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于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有着什么样的影响,这个问题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只有对我国经济特区建立的历史背景,它特定的功能和成功的经验,与WTO的原则和发展方向进行分析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中国经济特区的性质与WTO原则的兼容性 中国经济特区建立的初衷和发展的目标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之间具有本质意义的共性,这就是建立完善的、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不同,中国经济特区具有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实验区的特殊作用,虽然在它的启动阶段和发展的早期,留下了一些计划经济的痕迹,采取了一些与自由贸易原则并不完全相符的做法,但是,经济特区的功能和使命,它的成功经验和发展趋势与WTO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比较我国经济特区与WTO的一般原则,可以发现两者的相互兼容性。 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协定关于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条具体的规则组成。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国给予其它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扩展到所有的成员”。比如,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减让结果应“自动地”适用于所有成员。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即给予一成员国企业的任何优惠待遇不能低于对本国企业的待遇,反之亦然。我国经济特区在建立之初,在国内税赋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一定年限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虽然超过了对国内企业的待遇,但是对境外投资的来源没有国别的差别。随着优惠年限的期满和政策的调整,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正在消失,实际地变成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待遇,与WTO的其它原则相衔接。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WTO强调投资和发展环境的稳定、透明和“可预见性”,企业只有在一个经济政策稳定、透明的国家投资或开展贸易才能够预测并减少风险。关税是可以相对稳定和可以预见的,其它非关税保护措施,比如进口配额以及对进口产品征收各种附加费则被普遍认为是非法的。经济特区除了执行国家统一谈判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政策外,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比如,开放免税市场、减少进口产品附加费、开放新兴服务业等方面,实际上已经比国内其它地区先行一步。 3.公平竞争原则。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协定都有一整套关于反补贴、反倾销,致力于开放、公平和非扭曲竞争的规则。经济特区早期实行的出口补贴或出口退税政策显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这些政策在90年代中期已经得到了调整。调整之后的经济特区政策基本上遵循了国际惯例,更加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平竞争规则。 4.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即除了上述一般原则之外,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都承认众多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制度转型期的现实,把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作为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虽然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发展中国家日益表明准备承担更多的义务,以便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别。但是,在“过渡期”内,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内部的改革和调整,去适应世贸组织协定中那些不熟悉的和可能出现困难的条款。这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不是简单地要求成员国“减税让利”而是在要求发展中的缔约国开放市场的同时,鼓励它们在加入之前的准备阶段和加入之初的“磨合期”内大力推进体制改革,通过与其它成员国的体制“对接”,在国际经济大家庭中获得长期稳定的利益和保障。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处在转轨阶段的国家来说,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我国创办经济特区20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作为一种“以点带面”的开放模式,经济特区不仅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试验、带动和辐射作用,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在促进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示范作用。经济特区不仅是外国人了解中国和跨国公司“投石问路”的窗口,也是我国学习按国际惯例办事,参与国际分工,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沿阵地。经济特区所实行的更加市场化的体制和更加开放的措施,以及它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WTO自由贸易的原则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经济特区在建设之初实行的对不同投资者采取差别性的政策,虽然与WTO的公平贸易原则有一定的偏差,但是由此吸引了大量的境外投资,客观上加大了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对迅速提高整个国家开放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催化作用。 二、“入世”与经济特区运作模式的调整 发展的不平衡性是经济特区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发展的不平衡是中国作为一个处在转轨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的突出特征。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影响到投资环境的不平衡,进而导致投资效益的不平衡。在重视效益、兼顾均衡的基本方针指引下,国家发展政策关注的重心开始向中西部倾斜,鼓励中西部采取更加得力的改革开放措施,但是,可以肯定,中西部的发展政策既无可能也无必要突破WTO要求的基本框架,所谓“比特区还要特”的说法,只可以解释为“比特区更早和更彻底地实行WTO的原则”。不过,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经济特区在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投资环境、产业结构与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等等方面,具有比中西部地区更加突出的优势,在下一阶段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它不仅将保持对外合作窗口的地位,而且将继续成为体制创新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