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问题不是存在问题,但却必然基于存在论的某种立场。传统伦理学问题其实是一个存在的意义问题,某一行为的道德价值首先意谓着一个人的有意义的存在,表现为:(1)他按别人的存在要求去存在,因此是“为别人活着”的对象性;(2)该存在是向别人展示的一种存在姿态,因此是“做给别人看”的现象性。然而,一个人作为存在者在人世间自己存在的原理却应是:(1)他作为存在者为自己存在而非为别人存在;(2)其存在行为是为了事情本身而做,而非为了做给别人看。很明显,这两个原理分别反对意义存在的对象性原则和现象性原则。因此在存在论的新论域中可以对伦理学的基础实施批判,从而获得对伦理学问题的一种新理解。 一、“为自己活”与“为别人活” 一个生活中的存在者,如果他的每一个行事都构成他自己去存在的一个事态,就可称之为“为自己活着”。显然,这个“为自己活”并非利己原则,更不是利他原则,它与行为的动机和后果的道德价值问题无关,因为它不是一个伦理学问题,而是一个存在论问题,该问题只能在自己与别人之间的“人世间关系”中提出。确切地说,这个“为自己活”是指存在论上的“自己去是”,它必需在与“别人也是”或“别人根本不是”这两种情况的关联中得到落实。前一种情况称为“共事”,后一种情况则称为“独处”。独处与共事的关系作为一个存在论问题,是比利己与利他(幸福与道德)更为根本的人际关系问题。一切伦理学问题都起源于这种关系。 伦理学追求人的存在的有意义形式。存在的有意义形式要求行为准则在一切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因为道德原则要求对每一个人有效,“人是目的”意谓着做那对包括我在内的每一个主体都有利的事。于是本身为善的东西只有幸福和善良意志。幸福是基于人类本性的普遍有效原则,每个人依此原则都被允许追求自己的幸福;善良意志则是通过“示范——报答作用”的普遍有效原则,纯粹的利他,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示范与报答作前提,便流于不可思议的圣洁。可见伦理学要求的普遍有效性实为一个存在论尺度,只有合尺度的存在才有意义。这个普遍有效原则必需在一种自己与别人的共事结构中实现自身,即:任何独处如果要使自身获得一个意义形式,必需进入如下人世间关系模式,使得我的“自己去是”同时成为“别人也是”的一部分,与之完全同一,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存在与普遍有效性相容,因此成为有意义的。 一切人世间的存在者,凡在他自己的存在之外另行把某种意义设为这一存在之目的者,都属于为别人而存在。因为按对世界的目的论解释,只有人作为目的才能使一个存在得到意义,所以,如果我把自己的存在假设为一个必需被超越的东西,在它之外另行为它设立一个目的,则这个目的只能是别人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说,我是“为别人活着”。显然这个“为别人活”不是指在某件事上替别人着想或被别人控制了自己的生活这类日常情况,而是一个存在论的说法:一个人的存在只能向某个别人被给与才有意义。 在构成论域,存在者存在以构成自身为目的,不需要把任何外部的东西设为目的。所以一切人世间的共同存在作为共事,都以每一个个体的“自己去是”为前提。伦理学上的普遍有效作为一个行为法则,实际上只能要求一切存在者重复地居有同一个存在形式,并把这个形式作为一个意义尺度即道德性,却不能要求存在者重复居有同一个存在内容,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一个人世间的存在者存在被“自己去是”的内容原理所决定,这个存在就是一个绝对个别化的个体生命事件,其内容不能被任何别人所重复。这个存在只要求构成自身,而不谋求任何超出它自身以外的意义。这就是“为自己活着”的存在论要义,它是一个人在他的生活中承受的命运,不能被任何人分享。一个人可以使自己幸福,或出于善良意志使别人幸福,但无论谁的幸福,都属于存在者亲历其事的存在事态内容,而非从外部加于一个存在的意义形式。一个人的存在如果被别人重复与分享,该存在就成为普遍有效的“按尺度存在”,意谓着存在者已将自己的存在可能性让渡给别人,由此生成伦理学的意义问题。 一个人在人世间存在,独处与共事是其公共性形式,“自己去是”是其构成性内容。独处与共事均有其各自的“自己去是”问题。首先,在共事中“自己去是”乃是就存在者间的存在消弭作用来说的:通过将自己置于别人之中来消弭绝对个别化所导致的自一性趋向,从而把自己去是的那个存在留在人际世界之内。比如在一种共同事业中,绝对个别化的“自己去是”就是天才的存在,共同事业的共事是以天才的工作内容为目的的,天才则只“为自己活着”。但天才的工作内容却必需是可以摹写和复制的,尽管不能被重复和分有;因为如果没有共同事业中的摹写与复制作为“别人也是”的公共性背景,天才就会沦为没有任何历史背景的不可思议的东西。其次,在独处中“自己去是”则显示存在者间的存在凸显作用。置身于别人之外而保留住一个存在的绝对个别性,其结果不仅把它的存在力度在别人的异己性中空前凸显出来,而且使保留这一个别性的理由在别人的共同拒斥中得到空前的巩固。而这些要求只有在独处中才能做到。比如在共同事业中,独处的一种极端情况是完全不顾别人,只做我自己应做的事,即使这件事是完全不合时宜的。比如坚持某种过时的理想,坚持某种别人不去追求的目标,或坚持某种与时尚完全不合的生活方式。这恰恰是“为自己活着”的一种本真情况。 依据上面的理论,可以指出海德格尔的“人世间共同存在”学说的不当之处:第一,海德格尔断言此在之一般存在的本质就是共在,这忽视了人世间存在事态之内容与形式的区别。第二,海德格尔的“共在”概念本身是粗糙的,仿佛共在只是空间上以及生活中的“共他人一起存在”。其实存在论上的“共在”远不止于“在一起”这种含义,必需从“自己去是”对别人的关系着眼,落实在共事与独处的种种不同情况中。第三,海德格尔的共在问题只在意义论域中有效。[1](参看第二十六节的有关内容)