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特区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贤跃:深圳大学金融系讲师 国世平:深圳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开放时代》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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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重于技术:制度创新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本源动力

      研究总结改革开放20几年以来和深圳特区成立20周年的伟大实践和光辉成就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制度创新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如今,我国又面临实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发展史上又一次革命性的战略转折。在这个转折过程中,制度创新必然仍将迸发出强劲的动力。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专家李志军指出,“技术可以超越,而制度无法超越”。一般产业发展面临的体制性问题,对高新技术产业而言同样存在:一般产业发展难以适应的商业环境,高科技产业更难以适应。因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建立起有利于它发展的制度体系。只有有了这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才能为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本源性的动力。

      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深圳的奇迹和内地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地的情形比较,我们感到“深圳奇迹”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又是身边的例子。几年前恐怕还很少有人能够想到深圳会一跃成为中国的高科技重镇。因为论科技实力,深圳远远比不上内地的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武汉和西安等。但是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也有其自身的优势。深圳的“特”,就特在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有特殊的激励机制、特殊的移民文化等等。比如,深圳市政府及早及时地注意到了自身职能的转换,热心于为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技术入股和员工持股,以此调动创业的积极性等等。归根到底,深圳作为“特区”的诞生,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创新。邓小平同志说过,“高科技领域,中国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怎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江泽民同志说道:“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按照我的理解,这种创新能力不仅仅是技术上的创新能力,更是制度上的创新能力。制度重于技术,制度创新更为高科技产业提供起飞本源动力。

      制度创新在高新技术和投资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奠定一个充分的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和创造一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政策环境,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讲的第二点。

      政策法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扶持和激励

      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具有外在性,确切地讲,是正的外在性,即一项高新技术开放成功并转化成批量生产的商品后,其他厂商的仿冒行为将使创业者和投资者获得的利益远远小于他本应获得的利益,而其余的巨大的差额部分被仿冒者“窃取”了。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的不确定性是指,创业者和投资者的行为可能产生积极成果,也可能产生消极后果。按照奈特(Knight,1921)的说法,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是事前无法预计、估算和处理的。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者不仅要面临普通创业和投资者面临的来源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更要面临普通投资者不会面临的来自于高新技术本身的巨大不确定性,因此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包含着普通创业和投资不可比拟的巨大风险。研究表明,大部分人是风险回避者,而中国人又表现出特别厌恶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的外在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往往导致它的市场供给不足,即出现“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建立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产品保护制度等以使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的外在性内部化;应提供有效的、和高风险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和政策环境,以激发科技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创业和创新精神。

      以深圳为例,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技术入股和员工持股制度,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1999年9月,深圳市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俗称“22条”,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其实,深圳从1991年8月颁布《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到“22条”的颁布,期间还作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表现在:①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制度,填补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上法律制度的空白。②为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秘密,防止技术成果流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密条例》,这是我国国内第一部保护技术秘密的法规。③更为重要的是,深圳建立了高效而严明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是空话。知识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执法上。

      深圳在已有的负责专利纠纷和查处专利侵权的专利管理处的基础上,于1995年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由市人大任命了庭长。由此,深圳在建立比较完善的、集管理、执法、服务和实施一体化系统方面,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方也已经意识到了政策环境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扶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如北京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俗称“33条”,北京市政府1999年4月26日颁布),上海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俗称“18条”,1998年5月31日颁布,1999年6月9日修订)。但是,我们还没有见到国家级的如此切实可行的政策出台,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或许出台了而我们还没有看到)。

      融资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放大器

      近年来,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种子资金”的重要性,而且已经开始以少量财政资金支持和鼓励科技开发。如深圳市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政府首期出资5亿元人民币(现已发展为7亿元);上海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999年6月成立之初,政府专门拨出6亿元人民币等等。但是,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发现堪称“天使资本”(Angel Capital)的国内创业投资。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快我国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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