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直接民主建设

作 者:
王波 

作者简介:
王波(1967—),男,四川蓬溪人,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系讲师,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进修学者,指导教师杨泉明教授。 通讯地址: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管理系,四川 康定626001

原文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直接民主广泛存在且形式多样,并具有宪法依据。我国直接民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平等性和统一性等特点,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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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民主的形式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从字面上理解,它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讲,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讲到,“凡以自由人执掌治权者为平民政体……多数自由的为平民政体”[1](184页),“一切事项由全体公民审议”[1](215页)。尽管人们对民主的理解有了更加丰富的理解,但是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个传统说法仍然没有改变。民主有其阶级内容和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在古希腊,民主指自由民掌握国家政权。资产阶级民主是指议会制度和公民在形式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等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绝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世界上没有抽象的民主,只有具体的民主。民主是具有鲜明阶级内容的、具体的民主,作为目的,民主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手段,民主是一种具体社会管理形态,是组织政权的一种具体的方式。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绝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它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和某种有效施用的方法,概言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政治、民主权利、民主方法的统一,也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涉及到民主,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在80年代末的统计显示,宪法涉及民主的国家为107个,占75、3%[2](123、124页)。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多处提到“民主”一词,在序言部分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纲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可以看出,民主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主是宪法的生命之源,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要有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才能实施与发展。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必须以确保多数人的权利和政治利益为根本内容,必须把多数人的意志确认为国家的意志。民主作为多数人统治,并非指社会中大多数成员都直接成为国家官员,因此,这就产生了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具体形式即民主的具体形式。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民主”所作的解释可以知道,在人类民主发展史上“民主”主要有两大具体形式:直接民主制与代议民主制。“(1)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2)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3)在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为目的的宪法约束范围内,行使多数人权力的政府形式称为自由民主或立宪民主(通常也称为代议制民主)”[3](5页)。

      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实行过。当时的雅典民主保持着这样一个特征即“主权在民”,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主权在民”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轮番为治”,“平民群众必须具有最高的权力,政事取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1](312页)。“人人轮番当统治者”[1](312页)。直接民主制最能体现民主的本意,是人民主权实现的最为理想的一种形式。然而,它是以“小国寡民”为基础的,在人口众多、疆域辽阔的国家实行直接民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有众多人口、广大地域的条件下,社会首先必须形成一定的公民组织,才可能对国家权力的构成起选择和决定作用。在当代世界各国,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限制,多数人的统治主要是通过代议制民主制来实现的。列宁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么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4](211页)

      当社会还不能完全自行管理自己时,社会只能而且必须委托少数人组成国家权力机构,由他们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因此,民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少数人执政和维护多数人利益及权利的关系问题。因为,多数人的统治仅仅是指少数人的执政是在多数人的真正同意和委托下进行的,并且是在多数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讲,间接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现当代世界各国实现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民主作为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来实现,受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就有议会君主制、总统制、委员会制、议会共和制等具体的资本主义民主形式,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则有人民代表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会议制、代表团制等具体的民主形式。

      二 我国直接民主的表现形式及宪法依据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而在其具体的实现过程中,它是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两种形式的结合。在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社会自我管理事务中,直接民主尤为广泛地存在。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5]“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5]。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上述党的政策表述和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所直接享有的民主权利是丰富的,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也是多样的,同时,我国人民直接享有民主的权利得到了我国根本法的确认,具有神圣崇高性。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我国民主的实践,我国直接民主表现状况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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