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46(2000)03-0067-06 一 青少年在犯罪和偏差行为上的性别差异是明显的,其差异既体现在偏差的数量和频度上,也体现在偏差行为的类型上。 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在“文化大革命”前,国内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为99:1,虽然近几年这个比例已达到90:10,甚至在个别城市达到85:15(郭翔,1999),但是,可以看到男女在犯罪数量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基本上在所有主要的犯罪类型上,男性的数量都高于女性,特别是在抢劫和伤害等暴力犯罪类型上。尽管在有些犯罪和越轨类型上,男女两性的差异没有这么大,如在性罪错方面。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女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女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亦开始受到人们的注意。例如,根据《中国青年发展报告》(单光鼐,1994),女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特点:依附性强,欺骗隐蔽性大。她们常常利用人们对女性的认知偏向,将自身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优势和弱点变成犯罪的有利条件,如在扒窃、诈骗案中,她们利用人们警惕性小和同情女性等特点,谎言伪装;其犯罪特点既受生理特征所限,又与生理特征紧密相联。国外犯罪学者认为,女性青少年犯罪率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讲,是衡量一个国家道德水平的标志之一。女性青少年犯罪不仅损害社会道德风尚、污染社会风气,也影响下一代成长。 在西方青少年犯罪和偏差行为的研究领域里,以这些行为的性别差异为焦点的研究已经成为独立的课题。这方面的研究关注的是,虽然官方记录的青少年犯罪的性别差异是明显的,但官方记录之外的青少年犯罪和偏差行为的性别差异是否也普遍存在?其次,造成这方面差异的非生理因素是什么?再者,有些学者认为,犯罪理论和研究向来是以男性犯罪为基础,现行的理论是否也可用于解释女性的犯罪和偏差行为是有疑问的(Cernkevich & Giordan,1979)。 这样,研究青少年犯罪和偏差行为的性别差异,其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 1)探讨社会因素对男女行为差异的影响是社会学的重要课题,而研究青少年偏差行为的性别差异,对回答上述问题在理论上是有价值的。青少年在偏差行为上的性别差异本身就是男女行为差异的一部分。 2)以往犯罪学的研究似有将犯罪视为男性的“专利”的倾向,较偏重于对男性犯罪的研究。检验现行的犯罪学理论是否也适用于解释女性,是犯罪学发展的一个任务。即使现行的犯罪学理论同时适用于解释男女两个群体,同一种理论对两个群体的解释力亦可能有所不同。比较各种理论对两个群体的解释力的差异,能够使各种理论的解释更加精细准确。 3)在应用的层次,如果能找出男女青少年犯罪和偏差行为的特点,找出影响这方面行为的性别差异因素,对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防范青少年犯罪和偏差行为的过程中,在对男女两个群体量体裁衣、对症下药,制定不同的策略,采取不同的措施是有所裨益的。 二 为了调查偏差行为上的性别差异,研究者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调查了江门市4所大中学校的在读学生572名;问卷被设计成自填式,但是在填写问卷时都有调查人员在场,以对调查对象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在调查对象阅读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把问题读给被调查人员听。由于问卷中一些问题涉及到一些敏感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和其熟识的人进行了分离。 研究的目标是: (一)描述青少年男、女偏差行为在数量和种类上的差异; (二)探讨造成青少年偏差行为性别差异的部分社会因素; (三)比较部分偏差社会学理论或分析变项对青少年男、女两个群体偏差行为的解释力。 调查对象中,男性占48.1%,51.9%,年龄介于13到2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17.79岁,标准差为2.56。此外,样本由中学生和大学生组成,中学生占72.1%,大学生占27.9%。 三 偏差行为指轻微违反法律或社会规范的行为。调查者选择了十四个项目,包括目前国内青少年轻微偏差行为的一些基本项目。 在调查时,将每个项目分为四个等级,即“从不”、“很少”、“有时”、“经常”,得分分别为1到4分,让被调查对象从中选择。得分越高,表示在该项偏差行为上的发生频率越高。下表是被调查对象在十四个偏差行为项目上的发生频率及得分汇总。 表1 青少年的单项偏差行为及其得分 偏差行为项目 从不 很少 有时 经常 个案数 平均得分 标准差 % %%% 与家人争吵13.8 54.7 29.5 2.1 567 2.20 .69 离家出走/夜不归宿 85.5 8.8 4.4 1.2 566 1.21 .58 讲粗言烂语39.8 41.6 15.9 2.7 565 1.81 .79 偷窃 92.2 5.8 1.4 .5 567 1.10 .39 恐吓别人 83.5 12.4 2.8 1.2 564 1.22 .55 讲大话 13.2 58.0 25.7 3.0 567 2.19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