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及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明勋(1965-),河南方城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法学教育系,河南 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内容提要:

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长期不变,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强化劳工保障制度,实行自由、开放的贸易政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香港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的根本原因。这些基本特点对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祖国大陆而言,其借鉴意义在于:尽快完善市场经济法规,积极推进和建设竞争、自由、公正、统一的大市场格局,重视对私人财产权和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基本要求。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12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93(2001)05-0035-03

      香港回归后,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包括原有的经济制度长期不变,是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基本政策。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第五章以专章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和发展其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基本政策。可以说,《基本法》为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分析《基本法》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方面的一系列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长期不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核心

      长期以来,香港一直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实行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香港在经济上起飞并保持繁荣,一跃成为亚洲经济“四小龙”之一,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一贯采取扶持的正确政策外,与其坚持实行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并辅之以法律的有效保障所形成的运行机制极为有关。而且,香港地区的人民长期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人们业已熟悉和习惯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活方式。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从有利于长期保持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出发,我国政府在确定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时,即决定“我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国政府对香港的这一基本政策被载入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随即又以法律形式出现在确立回归后的香港基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的《基本法》中,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除了该原则性规定外,《基本法》有关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规定以及第五章中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经济政策的规定,都体现和贯彻了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长期不变的原则和精神。这些规定对回归后的香港继续坚持和实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赋予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是保持香港原有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

      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则是私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因此,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概莫能外地把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制性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也毫不例外地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予以贯彻实施。在香港,主要的生产资料均属私人所有,除邮政、铁路、机场由政府经营以外,包括电力、燃气、电信和公共交通运输等在内的绝大多数行业都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可以说,私营经济是香港经济的支柱。因而,要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不变,就必须在法律上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基本法》秉承香港一贯保护私有财产的传统,对回归后香港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作出了相当完备的规定。第一,在总则中专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在第105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一是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香港对财产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权法、地产法、公司法、继承法等,涵盖了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收益及依法继承的方方面面。二是保护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是国家(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征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的条件和程序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用必须是有偿的。在香港,特区政府也可因发展公共设施,如兴建地铁、填海造地、修建机场、兴建公园等征用某些私人财产。为了保护被征用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基本法》对私有财产的被征用及其补偿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同时还更进一步规定:“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对被征用财产的补偿问题规定得如此具体详细,充分体现了《基本法》对私有财产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灵魂的保护是全面和周到的。三是保护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企业所有权可以说是私有财产权的延伸。由于香港是一个国际性的经济大都市,除了当地的资本以外,还吸收有大量外来投资。这些本地私人资本和外来投资对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基本法》中“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对香港当地的投资和外来投资提供的基本法律保障,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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