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87(2000)03-0001-12 庚子、辛丑之后,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官僚集团开始在直隶地区厉行北洋新政,藉以进行战后地方重建。同时,在开埠初期(1860-1900)从前近代社会内容分化基础上而形成的直隶早期资产阶级也在时代风云际会的鼓荡下,逐步演化为一种有序化的重要社会力量,卷入地方政治舞台。这两种社会整合力犬牙交错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上下良性互动的局面,客观上对当时直隶乃至全国社会的变迁产生了某些复杂而重要的社会影响。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望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一、行政性政治整合机制的强化 所谓行政性政治整合机制,就是指政府这一社会中心体对社会结构不断分化而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的调控机制与处理能力。严格地说,在前近代无分化的同质社会期,直隶地区的这种政治机制极为薄弱,地方上诸多社会层面实际上处于“虽分门别户,事权究合而不分”或“无为而治”的状态。19-20世纪之交直隶成为义和团运动的中心地区之一,也与当时该地官府的行政合力僵化有一定关系。不可否认,此后由列强设立的天津都统衙门曾通过引用一套西方式的城市管理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天津城市失控的局面,客观上造成了一种示范效应。惟其如此,负责接收天津的袁世凯,不但全盘保留了都统衙门的所有机构,而且又在这一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和日本政治体制,进一步对直隶传统的地方政权机构加以整治,在厉行北洋新政的同时,创榛辟莽,构建出一套“全国所瞻式”的社会整合模式。 (一)建立通省一体的警察网,以新的警察制代替旧的保甲制。 袁世凯督直伊始,天津尚处在八国联军的殖民统治之下,总督衙门暂于省垣保定驻署办公。其时,他已预筹天津收回的善后事宜。鉴于列强“距天津二十里之内,清国不得驻屯军队”(注:周叔弢:《周止庵先生别传》,第1页。)的蛮横规定,加之传统“保甲流弊,防盗不足,扰民有余”,袁氏先是在1902年春,“查照西法,拟定章程,在保定省城设警务总局一所,分局五所”(注:天津图书馆等编:《袁世凯奏议》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05页。),继责令亲信候补道赵秉钧创办了警务学堂,培养巡警官弁,中国近代警政遂由此而开其端绪。“及津收回,世凯以新练两营改编巡警,来津驻扎”(注:王守恂:《天津政俗沿革记》,民国廿七年刻本,卷14,第8页。),在直隶总督衙门管辖的天津河北区一带地方,设立了一所巡警总局,同时也承继了都统衙门遗留的警察机关,设立了两所警察总局。不久,“由于在执行勤务上各种弊病的接连发生,所以城内的两个总局合并为南段巡警总局,在河北的则作为北段巡警总局”(注:天津地方志编修委员会总编室编:《二十世纪初的天津概况》(以下简称《概况》)1986年油印本,第170页。)。其中,前者位处市内金汤桥河西,分为警察、四乡警察、捐务、工程四科,委赵秉钧为总办;后者设在河北贾家口,以淮军军制编组,由游击统领之,但其“警察事务的执行,事无巨细全都以南段警察总局所规定的各项规则为准绳”(注:《概况》第171页。)。是年冬,袁世凯在津续设了天津警务学堂,并于次年初将保定警务学堂并入天津警务学堂,改称北洋巡警学堂。1904年,袁世凯又奏设了天津四乡巡警总局,大体完成了创建天津城厢新警政的工作。 新警制在津、保初行后,立刻显示出优于保甲制度的效力,庚子前后一直动荡不定的地方治安得以“渐臻静谧,宵小不至横行”(注:《袁世凯奏议》中册,第615页。)。袁世凯由此决定以天津四乡为楷模,通饬其他各府州县一律仿行照办。其具体办法是“以村计户,保举警员,官督绅办,自筹经费。”(注:《大公报》第978号。)在袁世凯的责令及后来成立的直隶警务处的督率下,直隶各府州县纷纷创办警政,颇有成效。例如: 香河县,“其警额共募三百五十名,分驻各村,每名饷银三两,由各村青苗会自行筹发,并由顺天府领枪三百六十枝,除县署十枝外,其余由各保按警额分领。嗣由顺天府派来教练官一员,设警察教练所于城内,轮调各警,分班教练”(注:民国《香河县志》卷4,行政组织,第41页。)。 束鹿县,“向分十八疃……各疃所属大小三百零九村……四乡则照上年学堂办法,将东西南北划分四区,每区分设一局……按疃订地,按地募兵,按兵摊费”(注: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9,警察3,第21页。)。 安平县,“全境大小共二百三十四村庄,初办巡警分八区,兹因策应难周,增添四区,共十二区……每区设分局一处,遴选绅士中粗通警务者派充警董、区长各一员……各村按地派捐之钱,官不经手,统共每月由村正副敛交警董”(注:同上,第23-24页。)。 获鹿县,“其五路各村庄分为十区,各设巡警分局一处……各区经费均是按地亩分摊,亦有的提村中公款补助”(注:《光绪三十三、三十四年份直隶府州县事实表册》,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 至清末,直隶农村各地已大体建成了一个由津城省会(保定)而“遍及外府州县”的警察网,其规模、人数亦“为各省所不及”,被时论誉为中国第一。(注:如《大公报》评论说:“中国之警察,以北洋为第一,此天下公言,非阿论也”,详见该报第915号。) 此外,袁世凯还在直隶城乡增添了路巡(铁路巡警)、河巡(水上警察)、马巡(骑警)、暗巡(便衣警察)和消防队。所有这些,都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城乡治安管理方式,实现了军警职能的合理区分,在控制和强化社会治安与城市消防方面也发挥了一定功能。因此,上述举措深得清廷赏识,均被当作典范推及全国,成为清王朝国家硬调控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推行地方自治,更新地方和乡村社会精英领导层。 地方自治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之一。通过民主选举,实行地方自治,民众可以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实际情况自由处理本地事务,使地方事业获得较快发展。晚清地方自治以日本官治、自治相结合为蓝本,而由直隶等省先行试办。1906年,为“辅官治之所不及”,“补守令之阙失”(注:《北洋大臣袁世凯奏天津试办自治情形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0页。),“(以)为他日宪政之先声”(注:《督宪饬设天津府自治局札文》,《天津府自治局文件录要》,第1页。),袁世凯委派天津府知府凌福彭等筹设天津自治总局,作为直隶城乡最高的地方自治领导机关。是年8月,天津自治总局正式成立,下设法制、调查、文书、庶务四科,“有督理二名,参议三名,法制科员三名,其他科员各二名,书记若干名,分掌各项事务”(注:《概况》,第172页。)。该局先以普及自治教育为活动重点,开局之初,即选派曾学习过法政的士绅为宣讲员,分赴天津府属城乡宣讲近代地方自治基础知识,启迪民智。每月编印《法政官话报》、《自治讲义》各1册,分发各属学习与张贴。另附设了自治研究所,令每州县拣派“举、贡、生员或中学堂以上毕业者,家道殷实、勤于公益之绅商”,分批入所学习地方自治制度、选举法、户籍法、地方行政、教育行政、警察行政、经济学、法学、财政学、政治学等管理近代国家所必需的法政知识,培养自治人才。经过为期四个月的速成学习,袁世凯又命直隶提学使从中选拔一些人赴日本继续学习、考察,增益见闻,加强感性认识。同时又由天津官、绅、商、学共46名代表组成自治促进会,仿照日本自治法规,制定了《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该规章指出:“县自治之监督官,初级为本府知府,最高级为本省总督,其属于各司道主管之事务,各该司道亦得监督之”;“本省总督得解散县议事会”;董事会“会长以本县知县兼任之”,并规定了以教养、财产和声望做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于1907年七八月间通过地方选举组成了天津县议事会,由在籍度支部郎中李士铭任议长,分省补用知县王劭廉任副议长。议事会设董事会,执行日常工作。至此,天津试办自治初见成效,袁世凯遂令各州县以天津为模范,推行城镇乡地方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