使人们的外交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以郭嵩焘、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等人为代表的洋务思想家作为这一时期知识阶层的精英,由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地位等因素的影响,比同时代人有更多的对外交往机会。他们充分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优势条件,通过细致深入的观察及对外交往中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由此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外交理论。

      一、对主权观念的认识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1]自鸦片战争以来, 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主权日益丧失。特别是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外双方存在着一种不平等的外交关系。西方国家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等条约,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使清政府在对外交往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无法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外事务。因此,这一时期洋务思想家对国家主权观念的认识,主要反映在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这一问题上。

      1.揭露不平等条约给中国带来的危害性

      《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对此,洋务思想家进行了深刻的揭露。马建忠在《拟设翻译书院议》中,控诉了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他指出“窃谓今之中国,其见欺于外人也甚矣!道光季年以来,彼与我所立约款税则,则以向欺东方诸国者转而欺我。于是其公使傲昵于京师,以凌我政府;其领事强梁于口岸,以抗我官长;其大小商贾盘踞于租界,以剥我工商;其诸色教士散布于腹地,以惑我子民。”[2](P89)王韬深入分析了中外交往中的大量不平等现象。他说:“夫额外权利不利于欧洲,而独行于土耳机、日本与我中国。如是则贩售中土之西商,以至传道之士,旅处之官,苟或有事,我国悉无权治之。此我国官民在所必争,乃发自忠君爱国之忱,而激而出之者也。”[3](P25)薛福成在讨论条约问题时,将“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视为危害最大的两项不平等条约,同时指出,由于清政府在立约之初没有认识到其危害性,结果“视若寻常而贻患于无穷”。[4](P528)

      2.主张以中西律法的统一消除中西司法上的不平等

      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了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以来,中国的司法主权即遭到破坏。尤其是中外在司法上的不平等现象,激起了国人的不满。郑观应的看法在当时颇有代表性。他认为:由于中外在量刑定罪上的不同,“顾有时华、洋同犯命案,华人则必议抵偿并施抚恤,无能免者。至洋人则无从论抵,仅议罚锾……此尤事之不平者。”[5](P118)如何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状况, 洋务思想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薛福成认为,鉴于中外实力的对比,用中国法律制裁外人已不可行,他主张与各国立约,“凡通商口岸,设立理案衙门,由各省大吏遴选干员,及聘外国律师各一人主其事,凡有华洋讼件,均归此衙门审办。其通行之法,宜参用中西律例,详细酌核;如犹不能行,即专用洋法亦可。”[4](P529 )郑观应也提出:“以洋法治洋人使之无可规避,以洋法治华人罪亦同就于轻。庶几律持平,无分畛域。 ”[5 ](P119)他们希望通过中外律法上的统一, 将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消除于无形之中。

      3.要求修改税则并收回海关行政权

      自《南京条约》规定中外双方协定关税以来,清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关税自主权的重要性,而对于关税自主权丧失的危害,洋务思想家却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对关税问题的看法,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则问题。马建忠在讨论洋货免厘问题时指出:“乃欧洲各国垂涎已久,寻端犯顺,构兵恫喝,乘我非及深悉详情,逼我猝定税则,各种货物,除鸦片外无所轩轾,正子两税不过值百抽七有半之数……是利源尽为所夺矣。”[2](P76—77)郑观应、薛福成则纷纷指出中国的税额过轻,和西方各国相比,“有轻至四、五倍,七、八倍者。”[4 ](P549)[5](P70)因此,他们主张利用修约之机重定税则,提高税率,并特别强调:这是中国的自主之权,反对外人的干涉。[2](P79)[3](P90)[4](P549)[5](P70 )郑观应和马建忠还提出了重征进口税,轻征出口税的主张,[2](P79)[5](P70)以保护华商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海关行政权问题。自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外国人“帮办税务”以来,中国的海关行政大权就一直掌握在外国人手中。1867年,时任三口通商大臣的崇厚曾注意到海关税务司权势日重、沿海利权外移的问题,[6](P5107—5108)但并没有引起清政府的重视。对外籍税务司的工作,清政府内部普遍持肯定态度。[6](P4595,6033)但是,随着对关税主权问题的重视,海关行政作为国家主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开始受到洋务思想家的关注。1879年,薛福成在讨论赫德兼任总海防司问题时即明确指出:“彼(赫德)既总司江海各关税务,利柄在其掌握,已有尾大不掉之势。”[4](P125 )郑观应则更为系统地分析了海关任用洋员的危害。他说:“税则既定专条,章程尽人能解,何用碧眼黄发之俦,越俎而代治乎?且既设一总税务司以辖之,则凡为税司者皆以为不归关道辖治,俨成分庭抗礼之势,辄以细事动致龃龉。而所用洋人插手,类皆袒护洋商,而漠观华商。”[5](P547 )因此,他主张收回海关行政权,“择三品以上官员曾任关道熟悉情形者为总税务司。其各口税司,帮办等渐易华人,照章办理,庶千万巨款权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朝国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5](P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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