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粤港高新技术产业协同发展的新视角

作者简介:
冷梅(1971-),女,江苏丹徒人,博士研究生; 成达建(1978-),男,广东阳春人,硕士研究生;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632 胡军(1957-),男,吉林四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暨南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整个经济增长模式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深刻影响,广东和香港都面临产业结构升级的任务,需要协同发展高新科技产业。本文借鉴日本和台湾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的经验,通过分析政府介入的理论依据和政府介入的边界,认为粤港高新科技产业的协同发展需要政府的适度介入,进行制度创新。最后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广东和香港的现实情况,提出两地制度安排的原则和粗略的框架。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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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01)02-0053-06

      世界各国的产业结构正在朝向高技术结构和高经济效益的方向协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经济的支柱。中国也面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挑战和机遇,其中广东和香港具有特殊的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得天独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是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但在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的阶段,仅靠通过漫长的自由竞争过程进行自发调节,难以稳步、较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加速市场发育,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行制度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政府的支持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粤港两地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协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政府层面的协调必不可少,探索政府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合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具有创新的意义。

      一、政府介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介入已经是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我们试图通过理论分析,论述政府介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必要性。有三种理论可以解释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可以大有作为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外部性理论。大多数时候,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介入市场,主要的原因是赶超战略的存在。相对落后的国家尽管面临许多不利条件,却有一笔巨大的财富,那就是发达国家积累的技术知识。[1]当然利用这样一笔财富需要有良好的基础,即相对落后的国家能够开发自己的技术能力,并选择、吸收、适应而且改进进口技术。技术能力的开发则具有外部性,即它的社会收益远远超过私人利益。由于增强一个地区的技术能力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效果,市场协调机制往往丧失作用(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介入,通过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支援技术能力的深化,可以充分扩大整体社会的福利。政府介入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重要的动力在于它存在很强的产业关联性、要求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发展的社会效益比私人可能得到的收益高得多,因而由政府出面的协调能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二)新兴产业保护理论。新兴产业保护理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是为了培育幼稚产业在国际市场范围内的竞争力,减轻现有国际市场竞争的威胁而采取的相应措施。由于消化吸收复杂技术需要时间,生产经验的积累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有必要从外部竞争方面对新兴的产业给予保护,这种保护可能采取的形式有关税、生产许可证等方式。政府采取措施隔断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创造相对优裕的环境催生新兴产业,改善自己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分工和地位,符合经济长期良性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竞争的对策理论。国际竞争的对策理论起源于经济的外部性理论。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都主张政府有必要对研究开发予以积极支援,因此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普遍建立在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展开。各国相继出台的国家高新技术长期发展的规划显然带有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色彩。出于对策论的考虑,各国政府对研究开发给予积极支持。在国际市场上,不同政府之间的战略往往产生相互依赖,高新技术产业的高度国际化趋势也促使了各国政府之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援也处在互动状态。政府的支援一方面抵消外国政府对其产业的支援,另一方面增强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度。

      除上述理论外,扶持中小企业、促进有效市场竞争也是政府介入的依据之一。新技术体系的产生往往由中小型企业首先采用,以便在产品细分上打开一个新市场,从而获得于大型企业竞争的利基。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技术高度复杂、资金高度密集和风险较大的特点,中小型企业往往难以获得新技术和充足的资金而夭折。因而,政府的介入也是必需的。

      二、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借鉴

      选择日本、台湾来研究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因为它们分别代表了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化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普遍做法;而且这两个政府都处在东方文化的体系中,尤其台湾经济文化背景与香港相似,有利于为粤港高新技术产业的协同发展寻找合适的工具和策略。

      (一)日本的经验。日本经济实力雄厚,属于经济发达国家,但日本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进程却带有浓厚的后发展国家色彩。日本科学技术政策一直就是全面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并将其应用于本国的工业生产之中。[2]日本的通产省的导向作用不同于几乎所有西欧或北美的类似的部门,它承担了政府对于更后期的长期技术政策的责任。日本体制的成功,依靠的是合理精确的识别几种技术努力核心投资关键领域。因此,日本政府在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核心的角色是指导者,而不是主导者。日本的政府、市场、企业主体之间的互补关系有效地将长期的战略规划和微观的组织努力方向以及高效率的资源流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高速度的技术进步效益。但政府的介入(或者优惠的政策)并不是高新技术产业获得发展的充分条件,技术进步是日本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但还有其他同样重要的因素(如制度因素等)在起作用。日本在某些重要新技术领域处在领先地位,不仅仅与研究发展的规模有关,而且与“诸如社会或制度的变革有关”。[3]甚至可以进一步认为,政府在技术引进和投资导向上的努力并不是日本成功的深层次原因,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日本独有的政府制度框架与演进的组织方式之间的无意识的互补性质,一种独特的组织协调机制在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逐渐演化形成,并导致政府转向“亲善市场”,重视增强竞争性市场在资源配置协调中的作用。[1]在八十年代以后,日本开始对其科学技术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不同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日本越来越多强调基础研究对于日本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日本的科学技术政策制定者更加意识到日本需要拥有建立在基础研究之上的更为先进的工业。[2]可以发现科技政策的调整最终会对已经形成的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的互补促进发展的模式产生影响。在日本的《1996年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的调整被列为最重要的事项。政府不再满足于通过先进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预测来影响企业,而是更直接深入投资和制度上的设计安排。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介质可能会多元化,而不是单纯地通过市场。当然,对于日本而言,为降低制度切换的成本,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援助,包括对基础研发活动的支持,都需要延续市场经济规律的激励机制。在高新科技领域生产体系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的趋势下,日本公司横向层级制的组织形式没有美式的分权化层级制制度有竞争力。[1]因此改变的不是市场,而是政府和企业的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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