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后广东保税区发展的若干问题

作 者:
左正 

作者简介:
左正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副教授 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在分析广东保税区发展现状和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入世”后对广东保税区的影响,认为机遇将大于挑战,广东保税区应确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发展目标模式,尽快制定全省统一的保税区条例,以适应“入世”后的发展。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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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01)02-0009-05

      保税区是我国继成功创办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借鉴国际上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等的经验,设立的更加开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1991~1996年,全国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其中有6个设在广东,广东由此成为设立保税区最多的省份。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入世”后会对广东保税区带来什么影响,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措施,这对处在开放最前沿的广东保税区来说,无疑具有紧迫的现实性和重要意义。

      一、“入世”对广东保税区的影响及评估

      广东保税区的雏形最早始于深圳特区1987年在沙头角镇创办的我国第一个保税工业区。该区后经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同时获得批准设立的还有深圳福田保税区,正式揭开了广东保税区发展的帷幕。其后从1992~1996年,广东陆续获得批准再设立了广州、汕头、珠海和深圳盐田港等4个保税区,使广东保税区总数达到了6个,总面积合计达到9.78平方公里,占全国保税区规划面积的23%。广东保税区创办迄今已初步显示出在广东扩大开放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WTO作为世界贸易秩序支柱的国际组织,其规范从理论上说高于个别国家的法律规范,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只要与其相抵触,就可能被判违背世贸规则和遭受制裁。因此,我国“入世”后须遵循其基本规则,在享受成员国的权利时,也需要在市场准入等诸方面作出承诺,这将对广东保税区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将削弱保税区的“保税效应”

      保税区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即享有“保税待遇”,从而使经营者可以通过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来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在关税税率越高的国家或地区,“保税”的效应就越明显。现时我国进口关税的整体水平约为17%,但其中有些进口产品的关税率则高达100%以上,故保税区目前能够吸引大批的外商进区经营。但是,当我国加入世贸后,在享受其他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关税减让义务。以工业品的关税为例,根据我国政府1998年4月在日内瓦提出的关税减让方案,2005年我国工业品关税算术平均水平将降为10.8%[2],这势必削弱保税区现有的“保税效应”,尤其是范围不断扩大的、逐步实行零关税的一些进口商品,如IT产品等,保税区将不再具有经营上的优势,这对广东保税区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的电子信息产品等的出口加工无疑是严峻的挑战。同时,我国政府还必须承诺取消对外国商品进口的许可证、配额等非关税措施的义务,因此,随着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实施,广东保税区现有的贸易自由度优势也会被削弱。

      二是实施国民待遇将弱化保税区在服务贸易和优惠政策方向的吸引力

      保税区从设立起,就作为我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超前试验基地,允许进入保税区的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可以直接开展进出口贸易。由于我国迄今为止在关税区内仍然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实行审批制,故保税区在服务贸易领域对各类投资者的率先开放是颇有吸引力的。目前在广东保税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一半以上是贸易性公司,其中不少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每年可为保税区带来数亿元以上的税收,也给保税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入世”后普遍实行国民待遇,我国政府必须赋予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进出口权,保税区上述的率先开放就不再有任何意义了。同时,保税区现在享有的一些优惠政策,如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即自由结汇的政策,在税收上的“二免三减半”优惠,以及各市地方财政对保税区企业实行的税收返优惠政策等,也因世贸规则不允许在一国内实行差别待遇而将逐步取消或普惠化,这也会弱化保税区现有优惠政策的吸引力。

      但上述的不利影响在实践中对广东保税区尚不至于造成致命的打击:

      首先,关税减让不等于零关税。我国政府承诺的只是把进口关税的整体水平从目前的17%降至9.8%,这意味着并非不存在关税保护,而只是保护程度降低。同时,关税水平的降低是以渐进方式进行的,“入世”后将有五年左右的过渡期,而且也不是所有进口商品都实行低关税,而是在关税效率总体水平限额条件下,安排不同税率的关税结构方案。只要有关税,“保税”就有意义。

      其次,开放市场并不等于完全放弃对市场的保护。由于中美双边协议中没有出现类似禁止我国引用WTO例外条款的内容,表明我国可以引用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譬如“幼稚工业保护”这样的例外条例,客观上就承认了我国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它意味着我们可以依法享受WTO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许多关税和非关税的优惠安排,对国内市场实行适度的保护,故保税区的自由贸易度优势仍有一定的空间。

      再次,WTO并非完全等同于自由贸易。美国虽是GATT(即WTO的前身)的原始缔约国之一,但它发展对外贸易区(实际就是国际上通称的自由贸易区)也已有50多年的历史,平均每个州均设立了一个以上的对外贸易区。而且,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和建立关税同盟等地区经济统一体已成为近年来的世界潮流。上世纪80年代中全球只缔结了6个地区经济统一协定,而90年代至上世纪末,已缔结的这类协定迅速增加到78个。这说明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不是不要保护和完全自由的,否则目前世界上就不会仍有700多个自由贸易区存在,每年大约有20%的世界贸易量流经自由贸易区了。由此可见,世界上只要存在贸易保护行为,保税区或者自由贸易区等作为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缓冲手段,不但不会取消,而且还会得到更广泛的重视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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