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的客观依据和科学思路

作 者:
杨明 

作者简介:
杨明 南京大学德育教研室,江苏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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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世纪初将“以德治国”上升为治国方略,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首次。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有些人对于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提,还存有这样或那样的一些模糊认识,因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地论证“以德治国”的方略,无疑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拟从为什么要提出以及怎么样实施“以德治国”这两个方面做一点较深入的思考。

      一、提出“以德治国”方略的客观依据

      新世纪之初“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经验的精辟概括和升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历来是重视道德的地位和作用的,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中国的教育方针,明确将“德”置于首位;邓小平倡导“四有”新人的人才培养目标,“有道德”位列其中。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并发扬了我们党的这一优良传统,早在1989年的国庆讲话中,江泽民就提出“各级各类学校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文化知识传授体系,而且要把德育放在首位”的论断,1995年初又向全党发出“要学一点伦理学”的号召。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考察时的讲话中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直至今年年初党中央终于将“以德治国”上升为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式提出。为什么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将“以德治国”上升为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毫无疑问,这是有其客观依据的,它既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概括和升华,是新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以德治国”的提出立足于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理论基础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论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一向重视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实现共产主义之所以不可避免地要经过社会主义这“第一阶段”,就是因为它“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而消除道德方面的旧社会的痕迹,无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曾经说过:“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7页)在1992年的南巡讲话中邓小平仍然强调:“广东二十年赶上亚洲‘四小龙’,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8页)理论基础之二是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社会功能的学说。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认为道德作为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它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另一方面又高度重视道德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从而确认道德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道德正是通过其特有的调节功能、舆论监督导向功能和教育功能的发挥,使其成为保证全社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道德又是通过其认识功能、激励功能和交往功能的发挥,使其成为个人自我完善的重要精神力量。理论基础之三是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和法律辩证关系的学说。一方面道德属于精神文明,法律属于政治文明,二者所属范畴不同,另一方面它们又都是调控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二者不仅在内容上互相渗透、互相包含,而且在功能上互相补充、互相依托。事实上,一个治理有方的社会,历来就是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同时并举的。上述三方面的理论都要求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总之,“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说、关于道德社会功能的学说、关于道德和法律辩证关系的学说的运用和发展。

      第二,“以德治国”的提出立足于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概括和升华。

      古今中外的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治国实践和治国理论中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强调运用道德的手段,发挥道德的作用。

      从中国历史上来看,早在西周初年就有“唯德是辅”的说法,周的统治者从商亡的历史大变动中洞察到,统治者道德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民心的向背,从而决定着政权的兴衰更替。孔子上承三代文化的优秀传统,在治国方略上明确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开辟了中国德治理论的先河。孔子提倡德治不仅仅是“从周”的结果,而且是他对春秋时代诸家治国理论进行科学分析后得出的比较清醒的认识。针对法家重刑轻德的理论,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思是,治国如果不重视道德教化,一味地依靠政令和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制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德治由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转化,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毫无疑问,中国历史上的德治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德治往往沦为人治,从而强化了封建专制和独裁的特征;又比如,德治带有虚伪性和欺骗性,有时竟沦为封建愚民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德治理论和实践的上述局限性,根本上是由于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扭曲所造成的,因此我们当代应当着力批判的是后者而不是相反。事实上,正是由于德治理论和实践的推行,对封建统治者具有约束和警示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恶性发展并在封建制度所能允许的条件下保障了下层民众的利益,同时对于中华民族注重道德理想,形成礼仪之邦亦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总之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对历史上德治理论和实践加以批判继承,无疑体现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从西方历史上来看,虽然法治是其重要传统和特色,但他们从来也没有忽视过道德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治国理论上的,首先就是古希腊政治学和伦理学的有机结合,亚里士多德就是这一结合的代表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包含着丰富的伦理学内涵,甚至可以说就是以德治理论为中心而展开的。在亚氏看来,幸福的城邦必然是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同时惟有具备优良道德的人组成的城邦才是幸福的城邦。亚氏把道德看做政治的基础。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伦理学出现了逐渐分离的倾向,马基雅弗利最先提出了统治者为了政治上的正当性可以不讲道德的观点,霍布士更是明确地说政治学的合理性不是建立在伦理学的价值理念之上,而是建立在理性精神之上。但是这种伦理与政治的分离倾向是短暂的,是为着适应新兴资产阶级尽快摆脱封建统治而实行的社会大变动所产生的暂时性要求。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政治学和伦理学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机结合起来。20世纪初,德国著名思想家韦伯指出由宗教改革而焕发的新教伦理是西方近代化过程中的四大支柱之一,使人们重新认识到道德对于政治生活的作用。一个世纪以来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充分发展,无疑确证了西方国家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重视德治的客观现实。大胆地借鉴并创造性地吸收西方国家德治理论和实践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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