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依据的是一项跨文化研究计划:“青年人”对“社会契约”的看法,该计划对七个国家青年的价值观进行了比较。这项计划的目标是认识不同历史和社会制度背景的青年对“社会契约”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注:The research project was funded by the William T.Grant Foundation and the Johann Jacobs Foundation.The Swedish contribution was funded by the Swedish National Agency for Education.The following nations and researchers are participating in the project:Australia,Jennifer Bowes,Macquarie University,Sydney.Bulgaria,Luba Botcheva,National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fia.Czech Republic,Petr Macek,Masaryk University,Brno.Hungary,Beno Csapo,Attila Jozef University,Szeged.Russia,Irina Averina and Elena Scheblanova,Russian Academy of Education,Moscow.Sweden,Britta Jonsson,Stockholm Institute of Education,Stockholm.USA,Connie Flanagan,Penn State University,Pennsylvania.)。 本文的立足点是,假设儿童和青年所形成的关于权利和责任、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念及信仰与其所处的社会制度有关,尤其是与公共政策层面上的分配政策、与该社会所达到的福利和现代化程度有关。本文还认为,男青年与女青年的道德价值观存在差异,因为在许多社会里,“社会契约”与具体的性别有关。最后,学生受教育的学校影响着他们的道德和社会趋向的形成。 最近对生活方式和青年文化所做的不少研究,都爱把青年当做一般社会矛盾的测震仪或风信标。与被动忍受的上辈人相比,青年对价值趋向更敏感,他们对未来的需求和威胁所做的反应更新颖、更不落俗套。英格指出: 每个社会都有它所应有的反文化,这些反文化不仅与社会相冲突,而且也表达了它们所在的处境——背离社会、悲叹社会的矛盾、针砭时弊、引起人们对被忽视的地下传统的关注。 这样说来,青年的价值观和他们对社会的期望便可能具有预测性的价值,这也就是为什么要认真听取青年的呼声。从分配政策的角度看,所有社会都处在深刻的结构性变革当中,因此这一问题非常典型。 背景 我们将在广义上使用“社会契约”一词,用以指称个人与社会之间形成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我们尤其应当研究青年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不仅对事实的了解,而且对是非的判断。 鲁宾(Rubin,1996)对不同的分配公正体系进行了区分。她提醒大家,要想生存下去,所有社会都必须确保其成员生产和分配到足够的食物、商品和服务。从历史上看,解决这一问题有三种主要途径: 1.由地位和传统决定生产和分配的传统社会。 2.由一个集权体制如政府决定生产和分配的指令性社会。 3.由自由的市场供求力量决定生产和分配的市场社会。 在世纪之交,许多国家——65个以上——正从指令性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发达的通讯技术以及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全球化意味着,一个国家解决其经济问题的措施会影响到其他国家。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因为没有一个中央权威来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分配。而契约是由共同感兴趣的各方自愿缔结的。在市场社会中,明晰的以及隐晦的社会契约构成了交换的基础。鲁宾(1996)认为,在公共政治层面上,个人与国家之间明晰的契约已经发生转变;与此同时,在非正式的私人层面上支撑着大部分社会生活的隐晦契约却正在崩坏。实际上,私人生活道德和社会规范是受到公共政治和经济制度变化的影响的。 在公众与私人关系的范围内,性别方面的情况也让人感兴趣。从传统上说,女性的价值观在私人领域起主导作用,而男性和男性价值观主导着公共领域。公民权和社会契约的定义,局限于个人与社会公共层面上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关系。阿诺特(Arnot,1996)认为,由于女性的责任一直主要集中于私人领域,结果她们对社会的贡献是看不见的,或者说被忽略了。而且,人们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的社会规范中,男性的社会契约与女性的社会契约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男性和女性在就业市场上是不平等的,而在大多数社会中,分配政策是与就业联系在一起的。 对性别的研究还表明,男孩和女孩在早年就形成了基本上不同的公正感。男孩形成了通过理性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女孩则倾向于更重视情感和公平感(Gilligan et al.,1988;Gilligan,1993)(注:Gilligan did her research in the early 1980s.Later she changed it from a feminine/masculine distinction to an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and an ethic of rights.)。女性被认为更倾向于非正式的私人生活领域的关爱和直接责任,因而更多意识到他人的需求(Arnot,1996)。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在对分配公正和私人道德的看法上,与在相同社会中成长起来的青年男女相比,不同的公共政治社会中的女青年之间是否会有更多的共同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