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2000)05-0032-06 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前期,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重不大,青少年犯罪尚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因而缺乏犯罪统计数字。自80年代以来,国家推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增长很快,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健康思潮的侵袭,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等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8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统计资料表明,整个80年代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基本呈增加趋势:1980年为61.2%,1981年为64%,1982年为65.9%,1983年为67%,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3%,1986年为72.5%,1987年为74.4%,1988年为75.7%,1989年为74.1%。[1]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生效,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虽有下降之势,但仍然十分严重:1990年为57.31%,1991年为52.88%,1992年为50.78%,1993年为50.74%,1994年为49.12%,1995年为45.54%,1996年为40.53%,1997年为37.85%,1998年为39.39%。[2]可见,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因而,研究青少年犯罪在当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特点: 1.贪财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最高,且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据1979年统计,全国青少年犯罪中,物欲性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盗窃占了第一位。进入80年代以来,贪财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如1993年全国查获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占67.4%,抢劫占7.1%,诈骗占6.88%。[3]司法部提供的资料表明,全国1986年青少年抢劫犯罪案件比1985年上升27.2%,1987年比1986年上升43.7%,1994年上半年比1993年上升4.9%。抢劫案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1985年为9.39%,1986年为11.28%,1987年为14.8%,1994年超过20%。[4]对河南省两个少管所的未成年抢劫犯的调查表明,1990年抢劫犯罪占整个少年犯罪的31.4%,1991年占34%,1992年占37.5%。与成年人贪财性犯罪相比较,未成年人的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犯罪并非出于谋生的考虑,而是贪图享乐,即属于享乐型、高消费型的犯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有了很大的发展,大批高级豪华的宾馆、酒楼、洗浴中心、娱乐场所纷纷涌现,商店里丰富的商品无一不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青少年的经济状况通常不佳,为了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采取偷窃、抢劫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财物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并随即挥霍一空。 2.青少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倾向高于中、老年人犯罪,暴力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对1996年、1999年两年入狱罪犯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的青少年罪犯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分别占30.6%(1996年)、51.6%(1999年)。相对应的中老年罪犯,使用暴力的比例分别为27.2%(1996)、38.6%(1999年)。[5]与中老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相比,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具有结伙性。尤其是其中的预谋性犯罪,大多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这是由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决定的。随着青少年生理、心理的发展,其独立性日益增强,但尚未完全摆脱依附性。独立性需求的增长,使其逐渐淡化对家庭的依赖。而未成年人由于自身依附性的存在,必然产生一种安全感的需要,就转而在年龄相仿的伙伴中寻求保护者和支持者。而且个人单独行动,总有一种恐惧感,特别是实施犯罪行为时,恐惧感就更为强烈,如果团伙共同行动、互相依存,互相壮胆,就产生了一种力量和安全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二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重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当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事态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心理态度。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足争强好胜的心理。青少年犯罪的激情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由于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所以他们活动方面的能量接近成年人。但是,青少年又由于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因而,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如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3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寇某某(男,17岁)在一饭店内就餐时,因使用卫生间问题与管某某发生争执,寇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扎管胸腹部,至管死亡。在青少年激情犯罪中,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在1999年及2000年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审理的上百起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无一被告人受过大学以上教育,其中绝大部分仅具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少部分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3.青少年性犯罪近年来呈增长趋势,其增长与色情宣传的影响有很大关系。淫秽宣传品一方面扭曲了人的性观念,它强调性满足的极端性,把性享乐视为性行为的最高目的,宣扬性问题方面的无责任性,将性欲望的满足超越社会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生理学研究表明,外在诱因可以刺激激素的分泌,激素引发性行为。赤裸裸描述性行为、宣扬性享乐的色情文化是典型的外在诱因。鉴于色情文化的泛滥,美国心理学家朱莉娅·海曼在1975年曾对个体在淫秽宣传品的直接作用下所产生的性反应进行过测定,结果表明大多数男女在此状况下会接受性刺激,并引发性冲动。在我国因含色情的书刊、录像制品等毒害,导致青少年性犯罪大幅上升,例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统计资料中已有显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性犯罪人数已从1982年的占犯罪总人数的10%上升到1987年的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