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搞好深港经济合作,繁荣两地经济,就必须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从而使合作具有合理性、高效性和灵活性,真正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优势,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围绕深港经济合作,学者们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模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就各种模式进行权衡与比较,选择符合两地实际的合作模式。 一、“取代式”合作模式 这种合作模式是把深圳摆在和香港竞争以及准备对香港取而代之的位置上。这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是不敢想的。经过20年的高速发展,深圳基础渐强,羽翼渐丰,“取代式”设想是希望以此证明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 笔者认为,香港作为多种国际经济中心的地位,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地理条件下,经过长期而曲折的发展形成的。目前,尽管面临东南亚诸多城市(新加坡、高雄等)的竞争和深圳的追赶,但是香港的国际经济中心地位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是无法撼动和被取代的。深圳尽管取得骄人的业绩,但是与香港相比较,在经济水平和经济实力、经济地位和经济影响、多元化和国际化程度等各个方面,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种状态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存在和维持。即使将来的某一天,深圳在各方面都发展起来了,而且达到了相当水平,也仍然难以取代香港。即使是国内的上海发展起来了,也不可能取代香港的地位。因为香港的经济地位具有特殊性,香港继续保持和发展这种特殊的经济地位,不仅对香港自身的繁荣与稳定是必要的,而且对内地包括深圳经济的发展更有必要。同样,经济快速增长的深圳,不仅不会对香港构成威胁,而且有利于保持香港经济的繁荣与稳定。深港各自的经济发展,不是建立在此消彼长的基础之上,相反,应建立在双方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 另外,我们还应看到,“一国两制”是我国对香港、澳门和台湾所实行的长期的基本国策。港澳台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将长期保持不变(至少五十年不变),中国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与港澳台所实行的资本主义之间将长期共存,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因此,把深圳和其他一些城市摆在以取代香港为目的的竞争地位的观点,是十分不可取的,也是错误的。 二、“融合式”合作模式 所谓融合式,就是将整个深港经济完全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经济体系“同体”、经济运行机制“同轨”、城市功能“同位”、经济法规“同律”的人口、面积和经济实力大大扩充的新兴城市。就好象精子和卵子相结合所形成的新生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还有的学者提出构建“港深经济区”,“即以深港衔接为基础,在深港经济衔接过程中构建港深经济区,最终形成在一区两制模式上的港深世界级国际连体城市,不但可以成为推动深圳经济持续起飞的主导方式,而且更是深圳未来功能定位与跨世纪发展模式的基本趋向和最佳选择”。“在港深经济区中,深圳的定位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定位,即深圳将成为港深经济区内一区两市的重要国际性城市,并与香港衔接而共同组成为有世界影响和作用的国际大都市区。二是经济定位,即深圳将成为“港深经济区内两市一区”中的国际性经济中心,并与香港联合,成为辐射国内及东南亚地区的区域性产业中心(商业、金融、信息、运输、旅游和制造中心)、创新中心(经济增长点和动力源、改革开放试验场),以及中国与世界的重要通道。三是政治定位,即深圳将成为港深经济区内一区两制的重要制衡力量。 无论是“融合式”,还是“港深经济区”,其实质是“一体化”模式。该模式的设计者们只强调深港经济合作的互补性,恨不得一步到位,而忽视了它的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决定了“融合式”和“港深经济区”模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 一是深港两地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深港两地实行“一国两制”,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在本质上是不能兼容的。不能兼容也就不能融合。受到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影响,经济制度也会有差异,所以深圳不可能完全采取香港的经济模式和经济政策。 二是开放度和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同。香港具有目前世界上最开放、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而且具有独立的关税和货币区域地位,实行自由港政策,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独立加入国际和地区性组织。而深圳虽然也是特区,但与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比较是不能比拟的。一言以蔽之,除主权收回中国外,香港在国际上所处地位不变。由于深港所享有的权限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深港经济是不可能完全融合和一体化的。这是因为没有关税和货币的统一,就无所谓经济的真正一体化。 三是深港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当悬殊。深港经济要达到一体化,就必须开放边境,允许人员和商品自由流动。由于深港经济存在巨大差距,根据区域贸易原理,劳动力和商品会向价高的地方流动,直到基本平衡为止。这就势必造成劳动力大量涌入香港,使香港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造成香港经济的衰退,东西德国的统一就是一个例子。这使深港经济一体化成为不可能。 深港经济融合和一体化不可以实行,还因为它可能在政治上使人“望文生义”,产生误解。一方面,它容易使人觉得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恃大压小,变相地改变“一国两制”的政策,引起港人不必要的恐慌。另一方面它容易使人觉得经济发展水平高的香港“吞并”了经济水平落后很多的深圳,从而产生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看法。 即使有可能实现深港经济一体化,也有两点不宜: 一是不利于香港保持其原有的自治地位。香港享有有限的国际人格和高度自治权,包括自行处理由中央政府授权的涉外事务的高度自治权,并且受到有关法律的庄严保证。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是局限于深圳河以南1100平方公里的地方。如果深港经济一体化,可能会造成对香港“认定”的困难。而且香港在西方国家中所能享有的特权都可能会丧失。如果深港经济一体化会导致香港国际经济地位削弱,那显然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