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隶”字含义的不同训释引起的关于隶书名称的纷争一直悬而未解。概括而言,不外乎两种观点:其一,认为隶书的“隶”,是“徒隶”的意思。这种说法源于班固《汉书·艺文志》:“(秦)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郭沫若先生《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一文对此有进一步阐发,影响较大,郭文说:“篆书之名始于汉代……我认为这是对隶书而言的……施于徒隶的书谓之隶书,施于官掾的书便谓之篆书。”(注:《考古》1972年第3期。)其二,认为隶书之“隶”,是“附著”的意思,相对于官方正体小篆而得隶书之名。这种说法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吴白匋先生,他在《从出土秦简帛书看秦汉早期隶书》一文中说:“‘隶’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我认为可以用这个字的本义来作解释。《说文解字》中解释‘隶’的意义是‘附著’,《后汉书·冯异传》则训为‘属’,这一意义一直到今天还在使用,现代汉语中就有‘隶属’一词。《晋书·卫恒传》、《说文解字序》及段注,也都认为隶书是‘佐助篆所不逮’的。所以,隶书是小篆的一种辅助字体。”(注:《从出土秦简帛书看秦汉早期隶书》,《文物》1978年第2期,第51页。)日本的真田但书在其所著《中国书法史》中大致持与吴文相同的观点,同时,对程邈造隶的传说,真田但马认为“源于中国人总想把事特的起源加以神秘化的特性,所以是不足信的。”(注:真田但马《中国书法史》,第13页,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其焦点在于对隶书的“隶”字的不同训释,进一步引申为对隶书名称的本来含义的不同理解,即隶书之得名,究竟是缘于其用途还是其所处地位的瘭卑。隶书正名的关键也正在于此。 本文以为,“隶”的本义应该是上古社会一种身份低微的人,即徒隶,名词。《说文解字》中的“隶”字并其训释“附著”,是值得怀疑的。首先,《说文》置于“隶”部的“
”和该条下的篆文“
”与秦汉时的实物资料不能吻合。如《高奴权》作
;《云梦睡虎地秦简》作
;《武威简·泰射八五》作
;《石门颂》作
;《杨准表记》作
;《韩仁铭》作
。《说文解字》所保留的汉字资料的珍贵性及它的权威性固然是应该肯定的,但今传徐铉本的错讹之处也不乏其例。“隶”字及该条下的注文虽不见前人指陈其失,但其中隶字的两种写法,均无明确可查的来历,与上述实物资料明显相悖,是许慎自误还是传抄有误不得而知。其次,《说文》所训“附箸也”并无典籍可以佐证。《十三经》中隶字出现凡七次,无一例训为附著之意,全部是徒隶的意思,属名词。(注:《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10月第1版: 隶仆下士二人。《周礼·夏司马》第831页; 隶仆掌五寝之埽除粪洒之事。《周礼·隶仆》第852页; 司马师反位,隶仆人埽侯道。《仪礼·大射仪》第1039页; 隶人涅厕,《仪礼·既夕礼》第1159页; 隶人牧圉,各瞻其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第2015页; 舆人纳之、隶人藏之。《左传·昭公四年》第2034页;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第2048页。)《史记》中隶字共七例,也没有一例训为动词附著。(注:《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9月第1版: 发钜桥之粟,以振贫弱萌隶。第126页; 陈涉,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第281页,第1964页; 春,免徒隶作阳陵者。第443页; 令徒隶衣七综布。第448页; 修法令,慎庶孽,施及乎萌隶。第2432页; 地可以垦辟,悉为农郊,以赡萌隶。第3041页。)《韩非子·难势》有隶属二字连用的例子:“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但这里的“隶”、“属”二字连用,从语言结构看是名词修饰名词,与今天的多音节词“隶属”绝然不同,至多,这里二字连用的例子为后来多音节词“隶属”的形成提供了语言环境,但这是后话,兹不赘述;这里的“隶”仍然是一种身份;属,即类;合起来表示某一类人。现在的陕西方言中仍保留着这种语言现象,如“奴属”,意思是卑贱的人。 由上述两点可见,“附著”、“辅助”、“隶属”,应该说是隶字的引申义才比较合理,并且,这三者之间也并非同一层次,再引申的迹象还是很明显的。现有资料表明,隶字的引申义的明确使用,应该不会早于东汉。典籍所见隶字训为“附著”的例子最早出现于《后汉字·冯异传》:“及破邯郸,乃更部分诸将,各有配隶。”而大约早在秦代就有隶书之名,这一点姑且不论;文献对隶书之名最早的记载见于班固的《汉书·艺文志》:“(秦)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即使这一记载也早于《后汉书》。也就是说,隶书这一名称产生之时,“隶”字尚无“附著”等引申义。前引吴白匋先生文所说“《晋书·卫恒传》、《说文解字·叙》及段注,也都认为隶书是‘佐助篆所不逮’的”。这一点,我们认为不能作为隶书的隶是取附著之义的证据。因为隶书之名的出现,早于“佐助篆所不逮”的说法。 另外,吴白匋先生说:“但从今天出土的实物资料看,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明明有‘告相邦’、‘告将军’的话,是秦始皇对大小官吏的告诫,‘秦律’则是国家公布的法令;马王堆帛书《易经》、《老子》、《五十二病方》等则与官狱了不相涉:这些显然者不是‘徒隶之书’所能解释的。”(注:《从出土秦简帛书看秦汉早期隶书》,《文物》1978年第2期,第51页。)出土的有些实物资料与徒隶了不相干,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不能排除隶书得名与徒隶有关的可能性。第一,须知:“徒隶之书”或曰“施之于徒隶也”,都是就其得名的原因而言的,名称一经产生并获得公认,便沦为一种代号,实际使用中既不必也不可能恪守于“徒隶”这一初始的范围。如果用出土的《为吏之道》、《易经》、《老子》、《五十二病方》等隶书资料来推断当时隶书已经十分普遍地使用,倒是合于史实。连吴白匋先生自己也承认“云梦睡虎地秦简说明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当时的法令文书都是用隶书写的,连最重要的《秦律》也不用标准小篆来写。”(注:《从出土秦简帛书看秦汉早期隶书》,《文物》1978年第2期,第52页。)第二,用隶书写最重要的《秦律》,正可说明隶书早在先秦就用于重要、隆重的场合,而不是什么辅助字体。至于真田但马所谓程邈造隶之说“源于中国人总想把事物的起源加以神秘化的特性”的说法,显然是轻率地放弃了古代留传下来的这一与隶书名称有关的珍贵资料,从而失去了触及问题本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