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企改革的核心

——完善治理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查振祥 中国宝安集团 教授

原文出处:
特区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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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完善治理结构

      深圳市国有企业起步晚,是伴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需要成长起来的,因此,深圳市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中一开始就占主导地位,在竞争性产业中除房地产业外,并不占主导地位,国有工业在全市工业中的产值比重不足10%,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比重更低,因此,国有企业“退出”的任务不重。要“退出”的主要是些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大部分是上市公司,很难“退出”和放掉。

      深圳市国有企业中率先实行了年薪制等激励制度,国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收益并不低,不但远高于内地的国有企业,也高于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并且比大部分民营企业都高,在激励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尽管是必要的,但并不会由此而改变深圳市国有企业的根本状况。

      利用上市的途径去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搞活国有企业,这项工作深圳市做得最早。深圳市自深交所成立以来,已推出了近60家国有企业上市,占深圳市上市公司总数的90%左右,国有企业上市数量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1/16,仅次于上海居全国第二位。 但这些上市的国有企业,或亏损或带ST帽子,每年能获得配股资格的公司还不到1/6,浪费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了政企分开的问题,国有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脱了钩。资产经营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向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产权代表进行管理,这在全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迈出了方向性的一步,已推广到广东全省和内地。但目前的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离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这种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延袭了传统的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模式,资产经营公司对派出的产权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和所持股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直接管理的方式,国有企业变成了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单位”,产权代表成为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单位负责人,所有权与经营权仍未彻底分开,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仍存在一定影响。国有企业在经营上依赖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的支持,同时又不满意资产经营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干预,而所获得的收益,更没有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回报,因为产权代表是下属企业负责人,其个人利益与所在的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资产经营公司联系在一起,这样,在国有企业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发生机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土壤。这种直接管理模式反映在国有企业内部,则是经营权与管理权仍未彻底分离,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不是经营者与管理者的契约关系,而是同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一把手与二把手的关系。一把手总是要管二把手,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实际上都集中在董事长手里,失去制衡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经营失误必然频频发生。

      可见,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这是主要矛盾。治理结构完善了,企业才有活力,才会形成核心能力和竞争能力,国有企业所存在的其他许多问题会得到解决。

      二、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推行委托代理制

      什么是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的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之间组成的一定的制衡关系。在西方国家,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和发展,形成了英美和日、德不同的模式。英美模式的特点是股东大会聘用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聘用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对公司监督审计职能。日本模式的特点是股东大会聘用董事会,董事会承担了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很多职能,总裁(总经理)受董事会聘用,监事会受股东大会聘用并承担对公司监督职能。德国模式的特点是股东大会聘用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监事会聘用执行董事会(相当于经理班子)。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其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以及股东与监事会之间是一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是契约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如下:

      1.股东委托董事会经营企业,董事会在受托后成为股东的利益代表,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而股东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经营事务。董事会为完成股东确定的经营目标而工作,领取股东认可的报酬。董事玩忽职守,违背与股东事先达成的契约(委托代理协议、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经营计划、分配方案等),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撤换董事甚至提起诉讼。但股东违背契约,无故干预董事会工作或任期未满无故撤换董事,董事也可以提起诉讼。双方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2.董事会根据需要,把一部分企业事务主要是日常管理事务委托总经理并由总经理组建经理班子来执行。总经理受托后成为董事会在公司日常管理方面的执行人,为完成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而工作,领取董事会确定的报酬。总经理玩忽职守,违背与董事会事先达成的契约,董事会可撤换总经理。但董事会违背契约,无故干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或任期未满无故撤换总经理,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美国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总经理没有违反公司利益和聘用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解聘其职务,需支付巨额赔偿金,否则,总经理有权起诉。

      3.股东为了加强对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监督,委托监事会来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受托后成为维护股东利益的代表,监事长是首席代表。监事会为完成股东授予的监督任务而工作,领取股东确定的报酬。监事会失职,违背与股东事先达成的契约,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撤换监事甚至提起诉讼。如股东违背契约,无故撤换监事,监事也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双方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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