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0.1;D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1)02-0001-04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几个重要变化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突出表现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和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几个方面。所有这些变化又带来了青少年、青少年事务的变化以及政府行为的变化。 一是由于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青少年本身发生了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由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青少年随之发生了身份、角色、职业等的变化,一些传统的职业群体消失了,青少年的工作也很不稳定,选择空间大,但竞争压力也随之而来,青少年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是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很大变化。从内容看,历史上,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前50年,先是战争年代,后是计划经济年代,以阶级斗争为纲贯穿整个时期。市场经济时代向青少年事务提出了种种挑战,如:青年的工作不易稳定;青少年机构的设置面临精简及压编;青少年的工作机制要发生变化等。当然,改革开放,也为青少年事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例如,团中央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为青年人的脱颖而出和青年干部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再如“希望工程”实际上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最大维权工作,也是青少年事务的新的重要内容。从形式上看,所运用的方式与以往有所不同。过去,青少年事务活动方式注重“全员性”(即全体人员参加)、一律化,或是常规性,采用“坐下来学习,站起来突击”,“坐下来一张报,站起来一把锹”等方式。现代社会则注重效益和效果,要求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其中内容更为活动者所重视。新时期青少年机构如何适应这一变化,使青少年活动与创新创效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摆在青少年组织面前的新难题。 三是社会转型期政府的行政行为本身也发生了变化。即从政治职能转向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从统治职能转向管理职能,其重心已从专政职能转向民主职能,管理手法也已从政治性、行政性、直接性开始转向经济性、结果性、间接性,并又进一步向服务、协调和平衡的方向发展;权力由中央政府转向地方政府。 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的变化、青少年事务的变化以及政府行为本身的变化加大了研究本课题的难度,但同时也说明了研究本课题意义重大。因为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可为政府提供社会转型期对青少年事务管理的全新理念,并具可操作性,因而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 二、青少年事务管理与政府行为的关系 青少年事务是指围绕青少年教育、就业、参与、健康等成长成才、生产生活等基本需求和青少年群体生存发展的状况,政府和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行使青少年教育、监督、管理、保护、发展等职能过程中所涉及的综合性服务事项。从职能上看,它既有政府职能,又有经济、社会组织的职能。就其所涉及的政府职能而言,包括了劳动部门、政法部门、外事部门的部分职能,同时,还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部分职能相交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青少年事务既是一种政治事务,又是一种国家事务,还是一种社会事务。 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为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依照一定的法律而实施,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把青少年事务管理全面系统地纳入政府行为,才能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把这些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使之真正进入党和政府工作的运作系统,使青少年事务管理在制度层面上成为政府职能,比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可通过“要素重组,优化配置”来满足青少年成长发展需要,既立足于现有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较好地把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的青少年事务管理职能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三、政府对青少年事务管理的行为演变 政府对青少年的教育、就业、参与及健康等事务管理行为的演变,突出地表现在政府行为重心的位移上。 1.由过去党政合一的运作机制转向党政分开,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青少年事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内容。1980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论党政分工》;1982年,胡耀邦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党政分开”;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根据邓小平的政治体制改革理论,对“党政分开”作了系统的阐述,这是关于党政分开、理顺党政关系的一项大胆尝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度和广度。对青少年事务管理,由过去单一的“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方式,逐步转变到通过国家、政府来制定一些法律、政策,从而来规范青少年事务。例如在青少年的教育事务上,已从过去的党政发布命令、文件、号召、决定、通知,转为通过各种法律来规定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诞生到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再到1996年《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6部教育法律、16部行政法规、200部教育行政规章相继实施,都有力地保障了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