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57(2000)04-0081-05 一、鸦片贸易合法化与税厘并征 从唐中期开始,鸦片被传入中国,到明朝末年,政府正式对鸦片收取进口税,此后经过几禁几弛,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它终于取得了合法进口,公开收税的资格。从此,清政府大量公开利用鸦片税达半个世纪。 1589年(明万历十七年)明政府规定,鸦片按进口药材“每十斤征银二钱”[1](P140)。明末清初,战乱频繁,加之清初实行海禁,严禁中外贸易,鸦片税停征半个世纪。1684(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鸦片沿明制仍作为药材收税,每斤征银三分,税率比明末稍重。1729(雍正七)年,清廷第一次明令禁烟,实际上只禁止私贩和私开烟馆,对于鸦片进口和收税并没有限制。鸦片的日益泛滥和吸食者的增多给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而1796(嘉庆元)年,清廷下令停征鸦片税,规定以后不再输入鸦片。鸦片战争之后,在英国驻华官员的长期活动下,1858(咸丰八)年处于内忧外患困扰中的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允许鸦片作为洋药,“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公开入口。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鸦片贸易合法化,这样停征六十多年的鸦片税再度征收。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清廷下令各海关将所征洋药税银“按三个月造册报部,以重课税”,另外每箱抽20两厘捐以助军饷[2](P8058)。同时,还对闽浙总督王懿德提出的“将洋药进口征收税银仍归地方官委员征解”进行批驳,下令不得将税、厘含混为一,不得以税30两报为厘捐,要求将海关税收和内地厘金严格区分[3](P375)。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还规定,鸦片收税之后,外国鸦片商只准在口岸销售“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内地如何征税(厘金),“听凭中国办理”[4](P117)。但是,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却存在着严重的偷漏税厘问题。印度鸦片入华都是先运至香港,然后分运各通商口岸的。从1872年到1878年,每年运入香港鸦片8万—9万箱,而运销各通商口岸纳税者仅6万—7万箱,年偷漏达2万余箱。1879年香港进口洋药10.7万箱,运销各口岸纳税者仅8.2万箱,偷税漏税达2.5万箱之多。所偷漏部分除极少量运往新加坡和旧金山等地外,其余不经新关,不纳厘税,由沿海的不法渔船零星偷运到内地私售。为了解决鸦片偷漏税厘问题,税厘并征提上了议程。 19世纪50年代初,清廷为了取得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军费,在全国遍设厘卡,推行厘金制,很快“厘纳于卡,税征于关”,形成了定制。厘卡林立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引起在中国倾销商品的外国人的极大不满。1861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密迪乐就反对在进口税外另收华商厘金。此后英国方面为减轻其商品税厘,多次提出在各通商口岸租界免征洋货厘金的要求。而清政府因为财政关系,认为洋药公开进口之后纳厘之数不及纳税之半,又谋求税厘合征以防奸商蠹吏之避匿。于是,中英之间又有洋约厘金归关,税厘并征之议。1876年商定《中英烟台条约》时,李鸿章曾向英国公使威妥玛提出对鸦片税厘并征的问题。从1879年开始,中英就鸦片税厘并征数额多次商谈,直到1881年李鸿章提出税厘并征110两,而威妥玛却只加到100两。其间,驻英国出使大臣郭嵩焘又与英国外交部官员沙力斯伯里面商,拟定每箱收厘金60两,正税30两,共90两,而沙氏坚执不允。在中国方面以为,90两和100两都收数太少,经王大臣议驳,此议一度搁置。后来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又建议,按照印度每年运入中国鸦片的箱数,由中国在印度设局收买后运回国内分售,其他商人不得买卖,每年递减3000箱,30年后可禁绝鸦片进口。广东巨商何献墀曾牵头提议,集银2000万元为资本在香港设洋药公司,包揽鸦片进口和运销业务。就此问题李鸿章奏准,并于1881年派道员马建忠等人前往印度,与印度财政大臣贝冷会谈,但因当时印度以鸦片为出口大宗,鸦片税年收入达800万—900万英镑,最高时占财政收入的1/6,印度方面担心中国土产鸦片排挤印土,所以谈判没有成功。 这个时期,英国国内的一些有识之士也纷纷谴责政府不道德的鸦片贸易,极力主张停止对华输入鸦片,这种状况对税厘并征的谈判是很有利的。1883年,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奏请下,清廷派曾纪泽赴英国办理洋药税厘并征事务。经反复磋商,1885年7月18日中英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其第三条规定: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封存在海关批准设立的具有保结的栈房或者具有保结的趸船内,必须等到按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30两,厘金80两之后,方许搬出。这就是鸦片进口税厘并征110两的规定。该专条还规定,鸦片进口于内地拆包后即为中国货,由中国另行征收内地厘金[4](P471)。《专条》从1887年2月1日(光绪十三年正月初九)实行,此后报部的鸦片厘金猛增。当时鸦片进口每年约6万余担,按每担80两厘金计,海关年收厘金额为480万两,在1887年以前这部分收入是没有的。实行洋药税厘并征以后,各省收取的洋药零售厘金也较过去大有增加,如1875年—1884年,年均收入48.1万余两,1888年—1897年,年均收入106.6万余两,后者较前者多收58万余两。这样在实行税厘并征之后,仅厘金一项每年就较签约前多出540万两[5](P470、471)。从而大大增加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签订之后,清廷又分别与英国和葡萄牙签订了《香港鸦片贸易专条》和《中葡会议草约》,对香港和澳门的鸦片贸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通过后者,清政府获得了澳门鸦片的税收,却失去了澳门的领土主权。当然,对进口鸦片实行税厘并征也有利于对鸦片进口的管理,但是应该指出,清政府对鸦片税厘并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收厘税,而不是为了管理和禁止。 二、对土产鸦片税厘的征收 在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同时,清廷对土产鸦片(土药)也开始收取税厘并不断加以整顿,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这部分收入。 鸦片战争以前,随着鸦片的大量进口,西南沿边地区如云南在道光初年就开始种植罂粟,咸同年间(1851-1874年)内陆各省普遍种植。在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清政府为了利用鸦片税解决财政危机,对土产鸦片也开始收税抽厘。1859年4月,惠亲王绵愉等奏请将土产鸦片与洋药一律抽收厘捐,8月清廷下令云南省,将所产土药分别收税抽厘,正税解部,厘金充作本省“剿匪”经费。当然,对于土产鸦片抽收税厘也是经过多次反复最后才确定并在全国推行的。1865年以后因不少人上奏滥种罂粟造成的危害,清廷曾多次颁布谕旨,禁种罂粟。1874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请暂弛各省罂粟之禁以抵制洋药,待洋药进口减少时再加厉禁。1881年5月,左宗棠上奏主张对土药“照洋药税则加捐示罚”[6](P1097),6月李鸿章上奏,认为土药为害轻,价格低,应此照洋药内地厘税之数减成征收,主张每百斤共征税厘40两。这种征额似较公平,遂被清廷认可,为多数官员所接受而成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